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四名法轮功学员的亲属数十人从100多里的乡下赶来旁听,而县城及外地也来了不少旁听的人。法庭座无虚席,还有近20多人不得不站着旁听。
法院首先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高桂琴。因高桂琴家属在聘请律师问题上出了差错,庭审时律师未到庭。其它三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分别聘请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和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做辩护人。在庭审调查时,四名法轮功学员都声明自己修炼法轮功做好人没有罪,不承认控方强加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同时指证:警察在非法抄家时,他们均不在现场,也没有在查抄物品清单上签字,有的证人他们也不认识,有的证人当时并不在现场。
庭审辩论开始后,邪党审判人员曾数次干涉律师辩护,企图阻止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三位律师依法力争,毫不退让,其凛然正气令在场所有人钦佩不已。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韦良月律师在辩护时指出:“刑法”第300条规定的“邪教”是一个法律概念。法轮功与邪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名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法轮功不等于邪教。自199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做出了六部关于“邪教”的司法解释。其中,只有一部邪教的司法解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的。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邪教的立法解释,虽然解释了邪教的概念、含义,却没有提到法轮功任何字样,更没有确定法轮功为邪教。就包括法院审判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邪教”的两个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到法轮功的任何字样。何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也没有权力对于“邪教”的具体含义及法律适用做出司法解释。包括其他权力机关,在法治国家里更无权作出解释和法律适用的意见。
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魏俊林律师在辩护时从法律层面阐明法轮功不是邪教,认为法轮功和邪教是两个不同概念,法轮功倡导真、善、忍,教人向善做好人,根本不是邪教。而邪教不属于法律范畴,属于社会生活方面的话题,任何一个政府都无权认定某种信仰为邪教。从历史上看,对宗教、思想进行镇压的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尽管过去的一千年里对各种“异端”的迫害不遗余力,但恰恰是当初被污蔑为异端的宗教成为当下的主流宗教,例如基督教在历史上就曾遭受长达300年的残酷迫害,但如今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宗教之一。
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李岫彦律师在辩护时认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谓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而“刑法”第300条陈述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客观要件应是指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控方指控被告人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四个要件中三个不成立,当然另一个要件也不成立。
三位律师还分别指出,控方提供的物品证据都是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形成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因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应认定该证据无效。
最后,三位律师一致认为:因检查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景伦、刘忠权、张树申的行为不能承立,应该认定的被告人王景伦、刘忠全、张树森的事实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00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控方指控依法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景伦、刘忠全、张树森无罪。
三位律师的精彩辩护博得了一阵又一阵的热烈掌声。邪党审判长数次加以制止,威胁要把鼓掌的人赶出法庭,但都无济于事。
面对律师铿锵有力、无懈可击的无罪辩护,两位公诉人理屈词穷,一位两次离开法庭,另一位则耍赖似的说:“我们内部有‘两高’司法解释,就可以定罪。”律师在辩护时已经阐明,根据《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明显越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不能作为定罪的法律依据。但邪党公诉人还用“两高”司法解释做挡箭牌,真是可悲可笑!
这里,我们提醒所有参与这次非法庭审的有关人员:三位正义律师的无罪辩护无疑是给你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望你们深思明鉴,认清邪党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残酷镇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违法的。苍天有眼,善恶必报。不久的将来,当人类历史翻过这一页的时候,神的最后大审判即将开始。那时,凡是追随邪党迫害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人,都将被送上历史的审判台。真诚希望你们珍惜自己和家人的未来,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失。如今,选择的机会已经摆在你们面前,促成高桂琴、王景伦、刘忠全、张树森等四名法轮功学员的无条件释放,就可以为自己和家人赎回永久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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