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修炼这么多年了,师父早把我们身上的病业连根拔掉了,真修弟子是没有病的,这一点作为大法弟子应该深信不疑。那为什么时常还有大法弟子出现病业,有的还很严重,有的甚至失去肉身呢?几年来我的体悟是:只要信师信法,真正把自己当成修炼人,遇事向内找,修自己,就没有过不去的难关。
我们都知道修炼人遇到什么事情都不是偶然的,师父在很多讲法中都反复教导我们向内找。出现病业了,找一找自己哪方面有漏?哪方面太执着了?哪颗心该去了?只要找准了,瞬间就会好。比如零六年,我女儿的男朋友在与女儿没有分手的情况下又找了一个女朋友,当时女儿很痛苦,不能自拔。我很明白这都是有姻缘关系的,但放不下儿女情,为了劝女儿,说了很多那男孩的坏话,结果造成自己满嘴牙齿疼痛,有的牙齿高出一节,使上下牙齿不能合拢,几个月自己也不悟,还拔掉几颗牙齿。当我看到明慧网上类似的切磋文章,悟到自己在此问题上心太不善、不修口,背离了大法时,我发出一念:解体我说过的一切错话,不让它们起任何作用。当时嘴里高出的牙齿就平了,上下牙齿合上了,也不那么疼痛了,第二天一切正常了。还有一次,突然牙疼的受不了,在床上直打滚。我知道自己有漏了,就开始向内找(因为我的工资卡是我丈夫管理,他没修炼,从二零零一年起,我发愿:工资卡以外的现金全部放到资料点)。当我发现前一天单位发给我的二百元现金没放到资料点,自己想用此钱办其它事,是违背了自己的誓约时,牙齿的疼痛立刻就减轻了。当我从床上起来把钱放到资料点的钱袋里,牙疼完全消失了,就这么神速。我知道了,对大法的任何一个誓约都不能违背,修炼是严肃的。
再一个关键问题,我认为就是信师信法的问题和是否把自己当成修炼人的问题。我们一走入大法开始修炼,师父就把我们的病全部去掉了,替我们承担了,帮我们消去了。师父每帮我们去掉一个病,就相当于自己喝一碗毒药。我们修到今天了,哪还有病?自己哪儿不舒服啦,就当成病,我们想一想自己信师信法了吗?敬师敬法了吗?我的体悟是,只要我们信师信法,把自己当作一个真正的修炼人,正念对待病业,一切都是假相。我举几个例子:大概是零三年以前,每年一到冬天我就要咳嗽,有时一个多月才好,而且时常咳出血来。开始我没在乎,认为是消业,两三年都这样。后来我悟到这不是消业,是邪恶迫害,我发出一念,我是大法弟子,没有这个业力,我的身体我当家,不允许再这样下去。当再咳嗽时,我憋住就不让它咳出来,就憋这一次,以后再不咳嗽了。到过年时,因为家里做鱼,执着于吃鱼,感觉鱼刺卡住了喉咙,我丈夫非得叫我去医院拔刺,我没守住心性,跟着去了。医生检查完后,就问我一些关于食道的问题:咽食顺不顺哪?疼不疼呀等等,然后很严肃的对我说:“你喉咙里没有鱼刺,但是,食道里好象有一个象螺丝帽大小的东西,建议你做个检查。”我当时一念闪过:这是假相。 就立即否定说:“我没有任何感觉,什么事都没有,不用检查。”他开始做记录。我知道我错了,心里跟师父说:“师父,我错了,我不应该来医院。”并发正念不让他告诉我丈夫(我丈夫当时不在场)。一会儿我丈夫来了,医生告诉他没有刺,又说感觉不舒服了一定要检查。我拉住我丈夫就走了。到家后很快就把这事儿忘了,几年过去了什么事也没有。其实是旧势力利用我上医院的这错误的一念来迫害我。另外,我的体会是,遇到这类事情千万不要让没修炼的家人知道,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零五年的一个下午,我走路时突然连着崴了两次脚,当时脑中的一念是:我是炼功人,没事。结果什么事没有。到了晚上十点多洗脚时,心想:今天脚崴的不轻,睡一觉会不会疼啊?就这错误的一念,脚马上开始疼起来,路都走不了了,勉强上了床,一会儿脚就肿的发亮,动不了了。我马上发正念,解体刚才错误的一念。我知道我错了,心里说:我是修法轮大法的,有错我用大法来归正,我有我师父管,不允许邪恶迫害我。而且明天我还有很重要的证实大法的事情要干,还要上班,不能因此影响我救人,更不能给大法抹黑。我的身体我当家,要马上好起来。到了十二点,我坚持盘腿发正念。发完正念,感觉疼痛开始减轻,然后逐渐减轻、减轻。四点二十分是我起床炼功的时间(那时还没有集体炼功),我照常起来,这时脚已经可以活动了,我先双盘炼了静功,又炼了第一、二套功法,发完六点的正念,又炼了第三、四套功法,然后一切就正常了。我丈夫起床后(因夜里炼功怕影响他睡觉,我们不在一个房间休息),他什么也没看出来。
通过这些事情,我的体会是:出现病业后,一定要向内找,坚定正念,信师信法,真正把自己当作修炼人。还有一点体会:出现病业后,不要急于告诉没有修炼的家人,他们是常人,他可不管你是消业呀,是需要提高呀。是邪恶迫害呀。他就认为那是病,就要劝你去医院,甚至强行带你去医院,你要把握不好,去了,那就是常人了,那常人的一切麻烦就都来了。相反,我们自己按照法的要求做,正确对待病业,正念正行,自己把问题解决了,再告诉他,既少了很多麻烦,又证实了大法。
以上是我个人关于病业的一点体会,有不符合大法之处,请同修给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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