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海洋、董明芬被非法审判看邪党践踏法律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一、当事人简介

王海洋,男,1973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图文设计师。多次受邀受聘双鸭山市规划设计院、双鸭山市建筑设计院、双鸭山市运管处等单位参与并出色完成双鸭山市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规划设计工作。如:日月广场、运管处货运枢纽站以及卧虹桥、立新、向阳等公安派出所景观设计、华兴小区设计、双鸭山棚户区改造、大唐热电厂厂区广告设计等。

董明芬,女,60多岁,是双鸭山市尖山区南小市居民,不识字,修炼法轮大法后,能看书识字了,身心受益。


11月11日尖山区法院门口


11月11日尖山区法院门口

2007年12月20日王海洋应邀到同样信仰“真、善、忍”的朋友董明芬家里做客,刚到没有几分钟,二人就被富安派出所警察绑架并被双鸭山尖山公安分局以“破坏法律实施”为名刑事拘留,2008年1月31日被逮捕,2008年6月16日由尖山区检察院向尖山区法院以“非法聚集”为罪名提起公诉,该案由尖山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江枫担任审判长。


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检察院


双鸭山市富安派出所

二、开庭之前

1、法官欺骗王海洋家属和律师:办案法官江枫滥用职权,两次虚假退侦,严重超期羁押王海洋;干扰司法公正,阻挠律师为王海洋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获得辩护权。

王海洋遭绑架后,家属亲友多方奔走,期望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公正的对待,还王海洋清白和自由。2008年6月16日尖山区检察院向尖山区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7月初家属多次向法院江枫法官询问案件情况,以期开庭时能旁听庭审。当时江枫法官告知:案件会很快开庭,可以为王海洋聘请辩护律师。2008年7月27日,家属聘请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黎雄兵律师为王海洋的辩护人。7月28日上午,律师到法院找到江枫法官,江法官谎称:该案还没有正式决定立案,是否由我们法院管辖都不确定。拒绝受理律师提交的委托辩护手续及法律文书。律师据理力争依法要求获得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查阅相关案卷和证据材料均遭无理拒绝。2008年8月20日,律师再次到尖山区法院要求查阅案卷,江枫法官再次谎称:“案件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了,案卷不在法院”再次拒绝律师依法查阅案卷。律师立即来到公诉机关——尖山区检察院提出查阅案卷要求。负责本案起诉的检察员李冬杰证实——该案根本没有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也一直在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江枫法官的谎言被揭穿。此后律师多次提出阅卷请求均被法院以种种托词拖延,拒绝律师正当请求。家属询问开庭时间和旁听事宜均未得到准确答复。

家属多方奔走寻求正义的帮助,2008年11月上旬,王海洋被非法关押在双鸭山市看守所已经十个多月,没有犯罪证据,只因信仰获罪。严重超期羁押,侵害公民权益,家属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纠正江枫法官等本案承办人员违法行为,立即释放王海洋。但是家属和善良的人们等了几天之后的结果是2008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律师多次要求查阅卷宗,法院推辞无措时称:放心吧,开庭前一定给你4、5天的时间让你准备。可是,律师直到2008年11月6日(周四)才得到通知两日后即11日(周二)开庭(中间有两天是休息日,实质上只有周一一天时间阅卷)。

2、法院刁难律师:开庭前一日律师依法查阅卷宗遭百般阻挠,开庭日法院门口律师遭辱,维权抗争。

11月10日上午,律师和家属到尖山区法院要求阅卷,可一个小时过去了,竟没有一个办案人下来,不仅无人接待还不准律师和家属上楼,并找来富安派出所的警察看着律师和家属。律师不得已扔下背包“冲上”三楼,在三楼又被两人截住,律师摆脱了他们的阻挠,终于找到刑庭副庭长高志新,可高志新不想让律师看卷宗的全部,在征求检察院同意后,不得已才把卷宗给律师,并且不给卷宗目录,律师又依法索要后才给,律师“挤牙膏式的”一点一点的要材料,直到中午才把卷宗的所有材料要到手,下午才到看守所接见到当事人王海洋。

