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陆智勇二零零六年向法院写的二个刑事自诉状,控告四川省新华劳教所干警沈锐与杨帆对他的迫害。
刑事自诉状(一)
自诉人:陆智勇 男 44岁 职业:阿坝州黑水林业局职工
被告人:沈 锐 男 35岁左右 职业:四川省新华劳教所干警
自诉人陆智勇因炼法轮功被阿坝州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3年,二零零五年元月二十日被送进四川新华劳教所六—二中队(六大队二中队),至今未见决定书。
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早晨七点,我们吃完饭回到六—二中队,我把十八舍门前的痰盂,渣子筐倒了,冲洗干净后放回原处,回舍坐在固定的地方,听见贾春(劳教人员)叫“何小龙(劳教人员),你去洗漱间拿一条帕子过来,把门前的墙擦一擦。”何小龙当时就说:“让陆智勇去。”我听了这话没理他,站起来去倒开水,回到座位时,何小龙走到我面前对我说:“你去把帕子拿过来!”我回答道:“何小龙,你今天什么事都没有做,贾春安排你去做,那么你去做吧!”何小龙不从,非要我去。我说我不去,他就开始拉扯我。我对他说:“何小龙,你不要拉我,这两天我走路都很困难,你拉我的话我容易摔着。”何小龙强硬道:“我不但拉你,我还要打你。”我说:“你敢!”他当即甩了我一耳光。我指着他说:“你敢打人!”他说:“我就打你怎么着!你信不信我还敢打你!”
何小龙马上对着我的头部猛击几拳,我抱着头倒在地上,喊倒:“何小龙打人啦!何小龙打人啦!……我的头好痛噢!……”我喊了一会儿,他没有继续打我,我坐起来时看见他的鼻子流着血,他说那是我打的,于是民管会的人把我从18舍拉出来,欲强行把我拉到外面去,我不去,他们就把我抬出去。
我被抬到值班室,何源中队长坐在办公椅上问:“陆智勇,你又怎么了?”我喘着粗气,无力回答。何小龙强先道:“报告何中队,陆智勇把我的鼻血打出来了。”何中队就问道:“陆智勇,你怎么把他的鼻血打出来了?”我坐了一会儿后,便站起来把事情的经过说了一遍,并声明何小龙的鼻血不是我打的。同时我问何小龙:“我是用拳头打的,还是用耳光打的?”他回答不上来。我说:“我没有修炼以前都很少打人,自从我修炼了真善忍之后,我就再没打过人。在我当警察的时候,别人把口水吐在我的脸上,我擦干后依然给人讲道理。”何中队走过来把我的手翻来覆去的看,没有发现血迹。何中队又问:“那你说说何小龙的鼻血是怎么来的?”我说我不清楚,何小龙自己最清楚。后来夜班干部刘队长来说了一会儿,这时张晓刚中队长来接班。上午八时许,何中队交班给张中队,张中队叫我们去隔壁办公室等着。
刘刚(劳教人员)、何小龙、贾春和我到办公室等了一会儿,沈锐警察进来问我们怎么回事,刘刚就把事情的经过说了一遍。沈锐就走到我的面前说了几句话,就用拳头猛击我的头部,打的我眼冒金花,我就喊道:“沈锐警察打人……”他连续打了我几拳又向我的胸部猛击一拳,这一拳打的我眼前发黑,晕倒在地。有一个声音对我说:“你是大法弟子,不能倒下!”于是我慢慢的站起来,沈锐从外面进来,后面跟着游宁警官,杨斌警官。沈锐说:“你又喊吧!”我喊道:“沈锐警察打人!”
这时我感到胸部不适,全身无力,我对沈锐说:“沈锐,你作为人民警察打人,你的行为违犯了《人民警察法》。”沈锐说:“我现在不是警察,打了你又怎么样!”我说:“我不怕你。你是警察,你打人,我要告你!”
