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几名法轮功学员在新加坡闹市区分发退党传单。但九个月后在李岚清访问新加坡期间,其中的六名学员突然被以“无准证集会”罪名控上法庭。当事人和受访的几位新加坡法律界人士均认为此控状荒唐可笑,纯粹是“欲加之罪”,背后的直接责任人很可能就是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
为澄清事实,洗清名誉,推翻控状,案件开始后不久当事人王宇一就要求李光耀等人为她出庭供证,但传召证人的申请却遭到初级法庭法官拒绝。王宇一认为初庭法官在拒绝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和回应她的传召理由,是对她作为刑事案被告司法权利的漠视,因而就此事向新加坡高等法庭提出上诉。记者采访了王宇一博士。
记者:王女士,您好!您传召李光耀等人的这件事几个月来引起很大的关注和反响,您在传召他们时曾考虑到这些吗?
王宇一:法庭审讯中各方传召需要的证人出庭是很平常的事情,一般上手续很简单。大家对这个传召特别关注我想是因为所传之人身份特殊的原因吧,我在七月二十八日那天的法庭上就注意到这个情况了。当时接近下午下班的时间,大庭内昏昏暗暗的,大家的注意力本来不是很集中。当我提出传召李光耀时,庭内顿时一阵骚动,很多人都转过头来惊愕的看着我。
事后有人认为传他们出来谈很好,也有人认为我在有意挑战他们或羞辱他们,这好象说只要我把他当作普通人对待就是在羞辱他们,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如果有人认为他地位特殊就应该如何如何,那就等于给了他一些特权,同时也就剥夺了我作为普通被告本来享有的一些权利,这对我们是不公平的。
记者:您为什么要传召这几个人呢?
王宇一:我是从法庭辩护的需要这个角度考虑的。我知道自己和其他学员都是无辜的,因为法轮功学员不会去做违法的事情。我决心通过法庭审讯揭露背后的阴谋,推翻控状,但要做到这些需要有关的证人证物。控方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人供我盘问,我只能考虑增加自己的证人。通过披露这几个人之间的对话,应该可以看出起诉我们的行动计划是如何逐级下达的。
记者:您肯定这样的做法是恰当的吗?上庭前是否咨询过律师的意见?
王宇一:没有咨询。我因为出国,七月二十八日本来是不需要上庭的,但在出国途中得知法庭改变了主意,回国后就得匆匆上庭。没有时间找律师,连与其他几位当事人好好商量的时间也没有。
开庭时我们十一位当事人一排站在庭上,轮流与法官对话。轮到黄才华时我听到她向法官提出要求在事发现场见过的几位警员出庭供证,我突然受到启发:“对啊,我在十月二十三日当天在现场也见过几位警员,他们可以为我当天的行为作证!”但转而一想,他们只是执行命令,不能说明问题,“那就同时传召他们的上司吧”,再一想,他的上司也不是真正的决策人,“那就再找他上司的上司了”,就这样一级一级的往上追,自然就联想到背后真正的决策人李光耀。这样决定后,很快轮到我说话,我就把他们的名字一一报给法官。我知道这样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记者:注意到您的名单上并没有包括新加坡的前后两位总理李显龙和吴作栋。
王宇一:没有。在新加坡不公对待法轮功的这几年,他们身居总理、副总理、资政等要职,肯定是负有责任的。但另一方面,我没有看到过他们在公开场合诋毁法轮功的报道,不能确定他们个人对法轮功的态度如何,以及与这起案件是否有关系。但前面的那些证人不同,那些人都直接参与了。
记者:既然如此,初庭法官为什么拒绝您的传召申请呢?她的理由是什么?
王宇一:她基本上是基于“所传证人均不在现场”的理由,因此说他们“与本案无关”。
记者: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的呢?
王宇一:法律上是这样看的:如果一个人出现在事发现场就必定与一起刑事案相关,但不出现在现场并不一定就不相关。换言之,一个人与一起案件相关联的方式多种多样,出现在事发现场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记者:难道法官不知道这些吗?如果知道为何还以此理由来拒绝你的传召呢?
