王守善被放回后躺在床上腹部肿胀、生活难以自理 |
大法弟子王守善,男,现年58岁,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医院人民分院(莒县小店镇中心医院)中医科主任医生。2006年3月7日,王守善正在值班室值班,上午10点左右,莒县邪恶610头目刘彦平、一个姓赵的“610”成员和小店镇派出所所长王奎元闯进医院,将王守善非法抓捕。
王守善被刘彦平等恶人强制带回他自己的住家。刘彦平和姓赵的“610”成员象土匪一样在屋里乱翻,从防震床顶到被褥、席底、所有箱子,他们都用手掏一掏,捏一捏。王守善的家属尉玉清要进屋他们也喝斥阻止,他们把王守善的家给翻了个乱七八糟,一片狼藉。恶警抄走了部份大法资料和真相材料。他们还抢走了21英寸彩电一台(价值2600多元),金正牌VCD一台(价值700元),小录音机一个(价值75元)。这些家用电器也成了他们的搜罗对象。
王守善先被绑架到莒县看守所,关押了27天,被逼劳役,计有叠手套、削洋葱、搓花生米,从早上6点干到晚上6点,每天12小时,却吃不饱饭,早上给两个小馒头加凉水,中午给一个馒头喝凉水,晚上给两个馒头还是喝凉水。
4月2日上午,莒县610又把王守善绑架到山东王村第二劳教所强行洗脑“转化”6天,后又劫持到山东所谓“法制教育中心”洗脑迫害好几天。
饥饿难耐的连续性强制劳动折磨、多日的强行洗脑迫害致使王守善精神上、身体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刺激与伤害,身体出现严重不适。4月11号,王守善被送到八三医院查体,查出他已患肝脏恶性肿瘤。莒县邪恶“610”原计划对王守善洗脑一个月,为了推卸责任,急忙在12号让王守善工作单位去车将其接回。
王守善在被他们绑架之前身体一直很健康,他是小店镇医院的主治医生,是出了名的好大夫,为那里的父老乡亲解决了不少疑难病症,救治了不少危重病人。就这样的好医生,却因为信仰真、善、忍,就被莒县邪恶610迫害成危重病人。
莒县610为了推卸责任,掩盖他们的邪恶罪行,象征性的给王守善在小店镇中心医院输液治疗两天,结果越治病情愈加严重。小店镇中心医院院长庞尊桥陪着王守善去莒县中医院检查,确诊为肝脏右上叶巨块型恶性肿瘤,体积是10×8公分大。这让他的全家与了解他的人都非常吃惊。他们说:“好端端的一个健康人,被恶党绑架关押、洗脑迫害几十天,到他们手上便成了一个危重病人。他们怎么给他造下的这个病,还假惺惺的留医院输液治疗,这真是黄鼠狼子给鸡拜年,没安好心!”
王守善在王村劳教所和山东法制洗脑中心被强行洗脑时,邪恶还对他进行经济迫害:先强制预交了3000元钱,让他儿子“陪教”,两个人每天生活费用是100元,洗脑迫害11天便扣去了1300多元。
2006年3月7日,莒县邪恶“610”同时还绑架了王守善的家属尉玉清,把她关进莒县拘留所10天,罚款1000元,每天生活费是20元,10天便是200元。拘留所还扣了什么学习材料费5元,同时还牵连绑架小店镇金墩村女大法弟子冯在芳,被非法拘留15天,并被罚款。
王守善被放回后躺在床上腹部肿胀、生活难以自理,身体一直未能恢复。2006年9月6日左右,王守善不幸含冤去世。一个原本健康、善良的好医生就这样被莒县610头目刘彦平等恶人迫害致死。
就在大法弟子王守善被迫害死大约一周后不久。2006年9月12日,莒县610又连续抓捕了四名当地的大法弟子,610恶人欲追查是谁将他们迫害王守善的事给发到明慧网的。这四名大法弟子是:王树萍,女,60岁左右,退休教师;冯在芳,女,50多岁;庞向东,男,40多岁;庞向东的妻子,四十多岁。除庞向东的妻子因身体出现严重不适被当天下午放回外,其余三人被关押莒县看守所、邪恶洗脑班受迫害。
在此正告莒县610头目刘彦平等恶人,不管你们是否能听进去大法弟子一次次的苦心劝告,不管你们是否相信天灭中共的事实,但是你们应该记得中国人常说的那句话“不怕现在闹得欢,就怕秋后拉清单”。“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杀”等邪恶政策历来是中共恶党为挑动和利用中国人开出的恶性安慰剂,看看人类历史上,“善恶必报”的天理何时改过?如不悬崖勒马,将来等待你们和你们家人的是什么,你们应该冷静的想一想了!!!其实你们也是邪恶江××出于妒嫉发动的这场迫害的受害者,然而“助纣为虐”还是“弃恶从善”是你们自己的选择!
部份相关电话:
小店镇中心医院院长 庞尊桥 电话0633─6218316(晚上8点以后打)
院长手机:13806332711
来医生:0633─6226539
冯医生:13468305718
冯大夫:0634─6492366(莱钢)
陈友宝(校长)13563319690
崔瑞庆:0633─6227961 (家用晚打)
王常进:(看守)0633─6888092
王常宝:13706333148
王立华(书记)0633─6665138 13326231299
小店派出所:0633─6661015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6/10/1/78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