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请愿(下)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接前文)

沉重的思考

在中国,最早确认请愿权的当属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第7条规定:“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在民国时期,请愿作为一项神圣的公民权利,一直受到宪法的保护。宪法特别规定行政机关的授权、监督机构——参议院、立法院为请愿的受理机构。民国时期的请愿活动层出不穷,请愿群众甚至受到最高领导人的接见。

中共建国后,请愿权意识不仅未能在宪法上得到增强,反而明显衰落。虽然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和示威等项自由。由于批评权和建议权构成请愿权的核心内容,可以认为1982年宪法在实质上是确认请愿权的。但是事实上“请愿”一直被中共视为社会动乱、破坏安定团结、破坏稳定和谐的代名词。和平的请愿者满怀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希望通过请愿的方式能够引起政府的重视,或者政府因此能够改变某些政策。但是他们非但得不到相关国家机构的合理答复,还会被视为非法聚集活动,诬陷为“围攻新闻单位,骚扰党政机关,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向党和政府施压。”以及“损害国家形象,在国际国内造成了极坏影响。”等等。请愿参与者还会被冠以“非法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

公民有言论的自由,请愿是合法的表达民意的方式之一,请愿可以促进社会合意与社会共识的形成,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所以请愿根本不会危害社会稳定。以“损害国家形象、在国际国内造成了极坏影响”为借口拒绝承认请愿权更是经不起推敲的。在事关人民的根本利益面前,任何所谓的“国家形象”、“地方形象”甚至“个人形象”都是微不足道的。当公民遭受不公平的待遇,甚至家破人亡时,当他们四处奔走疾呼却求告无门时,国家在哪里?政府在哪里?谁理会他们的无辜被冤、牢狱苦难?国家的荣誉和政府的体面需要维护,但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需要维护吗?政府的体面高于人民的安危吗?

“为人民服务”是中共自己打出的招牌,“人民当家作主”的口号响当当了五十多年,新的国家领导人最近反复强调要“以人为本”“尊重并保护人权”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然而每天映入我们眼帘依旧是共产党一如既往的暴力当头,是和平的请愿者被施以骇人听闻的暴力行径。人民有愿不能请,有冤不能诉,社会何以和谐?百姓何以安居?

在历史上,那些打击和平请愿民众的政权都是最为残暴的政权,那些不惜践踏法律,蔑视人权,对民众请愿肆意诽谤、残害的统治者,必定加速其政权走向灭亡。对于一个政府来说,向徒手的学生与平民开枪,不仅践踏了为政之德的最低底线,也越过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法治界限。正如周作人所言:屠杀学生和平民的政府,“同情、信用与期望之损失是无可估量,也无法挽救的”。

汉朝、宋朝的学生和平请愿,没有流血,获得成功;近代的学生请愿有的以惨案收场,但是段祺瑞尚能跪哭请罪、处罚惨案执行者、终身吃素忏悔,可见其人性未泯;历史走到今天,越来越多的和平请愿者,在自诩为“光明、伟大、正确”的中共的天下,在粉饰太平的掩盖下,遭受着非人的酷刑折磨。中共不但残害人民,而且面对暴行毫无悔改之意,并且仍极力撒谎、掩盖和加剧迫害,这就是中共的“尊重人权”“和谐社会”的真实面目。与历史相对照,同古今做比较,封建的帝王也好割据的军阀也罢,无论其昏庸与否,但都不失人性,而中共的残暴是历史上空前绝后的完全灭绝人性和丧失道德的。

上天有好生之德,人心残毒,即是伤天,伤天者,天必惩之,如不能痛心悔之,天必灭之。段祺瑞执政府在屠杀学生后不到1个月,就在遍布全国上下的抗议声中倒台。在共产党统治中国的五十多年中,它肆意涂炭生灵,几千万人死于非命,它能不遭天惩吗?“天灭中共”在即,每一个不愿与邪恶为伍的人,都应该理性的选择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摆脱邪恶束缚,给自己一个美好的未来,退出一切无仁无义无道德的中共组织。

上访违法吗?

