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修炼者一心向善,救度世人,不求名,不图利,他们可使道德回升,人心向善,社会安定。就这样一群好人,却被中共恶党恶毒迫害。几年来,蠡县县委副书记宁洪茂、“610”王建英、徐永刚、国保王军昌、李淑娟互相勾结,仅2005年一年,就迫害了蠡县8名大法弟子,其中赵郭、阎小格被非法劳教。今年8月11日,又绑架了残疾人大法弟子郑荣昌;06年9月1日,绑架了老年大法弟子郭俊姑和崔小五,俩人被勒索了16000元保释金后又被非法送劳教,郭俊姑被非法劳教一年;06年10月17日,又诱骗、绑架了大法弟子崔雄发,并恐吓家人不许声张,并很快将崔雄发劳教一年。下面是详细资料:
1、大法弟子赵郭被蠡县县委恶人迫害
2005年5月10日,在蠡县县委副书记宁洪茂的幕后操纵下,蠡县郭丹乡政府、郭丹乡派出所、和武家营村委会把武家营村大法弟子赵郭绑架到保定洗脑班。当时赵郭被一群人拳打脚踢4个小时,口吐白沫,心脏病复发。就在他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硬是被这群邪恶之徒强行绑架到汽车上带走。当时赵郭脚上只穿着一只鞋。几天之后,赵郭才被允许给家里打来电话,要衣服。赵郭在自己家,没有妨碍任何人,也没有任何证据,邪恶之徒就把他绑架到洗脑班已有2个多月。每天赵郭被很多人围着转化,还被毒打。
2004年8月15左右,赵郭因贴“大法好”的条幅曾被非法抓捕,宁洪茂指使人把他打得浑身疙瘩,大脑迟钝。还被非法判劳教三年,送高阳劳教所迫害。但因赵郭伤势严重,劳教所拒收,赵郭又被押回蠡县看守所,当时赵郭的儿子将结婚。后来,在全世界大法弟子的全力营救下,在赵郭绝食抗议迫害下,被无罪释放。
武家营村书记李会生,依仗自己是所谓的全国人大代表,又有8个儿子,业大势大,仗势欺人。因文革期间上一辈的恩怨,欲把赵郭置于死地。在宁洪茂、王建英和李会生的操纵下,蠡县公安局的人把赵郭从保定洗脑班接出来后,又秘密转到了保定劳教所,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任何手续,也没给家人通知。邪恶之徒还放出风说:赵郭已回家。后来,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赵郭已被秘密转送到保定劳教所。(按照法律规定,劳教书要经过家属签字才可生效。请各级领导审查恶人们执法犯法、无视法律、欺压良善的犯罪恶行。)
蠡县610和武家营村书记李会生串通劳教所,把赵郭吊起来迫害了3个月。用锥子扎脑袋和身上,现赵郭被迫害得生命垂危。保定劳教所要放人,可蠡县610和李会生却不让放。
赵郭的妻子和女儿没白天黑夜的干活,挣来的钱都用在了去看望赵郭上。保定劳教所还无缘无故的就给他们打电话勒索钱财。赵郭和妻子互相鼓励:谁也不能倒下,一定要活到一家人团圆的那一天。好不容易盼来了劳教所说07年元旦释放赵郭的消息,可是李会生又串通劳教局不让释放赵郭,减刑的报告递上去了,别人都给减了,就唯独不给赵郭减。李会生还狂妄的扬言:“我不让他出来,他就出不来。”
2、大法弟子郭俊姑和崔小五被绑架 家人遭勒索
2006年9月1日,“610”王建英指使国保大队王军昌、李淑娟等绑架了讲真相、救众生的小陈乡大埝村大法弟子郭俊姑和崔小五。她俩都是60来岁的老年妇女。炼法轮功后,身心健康,为人忠厚。她们被非法关押在蠡县看守所近一个月,也不让家属见人。她俩的家人到国保大队的李淑娟家求情,李淑娟夫妻破口大骂,骂至兴起,连邻居都骂。王建英、王军昌、李淑娟为什么这么卖力的抓捕大法弟子呢?他们是利欲熏心,敲诈钱财。他们恐吓郭俊姑和崔小五的家人说:“关押期限到了,你们是拿钱保人呢还是送劳教?”
