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方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叶正辉无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1、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释中将法轮功修炼团体“定性”为邪教组织。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没有将法轮功组织列为邪教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也没有将法轮功组织具体列为邪教组织,那么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下达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这个文件介绍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七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也是七种,在上述十四个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组织。这是在以江××为首的政治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一年后的二零零零年。
4、根据公安部下达《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第二条“根据邪教组织活动区域的不同情况,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认定。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活动的邪教组织,经公安部核准后,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认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邪教组织,由公安部认定。”根据这个通知,公安部至今没有做出认定。我们认为,公安部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应该是基于以下理由:
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一、凡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邪教组织:
(一)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建立非法组织;
(二)神化首要分子;
(三)制造、散布迷信邪说;
(四)利用制造、散布的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五)有组织地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
根据上述标准,法轮功显然不符合邪教组织的特征。
第一,法轮功没有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它本身就是一个松散的,自由的团体。
第二,根据唯物主义的无神论观点,所有的宗教都存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的问题,这是个价值观的问题,不是法律认定的标准。何谓迷信,何谓邪说,不能根据无神论的观点做出判断。
第三、关于“利用制造、散布的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确实是邪教区别与宗教的显著特点,但是法轮功修炼团体没有这个特征,它不存在蛊惑、蒙骗他人的问题,法轮功的修炼人遍布世界各地,每个人都是依照“真、善、忍”心法修炼。想修不想修自己说了算,八年的迫害也难动了修炼人的心,因为他就是好。大法师父只有一个,师父不控制。
第四、关于“有组织地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与法轮功根本就不沾边,《转法轮》里都是教人向善,从开始的为私为我修炼到先他后我的最高思想境界,这是得到世界八十多个有法轮功修炼人的国家政府和人民认可的事实。
由此可见,法轮功不符合公安部认定邪教组织的特征。所以,公安部没有认定它为邪教组织,它不是邪教组织。
二、一审判决不成立,叶正辉无罪
关于法轮功“宣传品”
严格的说法轮功本身没有什么“宣传品”。法轮功学员用于修炼的一本书叫《转法轮》(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是佛家修炼法门中的一法门,师父教弟子,依据的是“真、善、忍”这三个字,就这么简单。
起诉方和法院认为,叶正辉持有法轮功“宣传品”是一种罪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大家都知道,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法轮功遭受邪恶迫害,修炼人依法上访却被当权者施压,在上访无门和各种言论渠道被野蛮堵塞的情况下,这些修炼人不得不利用很窄小的一点点空间,把我们要说的话见诸于白纸、光碟、彩布或互联网之上,目的是澄清以国家为单位的对法轮功创始人及修炼人铺天盖地的栽赃陷害造谣诽谤的事实,我们叫讲真相。这种自由表达的方式和维护基本人权并没有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都属受宪法保护范畴的。而言论自由是第一位的,包括发表言论和接受言论的自由,至于说接受这种言论的承载方式是u盘还是光盘还是mp3还是电脑,找来全世界的任何一位法官谁都不会认为这些接受言论的方式是一种犯罪行为。
公诉方认为是罪证的传单、光碟、小册子,为什么不在法庭上一一公示所有的物证呢?让所有到庭的人都见识见识那里面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其实你们也很清楚,那些里面所讲的东西没有暴力的鼓吹,没有煽动仇恨,没有叫人残害生命,怎么能定罪呢?这些内容没有危害任何人、任何社会、任何阶层,相反倒是纠正了很多国人先前被邪恶宣传所蒙骗的错误定论和自身的僵化观念。这是法轮功学员的大善之举,这是任何人都不能视而不见的事实。
关于《九评共产党》
看过这本书的人都知道,“这是一部轰动全世界的书籍;这是一部半个多世纪以来无人敢写的书籍;这是一部集多位著名专家、教授、学者研究成果的书籍;这是一部揭穿谎言,声讨罪恶,唤醒国人摆脱恐惧麻木,使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书籍!
判决书中把叶正辉下载《九评共产党》也当作定罪的依据,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作为法律工作者都知道,法律只针对人的行为而不是思想,因为思想不存在犯罪问题,而行为也是针对给社会和人是否带来的危害行为。法律只能起到杠杆的作用来调整人的行为,却无法处罚人脑中看不见摸不着的思想。
如果叶正辉散发了《九评共产党》一书,这也不能说是“犯罪行为”,《九评共产党》只是对共产党这个组织的一种评论,针对的对象是共产党,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发表这个系列社论呢?那不就是因为共产党把所有掌握的国家机器全部开动来迫害法轮功,成千上万的普通百姓长期遭遇监牢关押和酷刑的迫害,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的器官,这样一个执政党做错了不但不改,还不允许别人说话。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了公民这样的权利。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野蛮时代早已过去了。既然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不许批评共产党的错误、弹劾对人民的犯罪元凶,制止迫害。那评论一下共产党的错误又何罪之有呢?
关于“退党、退团、退队”
一个组织、一个政党都希望在执政期内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除非是邪灵附人身体)。殊不知这是需要德字贯穿始终的,中国有这样一群知书达理、重德行善的黎民百姓,管理国家的人应该感到高兴才是,为何一次次的治罪于人民?共产党不允许任何人批评,一味的乱施暴政,那么其所讲的“和谐”是靠 “打压”能实现的吗?当人们知道了解脱精神枷锁对久远生命的益处时,退什么都是人真正自己的选择,谁又能阻止得了呢?!
况且中共的章程里不明明写着入党退党自愿吗?那么退党、团、队就不是犯罪行为。在这样一个有着古老文明的国度里,法律不能只是一个摆设,司法也不能成为维持专制统治的工具。
连退出一个什么组织也要中共说了算,这十几亿人国家岂不天下大乱?
关于刑讯逼供逼证
叶正辉自被非法抓捕到现在的近十个月的时间里,受到了一系列的不公对待,报道过的暂不详述(其它的酷刑请见另一信)。
单就说开庭时所有在法院等候参加旁听的人看到的是一幅惨烈的景象,叶正辉与另一修炼人是被警察从警车的后备箱里拽出来的,看到的人哗然泪下,一个执法机关竟把人,把一个好人当作猪狗一样对待,这是什么世道?不讲法律是不是还要讲一点人性,就是死刑犯也不能这样对待呀!
法庭上公诉人在庭审调查时问叶正辉对指控的事实是否供认不讳?叶正辉答:那是你们逼的。
庭审指出的六证人全是伪证,而且其中就有屈打成招的。这些就能作为判罪的证据和证人?
三、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成立;
2、叶正辉所作所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3、适用法律不当;
4、一审判决不公正,二审作出的维持原判是错误的,应退回一审重新审理;
综上事实及依据,公诉人对叶正辉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轮功修炼人无罪。应立即无条件释放叶正辉并归还被掠个人物品,赔偿一切损失。
注:本辩护词中“《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选自李建强律师的辩护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