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林凤的家人聘请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国作为主辩护律师。在开庭过程中,张建国律师首先指出:法律保障被告人享有充份的辩护权,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法律反对任何人和组织予以剥夺。张律师特别指出:邓林凤的孩子刚满17岁,由于司法机关执法犯法,未成年的孩子被非法强制询问限制人身自由,导致这个少年无法上学、重病卧床、几近废人,花费近十万元疾病仍无法控制。辩护人认为:公民的住宅和人身权利等基本权利不容侵犯,这样不仅仅损害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更长远、更宏观而言,将损害你我他每个人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和法律实施。司法机关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112条非法收取的证据为法律所反对,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公民的安全感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始终强调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我们乐意和期待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张建国律师指出:法律反对司法机关的一切违法所为,在违法情况下收取的证据为法律所不允许,这严重地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做法同时也严重地与我国的刑事法律原则、刑事立法精神相冲突相违背。
所谓的“公诉人”一再强调他们的行为合法,并且还说律师不懂法,让律师回去好好学一学法。律师说,我们都是搞法律的,我天天学,而且随身携带,需要好好学习的恰恰是那些执法犯法误国误民的不法干警!公诉人无言以对。
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邓林凤触犯刑法300条犯第1款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指控不能成立;纵观本案,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邓林凤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指出法轮功是×教的任何法律文件,没有任何依据证明被告人邓林凤破坏了那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破坏程度如何,等等,让人无法信服我们的法律及我们的司法人员的合法公平和正义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这一法律思想最初表述于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中,是针对封建专制统治特别是司法专制而提出,1801年德国著名思想家费尔巴哈用拉丁语把这一法律思想精练地表述为“nulla poena sine lege, nulla poena sine crimine”,意即无法律不处罚,无法律不为罪,成为人们一般所熟知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今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经过不断的宣传,已经广为人知,成为当代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它在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律师在辩护中强调:对本案的审理不符合我国宪法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根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充份的政治权力言论自由权利。中国政府人权白皮书,前言部份向世界宣告:中国没有政治犯,在中国仅有思想构不成犯罪,任何人不会因为仅仅因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以刑罪,中国不存在所谓“政治犯”。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理,也是严格执行这个原则的,只审理他们的刑事罪行,不审理其政治思想路线。请本案法官依法审理。
本案邓林凤的公诉和审判,与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司法公平,背道而驰;与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的“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支持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国家法律政策严重相背。
法轮功学员邓林凤也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她说,“我不懂多少法律,但我知道我学了法轮功我身体好了,我知道如何做一个好人了,而且我炼功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凡是参加旁听,了解邓林凤的人,都普遍感到,邓林凤在被迫害后,特别是听说自己的孩子在自己被迫害后被骚扰恐吓现已重病在床,精神受到了极大地刺激。
这次请律师为大法弟子做辩护,对铁路系统的邪党公、检、法等部门震动很大,特别是当听到律师是在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时,他们都很吃惊。开庭时邪党人员表现的紧张,恐惧,充份暴露出不法人员做贼心虚的本质。
很多的旁听民众都为律师按照法律为受害人进行正义、公正的辩护而受到震撼,还普遍的认为:绑架无辜、恐吓未成年的孩子,这样的人也太缺德了。还有的说:“炼法轮功的人太老实,要是我家遇到这样的事,我决不能饶了他们”等等。
非法审判结束后,法院人员没有胆量释放邓林凤,只得宣布等合议庭合议后再作出最后判决。
在这里我们奉劝那些办案所谓的执法者,做人要讲良心天意!别为邪党害己误国!迷途知返弃恶从善!顺应民意是光明大道!而一意孤行的追随邪党迫害无辜,其下场一定是极其可悲的。
千年古训应牢记在心!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很快就到!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区号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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