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月十一日的非法审判中,法轮功学员王孝民拒绝回答任何非法提问,他义正辞严地表示:“法轮功学员是被迫害的,根本就没有罪。”当王孝民的家属表示要说明被迫害真相时,邪党法院人员根本不敢让家属说出实情,一个劲儿的把他们支出法庭。非法审判草草收场。同时被非法审判的还有景翠珍和盛福吉。
法轮功学员王孝民八年来坚持“真、善、忍”信仰,遭到邪党警察八次绑架、非法关押,其中两次被非法劳教。王孝民于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零点被小岭子派出所不法警察强行绑架,此后被非法关押在锦州市第一看守所。
景翠珍、盛福吉夫妇,分别于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晚十点多钟被锦州女儿河派出所、锦州太和分局不法警察绑架,期间被非法抄家三次。此后被非法关押在锦州市第一看守所。
请锦州法轮功学员不要被表象所动,继续向各级部门讲清真相,解体邪恶,救度众生。请知情者提供太和区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戚朋友的相关信息,便于讲清真相。
参与迫害单位及个人:
锦州太和区法院、锦州太和区检察院、锦州太和区公安分局、锦州女儿河派出所、锦州小岭子派出所
锦州市政法委书记:李玉霞(宅电2386666);
维稳办(610)主任:刘铁利(宅电2938080)
锦州市维稳办副主任:李卫家
锦州市反×教协会秘书长:李宝库
锦州市公安局局长 王立军
太和区:政法委书记叶成、区长
太和区公安分局:局长李印庭、副局长宋阿来
女儿河派出所:所长张久义(13940694055)、警员:王定科;
联防:杨宝森、王权
小岭子派出所参与绑架者:李晓辉、刘旭、葛博、何宝余、马洪涛、高伟东等
审判长、审判员及所有在场的人:
我叫王小平,是王孝民的妻子,在这里为我丈夫辩护。
这是我平生以来第一次上法庭,我这辈子做梦都想不到我会出现在这里。当我想到丈夫仅仅是因为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做好人而出现在这里时,心情更是无法形容。
我丈夫是在2007年8月20日晚上到次日早晨,被小岭子派出所和太和公安分局强行绑架的。
8月20日晚12点左右,派出所警察刘旭、马洪涛、葛博三人从我们邻居家跳墙后破窗而入,闯进我家,把正在睡觉的孩子吓醒,三警察不容分说直接抓我的丈夫,我的儿子喊:不要抓我爸爸。警察竟然拿着枪恐吓我儿子,当时我儿子也没有松手,拽着他,派出所教导员刘旭竟把我们家隔断的玻璃打碎。
当晚村子里的老百姓来了不少,有的问:你有逮捕证吗?刘旭说:没有,做个笔录就会放人。就这样一直僵持到早晨五点左右。早晨又来了四十多警察,强行把我丈夫抓走。
我们一家人都在等着警察做完笔录放我丈夫回家。这一等就是三个多月,在这三个多月中不准探望,音讯全无。我做梦也没想到的是,等来却是对他非法审判的通知。当我接到通知时,如晴天霹雳,泪水像泉水一样的流了下来。儿子问我:妈妈,你怎么了? 我说法院要审判你爸爸。这时,孩子抱着我,撕心裂肺的喊:“爸爸,我爸爸是好人,为什么被审判,放了我爸爸。”我真是无言以对,没想到他这样小的年龄竟受到这样的心灵伤害。现在双方老人天天以泪洗面,望眼欲穿的盼着儿子回家。
我没有什么文化,你们会想一个农村妇女,连自己的名字还写不好,还当什么辩护人。你们想的没有错,可是你们知道吗?我是多么希望有个律师能出现在我的位置为我丈夫辩护啊,可是我没有请律师,不是因为我们没有这个经济条件,不是因为锦州市没有律师,而是因为在压力面前,没有人敢为我们说句真话。同时,我更不想看到刘立涛因为请了律师、而律师却在法庭上做有罪辩护的可笑结果。
在此,我为我丈夫做无罪辩护。
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要求人放下名利,做事也为他人着想,而且,无数人通过修炼法轮功,得到了身体的健康,心灵的净化。我丈夫修大法之前患有乙肝、肾结石、胃病,花了近三万元,但是没根除。在修炼法轮功后,这些病都不见了。是不是因为这个原因,就判我丈夫有罪呢?我的心里很难受,不只为我丈夫,在我们中国的大地上,“真善忍”这样神圣的字竟被与“罪”联系在一起,修心向善的人需要长篇大论的为自己辩护无罪!多么可笑!又多么可悲啊!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这都是受宪法保护范畴的。宪法还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警察没有任何的逮捕证明,就把我丈夫强行带走,并且非法抄家,用枪恐吓我孩子,现在孩子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重创,看见警察就害怕,连家都不敢回,一直住在奶奶家。
执法人员在做着犯法的事:任意抄家、搜书,任意处置,任意抓捕,任意劳教,判刑或送到精神病院迫害,这严重违反了宪法第39条,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民宅罪,严重违反了宪法第37条,刑法第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严重侵犯了公民权益。他们所做的都是违法的。请法官追究他们的责任。
他们说我丈夫扰乱社会治安,我丈夫干了一天的活,晚上回家睡觉,没有构成任何的社会危害,却不明原因的被抓捕,以至现在被非法审判。找来世界的任何一位法官,谁都不会承认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是罪,为什么不在法庭上出示罪证,让所有到庭的人都见见罪证到底是什么。没有罪证,何罪之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精神信仰不构成犯罪,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而不是管制人思想精神的。精神是靠道德约束的。试问:我的丈夫给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不良后果?触犯了法律的哪一条。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安徽省政协常委汪兆钧给胡锦涛、温家宝两位领导人写了公开信,公开表达对法轮功的打压是错误的,基层公安专管人员对法轮功打压抓捕完全无视基本人权和法律规定,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将来一定会受到正义的追究和审判。
在座的法官们,你们应该是正义的化身,惩恶扬善是你们的职责,我的丈夫没有罪,你们秉公执法判我丈夫无罪,还我一个完整的家,也给自己一个美好的未来。
辩护人:王小平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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