在很多中国报纸、杂志上,我们都能看到这样醒目的标题“××上访闹事,被判X年徒刑”,在一些地区我们也能看到“严厉打击越级上访”的标语,那么公民上访是无理取闹吗?上访行为合法还是违法?越级上访构成犯罪吗?法轮功修炼者上访属于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希望你能读读以下的文字,一切都会明白。

一、上访权的宪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然没有“上访”这一概念,但是,公民的上访权却可以从宪法的有关规定中推导出来。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里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正是上访行为的主要内容。因此,这一款规定的五项权利就可以归纳为公民上访权。

为了保证公民的上访权,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越级上访的宪法根据

公民能否越级上访呢?答案是肯定的。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部份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里“任何”一词表明,公民是可以越级上访的。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部份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既包括上一级,也包括上上级,也包括最高级。换句话说,不管它是哪一级,只要在职责上与公民上访时所要求解决的问题有关,它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不管它是上级、上上级还是最高级。所以,公民是可以越级上访的。某一个国家机关如果拒绝公民的越级上访,除非它能证明自己在宪法上与公民所反映的问题没有职责关系,证明宪法规定它自己没有过问这一问题的职责。

三、截访与控访的违宪性

截访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地方官员为了粉饰自己的政绩、阻止上访者“败坏”他们的政治形象,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花费巨额代价从地方派出常驻北京的截访人员。一般是派穿便衣的工作人员,拦在信访机关门外,把前去上访的公民拽到旁边的已准备好的面包车上或宾馆里,然后遣返。有的甚至把上访者连哄带拽,拉上车拖回去再说。也就是不让上访者进信访机关的门,至少在信访机关的门口截住上访者。这样就“把集体上访消灭在萌芽阶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控访,是指对那些有可能上访的公民,采取盯梢、跟踪的卑鄙方式,一旦发现公民有准备上访的迹象,就立即对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阻止其上访。

首先,截访、控访,等于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上访的权利,是违反宪法的。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四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实行“截访”、“控访”,等于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于剥夺公民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既然连信访机关的门都进不去,还谈什么“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谈什么“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其次,拦截与控制公民上访,堵塞民意通道,民众有冤而得不到申诉,得不到公正、公平的解决,社会的和谐,百姓的安居都是一纸空谈。

四、上访遣送和上访拘留的违宪性

上访遣送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由某些部门规章、某些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规定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授权行政机关对所谓的“上访老户”(即多次上访的人)强行关押,然后押送回户籍所在地。

这一制度是违反宪法的,因为无论是关押还是押送,都牵涉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只有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设立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地方人大的各种规定都不能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

这一制度还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上访权。公民上访时如果从事了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所禁止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行为,肯定会被有关机关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处以诬告陷害罪,而不会仅仅遣送了事;公民在上访的过程中如果从事了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也肯定会被有关机关依照刑法逮捕、起诉、审判,也不可能仅仅遣送了事。因此,没有被起诉而被关押遣送的上访公民肯定都是守法公民,他们被关押的原因仅仅是上访。将守法的上访公民关押遣送,属于压制公民上访(申诉、控告、检举)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规定。

近年来,有些地方对于“上访遣送”的做法觉的还不过瘾,对于已经被遣送回户籍所在地的公民还要再拘留一段时间,这更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违宪行为。

五、中国上访现状

目前民众上访已经成为中国一个独特的景象。虽然曾有地方政府官员坦言,在近年来重复、集体上访等重大上访事件中,有80%以上的上访者是有道理的。但在现实中,很多集体上访被视作“冲击国家机关”,个体上访者被视为无事生非的“刁民”、“顽民”。上访者在遭受截访后常常被拳打脚踢,在强行遣送回原籍之后,等待着他们的,可能是行政拘留甚至劳动教养;侥幸未被遣送回原籍的,也流落他乡,走投无路沦为乞丐。千里迢迢的上访申冤之路,千难万阻,血泪呼喊与苦苦哀求,得到的是横眉冷对与残酷镇压,中国公民的上访遭遇极其悲惨。

在山东省济宁市至汶上县的公路旁,某乡镇曾经在树立的巨型横幅上写道:“集体上访违法、越级上访可耻!”在石家庄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段的路旁,曾经树立这样的大标语:“坚决打击越级上访”。这些做法不仅仅是违反宪法,其实是赤裸裸的法西斯作风。但也确实暴露出中共对上访者的真实态度就是严厉打击(虽然宪法保证公民的上访权),上访者的悲剧也就不足为奇了。

