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是由主审法官包瑙默(Poernomo SH)宣布的,这与检察官主张的六个月监禁,十个月的观察相比算是宽大处理。翁被判有罪是因为他骚扰巴奇他(Bachtiar)在西雅加达草埔的和平抗议活动,巴奇他当时在揭露中共对法轮功的酷刑折磨。被告违反了印度尼西亚犯罪法三五一条款的第一段,因为他对受害人造成了得到医院权威证实的伤口。根据受害人巴奇他和浩克苏巴格(Hok Subagio)的证词,这些伤口是由被告的破坏性行为造成的。
在前六次的法庭审判中,被告的辩护人带来几个证人作证被告不在犯罪现场,而是在博果尔(Bogor)。审判团认为这证据不足,因为犯罪发生时,证人与被告不在一起。因为这个证据不足,法庭作出判决被告确实骚扰了受害人,这一行为符合了犯罪法的三五一 条款。
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被告针对在草埔和平抗议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行为违反了法律,违反了国家的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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