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传文化】枉杀好人,造成灾害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汉书•于定国传》讲:汉宣帝时,于定国的父亲,人称于公。“于公为县狱吏、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为之生立祠,号曰于公祠”。意思是:于公担任过县里的监狱官、郡里的决曹官。断案非常公平。在各种所写的判案文书中,凡是于公所办之案,被判者皆心服口服,觉得罪有应得。郡中的民众,在于公活着的时候,就为他建了祠堂,名号叫做“于公祠”。

当时,东海郡有一个孝顺的媳妇,名叫周青,奉养婆婆十分恭谨。婆婆说:“媳妇奉养我,太辛苦了!我已年老,何必吝惜剩下的年月,久累年轻人呢?”就上吊自杀了。她的女儿,从婆家回到娘家来,上告到东海郡太守衙门,讲:“周青杀害了我母亲。”官府拘捕了孝妇周青,严刑拷打,强逼这位孝妇承认了被诬陷所罗致的罪名。当时,于公当狱吏,讲:“这个妇人,奉养婆婆十多年。她的孝顺,名声传播四方,必定不会杀害婆婆。”太守不听他的意见,坚持要将周青处斩。于公再三劝阻无效,只好痛哭,流着眼泪离开官府。

从此,东海郡三年大旱,滴雨不降。后来原太守被撤离去。新太守上任后,问于公:“为什么三年都没下雨?”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枉杀之,咎当在此!”意思是:那位孝妇本来没有罪,不该判处死刑。前太守冤枉她,把她处死了,导致三年大旱。发生自然灾害的原因,就在这里。

这位新任太守,立即亲自去祭奠孝妇的坟墓。并在她的墓上,设立孝节牌坊,作为表彰。天上立刻下起雨来。这一年,郡内的庄稼大丰收。

历史上的这一事实,告诉我们:地区长官,冤杀百姓,坚持错误,不思改悔。神灵震怒,就会降灾。表面看起来,自然灾害的发生是偶然的,实际上是有原因的。是神用此灾害,来警告当地主事者,改正过错,弃恶从善。同时也警告当地的坏人,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比方说,对于那个诬告周青的女人;对于因周青被冤杀而无动于衷,甚至幸灾乐祸的人,也是一种震慑和惩诫。

联系到现实来看,中共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大法弟子,进行残酷的迫害,致使众神震怒,也降下各种灾难。有识之士,都领悟到:这些灾难,皆因恶党暴政所引发,所导致;也与那些麻木不仁,助纣为虐者有关。神不会让坏人,永远施暴、逞凶而不管。恶有恶报,时辰将到。做恶者,快快悔改;加入邪党团者,快快三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