11月11日上午开庭前,律师携公文包进入法院门口时被四、五个警察截住,其中一个(便装西服内穿红色毛衫的秃顶者,警号是231004)扯着律师的肩膀,把律师给拽到了一边,推推搡搡的,无理要求搜查律师的公文包。还有一个尖山区检察院叫李英林的,出口侮辱律师:你不就是北京的律师么?北京的律师有什么了不起的?你也得接受检查……律师坚决维权,拒不接受这种侵权行为,并说:你用仪器检查我接受,你这样做不行,这是我的私人物品,你没有权利搜查,你这是在侵犯我的人身权利。僵持之下,尖山区法院请示中级法院准备拿仪器来,王海洋家属怕耽误辩护时间,就劝说律师把包交给亲属保管,律师才能够走上法庭。


拦截律师,警号为231004的恶警

3、法庭“公审”,怕人旁听的“中国特色”。

既是公审,就是公开的让广大民众得到法律教育的机会,起到惩戒犯罪,警示他人的目地。但是所有的针对大法弟子的非法审判,自知违背天理,恶的审判善的,当然怕人知道,一向鬼鬼祟祟、偷偷摸摸。又要以“法律的名义”侵害人权,不得不做做样子,走走过场,所以如临大敌一般怕人旁听,公然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开庭前,很多亲朋好友向法院询问旁听一事,高志新说:要旁听得有旁听证,每个家庭只给四张多了不给,我们这没有,这个都是“上边”说了算。(想问一句:法律的上边还有谁呢?这样的法律还能保护人民吗?只能是独裁者手中残害民众的私器)都给上边了。当高被问及:既然是公开审理。为什么还要旁听证?这是违法的。高说:我们也没有办法,这个都是上边定好的。下午,当又有朋友往刑庭打电话时,对方声称他不是高志新,并说关于旁听证的事一概不予解释。

4、违反诉讼法律和审判程序规定:严重超期羁押。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符合法定条件的,经省高级法院批准方可延长一个月。本案自2008年6月16日提起公诉,依法应当在2008年7月底以前审理终结。至今已经超期三个多月,构成严重超期羁押。

从本案看法官的行径,哪里有执法者的尊严,当善良的公民遭遇荒唐的法官时,哪里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三、法庭内、外两场正邪较量,人心在善念正气中悄然改变

1、维权律师正气凛然,法官理屈词穷。

2008年11月11日上午8点30分法庭开庭。两位辩护律师站在无罪辩护的基点上,为两位大法弟子进行了无罪辩护。北京律师从:信仰无罪,法律不能强制让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法轮大法在中国台湾和香港都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和广大民众的喜爱,修炼人数众多,只有在中国大陆“法轮大法”被迫害;从人权、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中国法律等法理和事实阐述论辩了大法弟子王海洋无罪。当地律师也从纯法律等层面为董明芬作了无罪辩护,在场的法官和公诉人理屈词穷。

旁听席上只有两家八位亲人,四五位所谓社区的“人民检察员”,其余的几十人全是国安、国保等公检法的人。打死大法弟子纪松山、打残大法弟子邓春英的凶手杜占一和凌大威也在场。

2、大法弟子当庭揭露迫害

退侦时,由于没有任何所谓证据进行补充,公诉人就把王海洋2001年被绑架的事提出来,王海洋当厅揭露刑警队徐凤庭(音)对他刑讯逼供:拷问他一天一夜,不准吃饭、睡觉。王海洋并当庭举出他的三个证人,就是在富安派出所工作的他的同学韩兆新等三人。在此次被绑架后,王海洋绝食抗议非法关押,看守所强行灌食,被撬掉两颗门牙。大法弟子董明芬陈述时说道:在她被绑架后,警察在家人不在的情况下搜查我家,他们所谓搜到的什么“物证”我是不能承认的。

3、历时2个半小时,11点左右庭审草草收场,没有当庭判决。

4、法庭外:邪恶之徒在两层门之间偷偷录像,偷拍前来旁听被阻在法院门外的亲友。几辆轿车停在法庭外,车内都是便衣。车外、超市里多是便衣。车上全是暗色的玻璃,看不清里面人的长相。

5、恐怖的插曲:因为警察把门封上了,两道门里全是警察,还拿着电警棍。一个妇女前来办事,就要进去,当叫来了人把门开了一条缝,妇女用腿挡住门要进去,一个警察把电棍弄的嗞嗞响吓唬人,门外的警察把这个妇女硬是拽着出来了,那个妇女气的直骂。警察一听:就问:你不是法轮功啊?那你干嘛挤呀?有事下午办不行啊?