家里人一听就急了,赶紧东拼西凑各借了8000元“赎金”(要每人拿10000元),王建英等拿到钱后,既不给开收据,也不告诉她俩的家人到底把钱交哪个部门了。只是敷衍说:“人今天不出来,明天就出来了。”可是县委副书记宁洪茂、610头目王建英等人把16000元巨额赎金骗到手后,又把两个大法弟子非法送劳教。崔小五经过检查,身体不好,被放回来了,郭俊姑被非法劳教一年。
大法弟子把宁洪茂、王建英等人勒索16000元钱的事曝光后,迫于社会舆论压力,王建英等把勒索郭俊姑的8000元钱退还了郭家。而崔小五家的8000元钱至今未退。
郭俊姑和崔小五的家中都很贫困。在她们被非法关押的一个月中,小五80多岁的老公公每天流着眼泪在门口盼儿媳回来。见人就说:“走了这么些日子了,不知道干什么去了。”崔小五和郭俊姑的丈夫都是憨厚、老实的庄稼人,他们知道老伴炼法轮功后,身体健康、心地善良,孝敬老人,里里外外一个人操劳,她们被你们抓走后,老人需要照顾,地里的玉米、棉花需要人收。两个家庭就象塌了天一样。她俩的女儿接到让拿赎金的电话后,心急如焚。就背着弟媳和父亲,哭着到处借钱。借了四、五家才凑足8000元钱。儿媳们说:“02年让拿了3000元钱没给开单,现在又拿8000元,我们怎么还呀?这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呢?我们活不了了。这炼大法的就这么好欺负吗?两家人哭成一片。(郭俊姑和崔小五在02年就被每人勒索3000元,没给开单。)乡亲们可怜他们,大伙陪他们落泪。你一言,我一语的谴责恶人:不该做这么伤天害理的事啊,这两个人都是打着灯笼也难找的好人呀。也有人打抱不平:“你们两家人连饭都吃不上,这些恶党官员还要钱,别给他们拿。你今天拿一百,明天他就要一千,后天他就要一万。他们认为老百姓好欺负,又不懂法律,认为当官的抓谁,谁就犯了法。其实犯法的正是这些蹂躏百姓的贪官,一分也别给他们拿。”
3、大法弟子崔雄发在高碑店市被绑架
2005年6月7日,大法弟子崔雄发在高碑店市被绑架。王军昌三次到高碑店看守所逼迫、恐吓崔雄发:如果你不老实,我就判你两年。6月26日,崔雄发问高碑店国保大队的赵克军:“23号说放我,你们为什么不放?”赵克军说:“是王军昌不让放你,他说你身上还有很多法轮功的案子。”而王军昌却对崔雄发的亲戚和家人说他一直在“帮助”“保护”崔雄发。
此事在全县曝光后,王军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06年10月17日,王军昌又把崔雄发诱骗到清苑县非法绑架。并威胁崔雄发的家人:要给他曝光,就连家属都劳教。崔雄发的家人因为考虑自己和王军昌的亲戚关系不愿让大法弟子把他的恶行曝光,想利用亲戚情面求王军昌放人,没想到王军昌很快就把崔雄发劳教一年。当时劳教所死活不收,可是王军昌费尽心机,强行把崔雄发送进保定劳教所。
崔雄发通过修炼“真善忍”道德水准得到了升华,他为人老实厚道。可王军昌总想利用迫害法轮功发黑财和捞取政治资本。
4. 更多迫害事实
05年,王军昌伙同李淑娟绑架大法弟子阎小格和朱彦芳后,因想利用酷刑加重迫害,又怕被家属和世人知道,就把大法弟子送到高阳看守所迫害。他们唆使高阳恶警逼迫小格坐了7天7夜的老虎凳,戴了15天的死刑犯才戴的手铐脚镣。手铐脚镣之间用铁链连着,小格要弯腰到90度才能走路,睡觉要蜷缩成一团。酷暑高温,20天不让小格洗澡、换衣。2天2夜不让她解手。小格身上留下了很多伤痕。小格家人到处托关系、送礼,王军昌却执意坚持把小格劳教一年。小格被抄走的摩托车、电脑、传真机、录音机、MP3等东西至今未还。06年4月,王军昌到保定劳教所又去恐吓、逼供阎小格。
宁洪茂、王建英、徐永刚、王军昌、李淑娟等官员、警察不务正业,贪污腐败不抓,土匪恶霸不打。而对于修“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他们则绞尽脑汁,栽赃、陷害,蹲坑、绑架,敲诈钱财,大打出手,踏着法轮功学员的鲜血往上爬。直到把他们逼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无家可归。
05年年底,徐永刚透露:“建英说,要过年了,手头紧,只要抓住炼法轮功的,家里不拿钱就不放人。”王建英曾对水泵厂厂长说:“大法学员朱小占的退休工资不能发,我要扣他2万元钱做费用。”大法弟子王平军和崔小先的退休工资也一直被非法扣押(请各级部门详查)。
610头目王建英经常给县委副书记宁洪茂打报告,催促宁洪茂让公安局抓人。他怕自己所做的这一切恶行被人知道,就在人前掩盖说:“我一直不想干了,就是调离不了。”可是,自王建英上任后,对蠡县大法弟子的所有迫害,都是在王建英的背后操纵下干的。他一直隐藏在背后,操纵、指使他人迫害大法弟子。
“610办公室”也如当年的“文化革命领导小组”,它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抽调、指挥全县各单位出钱、出车,去绑架、蹲坑、监视大法弟子,盛气凌人。如各单位不能满足它的要求,则立即威逼、恐吓。很多单位怨声载道,敢怒不敢言。610把聚敛来的钱财随意挥霍。
蠡县县委、县政府、人大常委、政协:
蠡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纪检委:
申诉人:蠡县全体大法弟子
被申诉人:1、蠡县县委副书记宁洪茂
2、蠡县610头目王建英、徐永刚
3、蠡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王军昌、李淑娟
4、蠡县武家营村书记李会生
案由:被申诉人徇私枉法,渎职侵害和剥夺了申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抄家,殴打谩骂,非法劳教。
诉讼请求:
1. 立即释放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赵郭、郭俊姑、崔雄发。
2. 赔偿非法活动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家人、亲属的一切经济损失。
3.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事实及理由:
一、宁洪茂、王建英、徐永刚、王军昌、李淑娟等人对大法弟子赵郭、郭俊姑和崔雄发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的以下法律条款:
第3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4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注:宁洪茂、王建英、徐永刚、王军昌、李淑娟、李会生等人抓、打、关押、打伤大法弟子触犯此条。)
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注:宁洪茂、王建英、王军昌、李会生是迫害大法弟子的主犯。)
