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传文化】古人论重义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不仅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古人非常重视的一种道德修养和人格境界。“义”是指道义,即行为是正义的或符合道德规范的。“义”与“仁”的关系甚为密切,所以“仁义”二字经常并称连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仁”是“义”的内隐,“义”则是“仁”的外显。在古代,“义”还常常与“利”相对而言。先义后利,以义制利,是儒家的重要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孟子认为,在“生”和“义”不可兼得的情况下,要“舍生而取义。”

孔子说:“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又说:“见得思义。”(《论语•季氏》)利益是人希望获得的,但是不能见利忘义。见到可以得到的,要考虑是否符合道义,这是取之有道,见利不忘义的大道理。对此,孔子曾讲过春秋时齐景公的例子。齐景公本来是一位继齐桓公之后可能使齐国再度称霸的君主,但他后来奢侈腐化,做了许多不仁不义之事。所以齐景公死的时候,尽管他有马四千匹,可民众却找不到他有什么德行可以称颂。

如果一个人不义之事做的太多,我们会说他“多行不义必自毙”。这句话来源于《左传•隐公元年》,大意是总是做不合道义的事情,最终一定会受到惩罚。这句话揭示一个道理,一个人行不义之事或许会一时侥幸得逞,但是如果不义之事做的太多,最后一定会遭到惩罚。古人讲“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三尺头上有神灵,人无论是行善或是作恶,一定会有果报,只是时间的问题。

孟子说:“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孟子•尽心上》)大意是不是自己的东西而据为己有,是不符合道义的。但反过来讲,在“合义”的情况下自己该得的利是可以拿的。孔子的学生子路曾救起一个落水者,这个人送给他一头牛表示感谢,子路很爽快的接受了。孔子知道后很高兴,说从此以后鲁国必定会有人去抢救落水的人。人只是在不“合义”的情况下才不能将利据为己有。

孟子还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这是孟子关于“义”“利”关系的论述。这句话的上文是:“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两难的选择,就象鱼和熊掌都是自己想要的,但是在只能择其之一的情况下,就要权衡利弊得失。古人认为,虽然生命可贵,但是维护道义更为重要。为了维护道义,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这才是“仁义”之士。

董仲舒说:“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春秋繁露•仁义法》)即所谓道义的法则,在于端正自己,而不是端正别人。在董仲舒看来,儒家的“仁”是为了“安人”的,所以,对别人要讲“仁”;而“义”是“正我”的,是用道义来正自己。

陆九渊认为:“君子义以为质,得义则重,失义则轻,由义为荣,背义为辱。”(《与郭邦逸》)大意是君子以道义为重,得到道义的人就受到尊重,丧失道义的人就不值一提;遵循道义是光荣,背离道义则是耻辱。

陆九渊讲的儒家的“义”,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举止,都应以道义为准。符合道义的事一定要去做,这是做人的光荣;而背信弃义的事一定不要去做,因为这是做人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