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一九九九年被非法定性,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和正常的法律程序,完全是江泽民私自以共产党总书记的身份,利用公安部发通告,违反国家法律程序,是违法的。
1、称法轮功为×教组织,实属无稽之谈。人大是有一个惩治邪教组织的文件,但是该文件并没有说法轮功是×教组织。连法轮功三个字都未提。你们的起诉书也没有说法轮功是×教。法轮功不是教,更不是×教。
我们师父教我们按照真、善、忍修炼,做好人,与人为善,处处考虑别人,无私无我,先他后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何邪之有?假如这些都属于邪,天下哪里还有正。
“真善忍”是大法的根本,你们说这三个字哪一个是邪的?而那些贪婪、自私、权欲熏心、极端妒嫉大法威德的所谓执法者以及打手们,他们随意的抢夺大法弟子们的财产,进行抄家、绑架和毒打,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真善忍”,甚至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正所谓邪恶之极!
而法轮功学员是怎么对待他们的呢?没有暴力的反抗,在默默承受的同时还要对那些残酷迫害自己的人讲清事实的真相,让他们明白并为自己的生命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孰正孰邪,一目了然。
2、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人信什么的都有。有人供关公、供财神,烧香、磕头、拜佛、念经、上教堂,还有汽车上挂个红布条。按你们的说法这些都是邪的,是不是把人都抓起来?既然信仰自由是合法的,法轮功何罪之有?作为一个国家的执法机构你们是知法犯法。
3、宪法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所谓的宣传品,请问法官,为什么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前没有。在江泽民妒嫉心和权欲的指使、置六个常委的反对于不顾,一意孤行,凌驾于法律之上开足了所有的宣传机器,铺天盖地对法轮功进行造谣中伤,栽赃陷害,欺骗全国人民,意图置法轮功于死地,狂妄叫嚣三个月消灭法轮功。在不公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做人的基本权利。我们上访无门,只是讲出我们的真实情况。法轮功无端的遭受迫害,是千古奇冤。共产党的政府在国内口口声声说要依法治国;在国际上签了人权公约,可是镇压起人民来却不手软。而且法轮功对社会是最有益的人群。这才是邪恶呢!
而那些诽谤、打压、诬陷法轮功的所谓条例、法规等等强加法轮功学员罪名的依据,你们谁敢把它们拿来一一与宪法对照?
4、法轮功无罪,利国利民。新华公安分局查抄法轮功材料本身就是违背宪法,还把我们的私人财产(现金5300元、电动自行车、袖珍影碟机、小灵通手机等)物品抄走,既不登记也无收据。而且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现场见证的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1份或2份由侦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这就是保护人民的国家公安机关的所为。请问法官先生,这是什么行径?
5、按说公、检、法执法人员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法律的标志是天平,它象征着公平,公道。你们摆平了吗?你们身穿警服,头戴国徽,本应捍卫法律尊严,可是你们屈从权势,有法不依,制造冤狱,迫害善良。违法违宪。审判长先生,法官先生,我没说错吧。
宪法的原则神圣不可侵犯,制约任何组织和个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总纲。一切违反宪法的所谓法律、法规、文件、行政通知、口头命令都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你们敢说这次所谓的“审判”,你们自己是完全依据宪法来公平的判罚,而不是因上级权势的压力或者你们受谎言的欺骗、对大法的误解、早已内定好了的审判结果只是走过场的所谓审判吗?
以上所说的就是我的申诉。迫害必须停止,必须立即释放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还大法清白,还我师父清白。归还我被查抄的物品和现金。
茫茫天数不可求
世道兴衰不自由
善恶到头终有报
良知公道不可丢
申诉人:安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