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此,我悟到,参与组织策划这些活动的一些同修,除了正念可能不足之外,这些同修本身在商务和法律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也可能有所欠缺,在租用场地的合同之中没有注意到一些关键的或者能够被钻空子的地方,所以让邪恶钻了空子、干扰得逞。下面就谈谈我对这些方面的看法。
1)合同很重要:
我们与场地管理者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轻视。
合同的内容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双方 (各自是谁、各方的企业性质业务范围简介)(注意:签约方是否有正规注册了的公司地址?签约人是否具备代表其公司签订合同的资格?)
(2)本协议名词释义 INTERPRETATION (对合同内容中使用的一些关键词语、专业术语,進行解释)
(3)条款 (需仔细察看、逐条分析)
(4)费用(列明费用数额、如何分配,税务方面由谁承付支出,等)
(5)付款日期、付款方式
(6)拖欠付款 (出现这种情况时的处理规定)
(7)责任 免责 (在合作过程中,各方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哪一方的什么责任可以免除,等)
(8)期限及终止日(合同从何时有效、到何时终止)
(9)违约 Breach
(当任何一方出现“违背合约”的行为现象时,应作如何处理,是否有让“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的要求)(我觉的,如果我们对场地拥有者那一方,在一开始的合同上就注明有巨额违约罚金的话,他们可能也不敢轻易的单方面撕毁合同、听从中共)
(10)法律和权限 LAW & JURISDICTION
此协议依据某某国家(州)法律制定,并由其解释,受其管制,依其实施;任何争议由某某法庭在其管辖权内進行处理。
(11)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当出现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的情况下,某一方在无法控制的局面下无力履行协议义务时,怎么处理)(请注意这一部份内容在合同中的有无、及其用词)
注:
(1)在联系和确定场地的时候,向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讲真相,是否能讲到位,这很重要;
(2)重要法律效力的文件,最好能有律师或者公证师之类的人员,在场作为见证人,共同签署合约。
2)预定场地、找赞助商:
演出或者展览的场地,需要早安排,有的地方的剧场甚至要提前一年向其申请租用;
据我所知,很多文艺活动的经费来源来自于大型的企业和银行的赞助,为促成一场演出,其前期投入主要靠赞助。
在预定场地、找赞助商的过程中,是否能把真相讲到位,这也重要。
为了不给邪恶以空子可钻,此文中提到一些提请注意的地方,不仅适用于那些受中共影响严重的国家(例如:韩国、新加坡、泰国、印尼、马来西亚,等),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
衷心希望各地协调人/负责人能够协调好众多同修、能够虚心的经常征询同修们的意见,这样集思广益,我相信,所调动出来的智慧法力就会更加圆容不破,就能及时发现和弥补个人自身的不足,就会有更好的整体“在证实法中救度众生”的效果。
本人对商务和法律方面仅仅略知一二,以上所述不一定对,仅为个人所知所悟,抛砖引玉,恳请同修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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