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蠡县县委、610、国保大队迫害大法弟子犯此条。)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宁洪茂、王建英、徐永刚、王军昌、李淑娟、李会生等人犯此条。)
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做人质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宁洪茂、王建英、徐永刚、王军昌、李淑娟等人犯此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公安局和610对法轮功学员的罚款行为是非法的,应依法返还给受害人。具体法律条文如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规定,罚款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数额在5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的对象是下面几种:卖淫、嫖娼、非法种植、运输、买卖毒品、赌博、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人。(宁洪茂、王建英、徐永刚对大法弟子郭俊姑和崔小五各勒索8000元,触犯此条,应依法返还给受害人崔小五。)
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宁洪茂、王建英、徐永刚、王军昌、李淑娟、李会生等人犯此条。)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处罚。(王军昌、李淑娟等人都殴打过大法弟子,犯此条。)
第25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宁洪茂、王建英、徐永刚、王军昌、李淑娟等人犯此条。)
第294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会生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武家营村书记本应该为民着想,造福一方,可他却依仗权势,为非作歹,欺压善良。赵郭被迫害得生命垂危,劳教所要放人,李会生却不让放。犯此条。)
王军昌还触犯了《刑法》第308条,构成了打击报复罪。
二、法轮大法弟子讲清真相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紧急避险情形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法轮功受到残酷迫害,其修炼者依法上访、申诉、控告等,却被一些别有用心人的诬陷、迫害。在投诉无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不得已行为(粘贴、散发真相资料、插播电视等)其内容都是澄清法轮大法的真实情况。目的是让社会、世人、各级官员知道法轮大法的真相,知道修炼者都是好人、善良的人、守法的人、无辜的人。这些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我们要求对于我们遭受的非法侵害进行国家赔偿。
蠡县610和蠡县国保大队非法查抄和非法勒索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四、法轮大法修炼者受《宪法》保护。
《宪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斗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注:可见强制公民不信仰法轮功是非法的)。不得歧视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宁洪茂、王建英、徐永刚、王军昌、李淑娟、李会生等人侵犯了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注:蠡县国保大队王军昌、李淑娟谩骂、殴打大法弟子家人犯此条,李会生指使人殴打大法弟子赵郭触犯此条)。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宁洪茂、王建英等指使王军昌、李淑娟等非法抄家、抓人犯此条。李会生指使人非法私闯民宅,绑架赵郭触犯此条。)
200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修改《宪法》部份内容,第七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注:宁洪茂、王建英、徐永刚、王军昌、李淑娟等触犯此条。)
五、江泽民在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并作出有关决定的情况下,突然向世界宣布法轮功是×教是不合法的。
1、1999年10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这说明“两高”明白他们无权确定法轮功的性质。
2、1999年10月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也未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这个能行使立法权,能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确定法轮功是×教。
3、《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重大事件独自定性和定罪。江泽民宣布“取缔法轮功并定为×教”属于个人行为。为此,江泽民上述言论也超越了《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利。
注:《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六、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触犯了《刑法》399条的徇私枉法罪。他们在与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接触中,了解到修炼者的修炼实质,无任何政治野心,也没有非法目的,都是在按“真、善、忍”做人,更不是什么“邪教”。但是,他们苦于对自己命运的担心和眼前的利益,不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事,而是按政法委和610某负责人对各部门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搞假证,无视法律。此类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