沈锐离开后,游宁站在我面前,他让包夹人员搬板凳让我坐下,我对他说:“我要找黄大队,要找医生!”贾春(包夹人员)对我说:“你找黄大队是越级,应该先找中队。”游宁管教又说了一会儿,就叫我们回舍了。
回舍后,张中队来了,他说了什么我已记不清,一会儿杜中队也来了。我对他们说:“我要看医生,我要找大队部,找所部,告沈锐打我。”杜中队用压制我的语言说了些什么,我已记不清了,紧接着我身边又增加了两名高个子包夹人员――穆建林和余海容。
十点过,门岗叫我,我走到中队长办公室,看见医生背向窗户,面向门坐着,张中队站在他旁边。张中队说:“你不是要请医生么?我们给你请来了。”我坐在医生对面,医生问我怎么了,我说被沈锐警察打了,医生给我看了伤,开了药,嘱咐道:“红花药水不能擦在眼伤上,只能擦胸部。”张中队问:“你不是还咳嗽么?”我没有回答,直接起身回舍了。
中午在食堂吃饭时,民管会的赵顺江走过来问:“你为什么不吃饭呢?”我回答道:“沈锐警察打了我,我的胸部痛,吃不下。”回舍后,包夹把药拿给我。晚饭我没有吃。那几天晚上睡觉时,我常常被痛醒,白天无法参加正常的劳动,精神和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
十月八日上午黄大队找我,我把十月四日发生的事情向他说了。下午中队把刘刚,何小龙,贾春留在办公室没有去参加劳动。听说取材料(其实做什么只有中队清楚)。晚饭前何中队找我谈话,晚上八点过,沈锐把我叫到办公室,我们谈了很久。因为我们都在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读过书,谈学校,谈家庭。后来他对我说:“你放我一马,以后我们什么都好说。”我说:“在原则问题上,我是不会让步的。四号发生的事,我肯定要写在周记上。”沈锐说:“我平时对你们那么好!你这样做,使我寒心!使中队干部寒心!”我说:“你作为一名警察,不严格用《人民警察法》要求自己,还知法犯法,那么法的威严何在?”沈锐说:“其实我打你的当天,我就向所部的领导汇报了这件事。所领导和干警肯定是维护我的,到时候这些劳教人员证实我没有打你,我来个始终不承认打了你,看你怎么办!”我说:“我是修炼真善忍的,首先要说真话。我不需要任何人的证实,我说的就是事实。”后来蒲管教进来和我交谈。
十月九日上午,我把四号发生的事情写在周记里。当时余海容看了我的周记,把它交给刘刚和贾春看,他们都没有发出任何异议。
十月十日上午,门岗把我叫出去,苏大队在值班室里,他对我说:“上面对你的事情很重视,我们今天把材料取了。”于是苏大队询问,杨斌作笔录。我把四号发生的事说了一遍,苏大队问了几个问题,我回答了他。后来他们把我叫到铁门内的民警察谈话室,让我看询问笔录,我发现笔录有点混乱,条理不清楚,和我讲的有差异。我想要笔签字,他们好象很忙,直到中午快吃饭时才慌慌忙忙的叫我去签字。李代军,杨斌和苏大队都在值班室内。我向杨斌提出质疑,杨斌简单的说了一下,李代军又在旁边说:“只要反映沈锐打了你就行。”我一想也对,就签字了。
我等待着处理结果,就在这以后,沈锐处处刁难我,虐待我,利用包夹人员折磨我。十月份的某一天(具体时间写在周记里,现在记不起来了),余海容陪同我去倒痰盂,渣子筐,余海容对我说:“你现在去方便一下吧。”我说:“不,我要堂堂正正的去。”上午九点过,中岗叫我们上厕所,贾春走在前面,在过尾哨时,他转过身来叫我打报告。我不打,几个包夹人员就不让我去上厕所。我想,不去就不去,于是我回舍了。十点过,我憋的无法忍受,对包夹说要去上厕所,他们非要我打报告。我实在没办法了,就撒在了裤子里,可是包夹不让我去换裤子。
在此之前,贾春说:“要用所规队纪对我们进行严格打表。”我想:所规队纪是什么,贾春根本就不知道,作为一个劳教人员,为什么要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呢?有时候,我分不清谁是劳教人员,谁是执法人员……根据《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想问一声:到底是所规队纪大还是《宪法》大!沈锐殴打我已有一个月了,不知为什么所部一直没有处理结果,难道苏大队对我说的话都是骗人的么?十一月六日我们整队集合下去吃午饭,集合时,我不报数,不下蹲,因为我不承认劳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来到劳教所没有经过检察院,也没有经过法院,所以劳教所控制我的人身自由是违法的。
我自记事以来,从未拿过别人的一根针。长大成人后,我从来没有嫖赌过。自从我修炼了法轮大法,我才明白了做人的道理,人生的真谛。从政干院的优秀学生干部到黑水林业区的森林公安(黑水县优秀警察),再当工人,当生产班长,这些都能体现出李洪志师父的教导:真善忍是衡量好坏人的唯一标准。他教我们向善,做道德高尚的人。请问:我有何罪?我犯了什么法?难道说真话也犯法?难道国家不准我行善事?不要我做道德高尚的人么?难道国家容不下好人么?