看看:警察是知道法轮功都是好人,不骂人的。这种区别方法不可悲吗?

四、开庭结束后,恶警慌忙逃走,大法弟子善念长存,家属感动。

1、由于家属只有四人得到旁听证,王海洋的七十多岁的老父亲和他的妻姐与几十位亲友被阻在门外,警察用一个大木板子将大门从里面拦上。亲人们已经近一年没有看到他们了,就渴望在门口看他们一眼,人们看到警车在后门处就涌到后门那等待着,可是王海洋和董明芬两位大法弟子竟被他们慌忙的从前门架上一辆轿车飞快逃走了。

2、善良的警察:在律师被无理搜查阻在门口时,律师据理力争维权的时候,一位有良知的警察说:说的有道理。庭审结束后,问到一位警察:怎么样?他说:讲的很客观。我们知道,他得救了,因为他还有正念。

3、家属理解我们了: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煎熬了近一年的大法弟子家人,看到大法弟子数十人一直在外面冻着关心的对大法弟子说:你们快回去吧,我理解你们了。大法弟子说:我们就是想看看您的亲人,(他们更是我们的亲人啊!)曾经因为失去最亲爱的家人,大法弟子的家人对修炼人有过误解,不愿和大法弟子接近。今天在这样的场合中,他理解了我们。

4、行动书写的善良:大法弟子王海洋在被非法关押中听到四川地震的消息后,尽管自身还在冤狱之中,身体、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之时挂念着灾区的百姓,要求看守所转交他的100盒盒饭钱(每盒盒饭大约8元钱)。

五、集聚全球正义的力量,破除邪恶集团以法律的名义实施对大法弟子乃至全民的迫害;早日结束迫害;把那些祸国殃民者绳之以法。

1、事实层面:

⑴ 审判长说谎,无视法律,真正妨碍法律实施的是他们,在刑法上术语是“犯罪构成四要素”,即: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尖山区法院的法官妨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政府公开宣布和承认自己在人权问题上的责任。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认的基本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此案中真正接受审判的应该是尖山区法院。从犯罪构成四要素分析如下:犯罪主体: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犯罪客体:被妨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主观方面:执法机关犯罪纯属故意:他们一方面罗织罪名、栽赃陷害,另一方面阻挠律师依法辩护,干扰司法公正,肆意篡改起诉书视法律为私器亵渎法律添加无法律支持与本案无关的所谓证据。(把两份起诉书附在上面);客观方面:由于执法机关的执法犯法,给被害人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经济损失、财产损失、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被害人自身被超期羁押,身体损害严重。须将违法者绳之以法,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公民权益。

⑵ 九年来,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迫害行动过激、违法,已构成犯罪。

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该规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现有90个缔约国。该规约第七条关于危害人类罪(一)8规定:“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即构成危害人类罪。”该款提到的行为包括: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它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酷刑、强迫人员失踪、种族隔离罪、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等。可见,基于信仰对特定宗教团体迫害构成危害人类罪。宗教最核心的特征在于超验性,宗教信仰是价值观念上的认可,有一套独特的价值与知识体系,只要相信就行。就如上帝、真主或佛祖,他们面目如何,现在何处,难以回答,可能只在人们心中。宗教属精神领域,处于世俗的政权不宜进入。中国确定邪教没有明确的标准,也没有激辩质疑,只是单方的强势话语。中国虽然没有加入上述规约,但这种没有正当程序、事实依据,一方缺位的判断与认定,已然违背了国际社会的主流发展趋势。国家工作人员负有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的义务,超越职权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前,惩治法轮功信仰者的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者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本身没有合法性,依据违宪无效的法律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公然违法犯罪行为。对法轮功案件的实际侦查和审判过程往往存在着大量瑕疵,比如对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未做到审判公开、各地610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