综上所述,迄今为止,在中国并不存在任何将法轮功确定为×教组织的法律依据。根据《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力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条文。只有在这个唯一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下,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家元首及各级政府才能对重大问题行使权力。像确定一个人数众多的人群(团体)、组织是违法组织,甚至将其信仰定性为邪教这样涉及千百万公民基本人权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全国人大以议案形式表决通过,否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从根本上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宪法》
总结:我们广大的法轮功修炼者,虽遭受了七年多的残酷镇压,而且,镇压又是完全非法的,建立在谎言和诬蔑、栽赃陷害基础之上的。但是,我们作为修炼的人,一直坚持以大忍大善的胸怀面对这一切不公,以理性和非暴力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和各级政府讲清真相,让广大的民众逐步了解事实。现在,世界人民都已经知道了法轮大法的美好和善良。时至今日,在我们蠡县,却又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实在是大错误。
各级领导、同胞们,身为政府官员应该具备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是你们的职责,我们无罪却遭非法侵害,为了法律的尊严,我们盼望着你们的正确行动。赶快从无知和蒙蔽中清醒吧,不要再对善良的法轮功学员犯罪了,不要再为邪恶做炮灰了,真正为自己的未来作几件积德的事情吧。只要良心发现,就一定能秉公执法,严惩这种以权谋私,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的违法行为,真正实行法制,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这些公民自由。
如果你们不予受理,我们将继续向上一级执法部门申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间的正义,直至事件圆满解决。我们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真正违法犯罪者必将受到法律和道义的制裁和谴责。历史也将再次证明迫害善良的一定会落得个可悲的下场。
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电话:区号:0312
县委副书记:宁洪茂 手机:13903363299 单位电话:6237866
610办公室,6211103头目:王建英手机13932281798家庭住址:“蠡县城内国旺新区75号。”
610副头目:徐永刚。家庭电话:0312-6223655 (经常不接电话)手机:13082350138家庭住址:蠡县城内安昌胡同20号。
徐永刚的父亲家是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大曲堤乡耿庄村 电话:0312-6078718 徐永刚的叔叔 徐怀玉 家电:0312-6212246 其表叔徐忠月:家电:0312-6211816
国保大队:头目:王军昌:家庭住址:蠡县土地局家属院北楼三单元4层。电话:13503382201 宅电:6226606
副头目:李淑娟:家庭电话:6212623 手机:13833277090
李淑娟丈夫:齐维平(在蠡县县委组织部工作)办公室:6211616 手机:13831232028
武家营村委会书记李会生(迫害大法弟子赵郭的责任人)是中央人大代表,他和他的儿子们的电话是:
李会生:6018888、6018555
李洪义:6018268、李满良:6018559、6019990、 李清柏:6018333
李泽兴:6018111、李占良:6018089、李占秋:6018560、6019789、李忠义:6018886
李会生儿子的厂子:河北大洋集团:6011313、6011327、6011337、6011377
化工厂:6018737
染织厂:6018348
杨帆公司:6018389
洗毛厂:6019518
郭丹乡政府电话:6011200.郭丹派出所:6012383
武家营村委会:6018955
投诉单位相关电话:
蠡县县委电话:
(县委书记:吕坤力 副书记:宁洪茂 县长:张海)
办公室; 6210266
统战部 (部长:姚小松)6211637
政法委(书记:张汝军,其儿媳的父亲李俊峰家庭电话:6050403)6211646
纪律检查委员会:6211826 6229122 6217952 6211165
蠡县人大:(主席:董彦雷)6211735 6217801 6226285 6236691 6236695
蠡县政府:6211865 6211495 6230638 6231638 6230838
蠡县监察局:(局长:徐国杰 手机:13932265622)6211371 6211911
政协:(主席:齐国振)6211614 6217761 6211391 6238196
检察院:(检察长:王志强 6211358副检察长:李维良 13703323688 (宅)6223532副检察长:张书才 13903361609)6211727 6211296 6223533 6223700 6223701 6218947 6218921 6221119
院长办公室:6225811 6222000 6218945 6218949 6218944 6223532
反贪科:6218941 起诉科:6218942 预防科:6221132 批捕科:6218921
检察室:6221119
法院:6211456 6223401 6230192
司法局:6225577 6211925 6220148 局长室:6217881
公安局:(局长:翟彦青)办公室:6211417 6226166 6223218 6228417 6225113 6239118
副局长室:6218552 6219906 6225088
政保科:(国保大队:王军昌、李淑娟)621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