我是森林警察,我知道国家为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进行了几个五年普法。为什么……
吃完午饭整队时,我依然没有下蹲报数,沈锐就叫包夹人员把我拉出来,拉到了6-2的会议室。我在那儿站了一会儿,沈锐来了,他对我说:“你娃又犯到我的手里了!我要你好看!”我对他说:“沈锐,我早就说过,我不怕你,皮肉之苦咬咬牙就过去了。”我们争执了几句,他说:“你不下蹲,不报数,那你就甭吃饭!不要吃新华劳教所的饭!”我说:“沈锐,你当着这么多人的面叫我不要吃新华劳教所的饭,那好!我就不吃新华劳教所的饭!”沈锐走到门口又转过身来说:“不吃就不吃,下午吃饭我不会叫你。”后来沈锐叫包夹人员把我带回十五舍罚站。两点钟,我把当天的事写在周记里。
从十一月六日下午到十三日上午,我没有吃一口饭,没有喝一口水,但我很愉快。十三号以后我只吃自己买的方便面。
以上的事情全部属实,决无虚构。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新训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得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沈锐的行为已经触犯《人民警察法》。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法院
自诉人:大法弟子陆智勇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五日
刑事自诉状(二)
自诉人:陆智勇 男 44岁 阿坝州黑水林业局职工
被告人:杨 帆 男 四川省新华劳教所干警
我因炼法轮功被阿坝州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3年,至今未见决定书。二零零五年元月二十日被送进四川省新华劳教所六-二中队,现住六-三中队(六大队三中队)。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晚7:30左右,六-三中队一舍。杨帆警官走进来问我:“陆智勇,这段时间你为什么不报数下蹲?”我说“我不承认劳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任命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没有违犯国家的任何法律与法规。而且我对国家尽忠尽职,无论是做森林公安还是做工人,做生产班长,我都干的很好!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说: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你们凭什么把我抓来坐牢?”
杨帆警官说:“这是劳教,我们是根据劳教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而且劳教是经过全国人大批准。”我说:“我知道:1957年全国人大批准,劳教试行。1957年到现在已经这么多年了,《宪法》都已经修改了四次,为什么劳教试行运用至今?”
后来在争论中,杨帆警官提到我师父的名字,我说:“我是李洪志师父的弟子!”杨帆警官又提到法轮功不好,我反驳道“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这时,包夹人员(谢鹏<吸毒>,张学贵<吸毒>,周世林<盗窃>吴思刚<吸毒>,王学莫<盗窃>,李晓波<吸毒>,薛云勇<盗窃>)就向我扑过来,把我按倒在地。
我在地上挣扎着:“把我放了!”杨帆警官说:“你说放就放么?现在我说了算!包夹把他给我按好咯!把护卫队叫来!按警铃!”包夹人员用抹布塞进我的口腔,用筷子顶着我的口腔上腭拗。后来,杨帆警官从六-二中队借来约束带,由六一二中队的雷鸿(吸毒人员)指挥,把我牢牢的绑在床上。
我和警官谈话,包夹人员凭什么把我按在地上?他们有这个权利么?我说的话给他们造成人身伤害了么?违犯法律法规了么?没有吧!那么为什么警察不制止这种行为呢?而且还用绳子勒住我的口,用束睡衣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这侵犯了我的权利,糟蹋了我的人格尊严!难道做好人,做道德高尚的人有罪么?
晚上十二点过,杨帆警官和胡中队长来到我所在的舍。杨帆警官对包夹人员说:“你们去问他上不上厕所。”包夹人员来问我的时候,我没有搭理他们。于是杨帆警官就对包夹人员说:“他不搭理就算了,我们已经仁至义尽,做到了人道主义了。他不上厕所是他的事。”我说:“哼!还人道主义呢!我犯了什么罪,你们把我绑在床上,浑身上下没有哪儿能动。难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就是你们的人道主义么?”
我整整一夜没有合眼,在痛苦中呻吟,直到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点过,他们才将我放开。我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了严重摧残。我认为杨帆警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所诉全部属实。请求: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
请求:法官为民作主,主持公正,伸张正义,严惩四川省新华劳教所干警杨帆。他无视国法,滥用职权,非法侵害我的人身权益,损害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阿坝州黑水林业局职工
自诉人:大法弟子陆智勇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