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过于激烈的运动式迫害行动,缺少对人权的基本尊重,违背起码的程序正义,有些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对法轮功信仰者实施刑讯逼供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依法治国原则,也与国际人权准则和历史潮流背道而驰。

2、法律层面

国家工作人员负有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的义务,超越职权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前,惩治法轮功信仰者的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者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本身没有合法性,依据违宪无效的法律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公然违法犯罪行为。对法轮功案件的实际侦查和审判过程往往存在着大量瑕疵,比如对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未做到审判公开、各地610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

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过于激烈的运动式惩治行动,缺少对人权的基本尊重,违背起码的程序正义,有些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对法轮功信仰者实施刑讯逼供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依法治国原则,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也与国际人权准则和历史潮流背道而驰。

从宪法层面看,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已经得到了比较系统的立法保护。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对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护,基本上与国际社会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标准相同。当其他各种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规定的具体措施企图威胁信仰自由时,宪法36条也成了信仰自由的最可靠的避难所。极为遗憾的是,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缺乏宪法意识,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法的这一规定;公民信仰者遭受来自执法机关经常性侵害的实例比比皆是。尤其是处理法轮功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宗教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造成了相当普遍的冤案错案。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家里藏有法轮功书籍或光盘、仅仅因为电脑里存有法轮功资料就被关押、强制洗脑、劳教或判刑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些做法与中国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严重抵触。每一宗教都是一种思想意识,包含一套价值体系和超验主张,它一旦产生,便如同人之生命一样,是一种事实,并不以法律承认为前提。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了法轮功生存、发展的自由及公民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从世界范围看,除中国大陆外,没有任何国家宣布法轮功为邪教,禁止它的传播。民众难免产生疑问:难道中国大陆的信仰自由原则与其它宪政国家不同吗?到底谁的标准有问题呢?为什么众多国家的认识与中国有如此明显的差异呢?对王海洋这样的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政策不但违反了普世原则和中国宪法,而且从实用及历史的角度来看,效果有限,甚至适得其反。法轮功原来在国内允许自由存在的时候,它只是一个区域性的、影响有限的修炼群体;但是,自1999年对法轮功采取高压手段以来,不但没有制止它的传播,反而使其影响力扩大到世界范围,成为世界性的宗教(这是通常的认识,法轮功学员自己的认识就是修炼)。从历史上来看,对宗教、思想进行镇压的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尽管过去的一千年里对各种“异端”的迫害不遗余力,但恰恰是当初被诬蔑为异端的宗教成为当下的主流宗教。无论是宗教裁判所的鞭打和火刑,还是法西斯和极权政府的强制洗脑,都无法摧毁人们内心和灵魂的选择。政治压制只能把宗教运动变成现实的社会运动,残酷的镇压除了制造政治恐怖气氛和人道主义灾难以外,也会制造激烈的社会政治运动。强迫法轮功信仰者改变或放弃信仰,耗费了纳税人的巨额财富,带来的却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人人自危、谈法轮功色变,不敢面对真相,不敢面对发生在我们周围的暴行和苦难。清洗人们内心信仰,既超出了政府的合法权限,也超出了任何世俗政权的能力。我国政府应当检讨前期政策,适时做出调整,尊重普世原则,践行宪法,在中国早日落实信仰自由原则。就实证法层面,中国公布的关于法轮功的一系列文件包括:

a:《刑法》第300条;2、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3、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4、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邪教;5、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6、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7、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8、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9、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述文件可分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如江泽民的谈话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第二种情况:因违宪无效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刑法》第30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因违宪设立了对所谓的邪教进行定罪处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与宪法第36条相违背而无效,不能适用。第三种情况: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制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同时“两高”有关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司法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第四种情况:部门规章违反《宪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民政部有什么权力宣布一个宗教组织为非法组织?公安部对宗教的传播实行禁止措施,他的权力从哪儿来的?更为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公安部文件更宣布了十四种宗教为邪教: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个。我们要问,公安部颁发这两份文件的权力依据何在?认定邪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标准是什么?这是什么性质的认定?是否向被认定对象进行了告知?是否允许被认定对象申辩?如果允许申辩,具体程序是什么?由哪个机构受理?因此,民政部一份文件、公安部的两份通知,违反宪法第36条,应属无效。