自从九九年七月中共非法取缔法轮功组织后,中共一直在不断罗列罪名残酷打击,在极度的高压和恐怖下,仍有大批坚信“真、善、忍”的修炼者不断走出来,希望通过合法上访为法轮功讨回清白和公道。由于中共把各地上访人数作为衡量当地“治安状况”的指标,造成各地官员、警察不遗余力地抓捕上访者,并以体罚、罚款等方式迫害法轮功学员,强迫他们保证不再上访。在基层各单位采取连坐的方式,只要有一人上访,全单位扣除奖金,造成人人仇视法轮功学员。依法上访的法轮功学员不但遭受阻截和毒打,还常常被行政拘留甚至非法劳动教养。下面摘录的只是已报道出来的数以万计的迫害法轮功上访者致残案中的几例。

李艳华,女,四十五岁,中国江西南昌飞机制造公司下属丰隆公司材料管理职员,九九年十月两次到北京为法轮功上访,第一次关押十天,第二次关押了一个多月,二零零零年元月七日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便处以二年劳教,关押在南昌市女子戒毒所(劳教所)。李艳华绝食,但狱警反而变本加厉地折磨迫害。造成她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内脏萎缩损坏。此时劳教所怕负责任,通知家属将李艳华接回家中保外就医。李艳华回家后两小时内身亡。

潍坊市奎文区南圆街办的一个法轮功女修炼者,五十多岁,因九九年十二月一日到京上访被抓,在街办被非法扣留。在街办的一个多月里,街办的工作人员雇用打手对修炼者进行惨无人道的折磨。三九严寒把衣服扒光,赤脚站在室外厚厚的冰上。由于他们坚持修炼,七八个功友被强制灌尿灌屎,惨不忍睹。屎尿是街办工作员现场拉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孙少美、王翠香、吕秀芳、路元梅、宋翠卿五位功友在进京路上被抓回玲珑分局,分局治安科长陈增涛强迫她们扒光衣服进行搜身,连内衣、裤头都被扒光。正是严冬季节,五个大法弟子在地上冻得发抖,睡在铁笼的水泥地上,无被褥。因看守人员李炳新不许她们上厕所,只能在屋里大小便,李炳新故意把三个窗户都打开,在严冬刺骨的寒风中坚持了两天两夜,孙少美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才脱险。

六、共同的关注

无论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和历史故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下层民众在状告无门的情况下,越级上告,或呈递血书,或拦路喊冤,或进京找皇帝告御状的事例。假如能遇到清官或明君,诉状就会被受理,冤狱得以昭雪、正义终得伸张。可见,有苦能诉、有冤能申的社会一直是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社会。

有冤情的民众,向政府和司法机关诉说,请求人民政府部门为人民实现公平与正义,这是人民表达权中最底线的权利。上访承载着普通民众对国家权力的信任,也是民众获得正义的原始路径。所以,不能把上访看作洪水猛兽,看作是影响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上访者既不是社会的对立者,也不是刁民更不是敌人。

那么法轮功学员上访违法吗?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被中共蒙骗,认为已经下公告了,再上访就违法了。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1999年7月22日)中“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严重违反宪法的。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部份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里“公民”一词表明,公民都有上访权,法轮功学员既然是公民当然也有上访权,已经定性,再上访就违法的逻辑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一章总纲中的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依据宪法至上原则,法轮功学员上访没有违法属于合法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上访权是宪法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集中规定了公民的上访权利:在结构上,该条第一款规定了上访权的五个构成要素,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第二款规定了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机关负有处理的义务,该款同时衍生出国家机关的另外两项义务,即对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负有不得压制和不得打击报复的义务。所以真正违法必须予以追究的是那些制定此通告禁止公民依法上访的人、那些使用暴力残害上访法轮功学员的人。

申辩和上访,本是人的天性。能否保证上访渠道畅通,不打击报复上访者,也就成为文明政府的道德底线。不能以维护稳定的名义压制上访者,更不能以维护稳定的名义把上访者投进监牢。法学界的良心学者江平教授说法律不能是“恶法”,也不能是“红头文件一改名就成法律了”,“只有真正维护宪法尊严,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弱势群体权益,让受到伤害的公民有表达意愿和抗议的权利,才能达到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宪法是国家的意志,更是人民的意志,谁违反了宪法,谁罪责难逃。历史证明,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之水者是自取灭亡,靠强权与暴力维系的稳定中隐藏着最大的危机,并将加速和导致暴政的灭亡。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