王宇一:我想大概是因为她实在找不到什么更好的理由吧,我曾与她面谈过,看得出这事令她很为难。那天她问我:“李光耀当天是否出现在事发现场?”,我说“没有”;她又问“黄根成呢?”,我说“也没有”,她正要这样问其他几位证人时,我反问她:“若一个证人与一起案件相关,是否就必须出现在事发现场呢?”,她说:“那倒也不是”。说明她心里是清楚的。
但是在她后来提供的会议记录中,这段对话却被遗漏了,这一点我已在“上诉请愿书”中正式提出。从法官在“判决理由书”中频频使用“所传证人不在现场,与本案无关”这一点来看,以上的遗漏可能不是无意的。
记者:本月十二日高庭听证的目的是什么?请解释一下。
王宇一:高庭的辩论是为了推翻初庭法官的决定。初庭法官拒绝的理由是所传证人“与本案无关”,那我上诉的目的和辩论的焦点就是证明这些证人与本案是相关的,当然控方会想尽办法制止和反驳。如高庭法官在听取辩论后接受了我的理由,他就会推翻初庭法官此前的决定,裁定李光耀等人须到初等法庭供证。
记者:如高庭法官的裁定使您如愿,接下来的审讯中你会如何盘问他?
王宇一:他是我方证人,我不会盘问他,控方主控官才会盘问他。但我会为他引证,在引证中我要引导他说出他对法轮功的认识和态度,他认为新加坡政府应该对法轮功采取什么样的政策,他如何影响了这些政策的制定,以及他去年五月至七月间与李岚清和内政部长黄根成之间关于新加坡法轮功的谈话记录。如果他诚实的披露这一切,我就有足够证据证明这其实不是一起刑事诉讼,而是一起针对法轮功的迫害。
记者:我还是很难想象您如何证明李光耀与这样的一起小案件有关。
王宇一:作为内阁资政,李光耀只能以适合他身份的方式影响一个案件,或者说,他决不会象一个警察一样到事发现场去拍照或抄登记,也不会象警察部队首长一样召集会议,但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政治人物,他却可以以很多其它方式参与或影响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的案件,这一点对新加坡人来说是生活常识。
记者:除此之外,您对法官的拒绝理由还有什么其它的想法吗?
王宇一:刑事案被告传召证人的权利在法律上是看的很严肃的。法官本来有责任保护我的这项权利不受侵犯,至少要慎重的看看我所陈述的传召理由。但她没有这样做,这令我很失望。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初庭法官回避回应,等于加强了我的传召理由。
记者:看来你很不认同新加坡政府针对法轮功的政策,之前有没有设法接触他们交流想法呢?
王宇一:近几年与警察这一层接触比较多,最高到警察部队负责监控法轮功的行动局副局长杨爱龙。低级警官、调查官、甚至署长明白真相的很多。他们中很多人被调离,据说是因为明白真相后不愿主动参与内政部的计划。很多华人警员信佛教,相信善恶有报的道理,就算是为了工作、为了升职也不愿参与迫害修炼人,他们中有些人还主动向我了解中国警察参与迫害后的遭遇。这样的情况已越来越多,但还不是说每位警察、官员都有同样的觉悟,很多还是认为自己在执行上级命令,对错都由李光耀、黄根成承担,他个人将来不必承担责任。
但再上层我们一直接触不到,多年来法轮功学员无数次的求见,写了无数的信都如泥牛入海。我这次传召李光耀、黄根成还有一个想法就是利用开庭的机会当面问问他们,他们多年来一意孤行,坚持错待法轮功修炼人,到底是怎么想的?他们若真的为新加坡与中国长远关系着想,就应该赶紧停止追随中共迫害法轮功。因为在中国为法轮功正名的那一天,李光耀会被看作是一个“落井下石”的人。但他一个人承担不了这个罪名,整个新加坡都得为他背黑锅。中华文化历来肯定“拔刀相助”,鄙夷“落井下石”,以这个传统的价值判断准则衡量今天新加坡对落难中的法轮功学员的态度,做的不够格的可能还不止李光耀一人。
记者:这个案件中的其他五名当事人,是否也提出过传召申请呢?
王宇一:当事人黄才华和程吕金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也分别提出了申请。黄才华申请传召中共前“六一零办公室”头目李岚清、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及新加坡副总理兼内政部长黄根成做她的证人。程吕金申请传召李光耀和黄根成做她的证人。
两人的申请均被初级法庭法官拒绝,她们已向高等法庭递交了上诉通知书,目前正在等待初级法庭法官的“拒绝理由书”。她们的高庭听证将另做安排。
记者:谢谢您接受我的采访,祝您十二日好运。
王宇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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