b: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本身的非法性

“邪教”不是一个法律范畴术语,世界各国刑法条文中,鲜见“邪教”一词。不管是2500年前释迦牟尼传讲佛法,还是2000年前耶稣宣讲主的道,他们都遭受过当时其它宗教的指责和排斥。正教与邪教之争始终与宗教的产生和发展相伴,而宗教信仰的独立性和排他性决定每一门宗教自称正教的同时很容易贬低或排斥其它信仰,乃至将其归为“异端邪说”。也就是说,信仰之间的孰正孰邪以及如何区分是超出世俗之外的话题,不是世俗的评判标准能够衡量和干预的。正如耶稣所言,“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一个世俗的政府显然不适合作为某种信仰属正教还是邪教的区分与评判者。更何况,一个将无神论思想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什么样的信仰是邪教,这显然是有悖常识且难以让人接受的。从这一点看,中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使用“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这样的描述来定义邪教除了表明该立法因负有反法轮功这一政治任务而显示出的直接针对性外,无疑也表现出立法者对信仰这一属于神学领域的话题相关知识的贫乏。

刑法无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之一,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于基本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了对人权、人性、公平、正义等人类普世价值的保护。各国刑法条文内容大同小异,这也是由于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的共性决定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含有“邪教”、“不好的宗教”或者是“不好的信仰”等类似用语。在众多刑法条文中含有“宗教”、“礼拜场所”、“信仰”等词汇倒是很多,但几乎都是在法条中作为被保护的客体内容(类似于中国刑法第25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显示出现代文明国家对信仰自由这一天赋人权的保护。除刑法之外,从各国立法看,实际上也没有法律意义上通行的国际或者国家标准。法律规范的对象只能是行为,而不能涉及信仰和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单纯针对某种信仰的正和邪进行价值判断并决定是否予以取缔的做法无疑是中世纪“宗教裁判所”行径,早已经被历史证明是荒谬的且极具危害性。

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义对法轮功进行打压的非法性

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一则确定犯罪结构的刑法条文,如果没有需要保护的客体,那么它就不能成为可做定罪量刑依据的独立法条;一个行为,如果没有侵犯某则刑法条文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客体,那么这个行为即与该法条确立的罪名无关。我们看一下刑法第300条分别要保护的客体:第二款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权”;第三款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自然人的财产权”。我们着重看第一款,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从该款内容完全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即为了避免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在施行中遭到基于信仰原因的阻挠而设定。亦即,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破坏了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致使达不到立法目的,且情节特别严重。法轮功信仰者的修炼行为没有违反哪部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六、结语

自从有人类以来,人们从来没有停止对知识的渴求、对美好生活的追寻、对正义的求索,对意义的追问。由于不同的进路与回应,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这相当程度上体现在差异化的宗教信仰方面。这种差异、加上一些宗教对信众的排它性要求,宗教与政府之间、不同宗教之间、宗教内部各派别之间极易产生纠纷和流血冲突。经验表明,没有人能垄断真理,解决宗教问题必须遵循普世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原则:宗教自由原则、信仰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它们是一切实行信仰自由原则的法治国家必须承认与遵守的原则。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抛开宪法,只在法律法规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

执法者借着法律的名义行违法之事,受害的不仅是广大法轮功修炼者,还有所有的社会人,包括您在内。希望所有的正义之士站出来都发出正义的呼声,让执法者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做个真正的人!

立即无条件释放王海洋、董明芬等所有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

不管您是执法者也好,您是普通市民也好,都是地载天覆的人!级别也好,贫富也好,我们首先都是个人!强大我们的善念吧,帮助被冤枉者洗清冤屈。迫害好人必遭天谴!是要被淘汰,还是拥抱新未来,就在您一念间,正义的律师已经站出来了,您还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