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在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下午,火炬派出所非法抓捕小婉的丈夫赵柏亮及小婉的母亲张玉华;第二天,海林市公安局国保科警察伙同复兴村警察,在东河村绑架了小婉的公公赵丛勋和小叔赵百昌。仅有的生活费被恶警抢走了,有两个孩子要吃喝,小的才刚出生几天,大的仅三岁,小的哭大的闹。家中八十岁的爷爷思念儿子、孙子,身体也逐渐变差。小婉和婆婆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无果,屡遭白眼。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非法开庭陷害赵柏亮、李海峰、李永胜、张玉华四位法轮功修炼者。北京律师为他们做公正辩护,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和阅读全部案卷后,一致认定作为当事人的法轮功修炼者,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经过当庭对四当事人认真调查后为他们作无罪辩护。赵柏亮也自行无罪辩护。但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诬判法轮功学员赵柏亮五年,诬判李海峰、李永胜、张玉华三位法轮功学员四年。
小婉的公公赵丛勋和小叔赵百昌也被非法劳教一年半。
一、小婉众多亲人大法弟子相继被绑架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牡丹江市公安局国保科警察绑架了在牡市打工的海林市东河村村民赵柏亮(男,34岁,法轮功学员)。就在小婉生产的第三天,还没出院,恶警绑架了小婉的丈夫赵柏亮,抢走赵柏亮刚结完的住院费一千五百元钱。
小婉和婆婆刚回到家就遇到恶警非法抄家,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恶警不让小婉和母亲张玉华接触,把小婉关在小屋里,在张家私设公堂,抢走亲朋送的下奶钱买来吃喝,在张家大吃大喝,逐一审问到赵家给赵妻送下奶补品的亲朋,直到夜晚9点多,随后火炬派出所恶警绑架了小婉的母亲张玉华及前来看望小孩的朋友张玉凤和女儿程丽、杨某某等,掠走现金至少六、七百元以及电脑等个人物品。仅有的生活费被恶警抢走了,还有两个孩子要抚养,小的才刚出生三天,大的仅三岁,小的哭大的闹。小婉和婆婆只好回到乡下,海林市东河村。
可是,第二天,海林市公安局国保科警察伙同复兴村警察,在东河村绑架了小婉的公公赵丛勋和小叔赵百昌。小叔赵百昌的妻子已怀孕六个月。小婉和婆婆带着赵柏亮的二周岁女儿和没满月的儿子回到东河村后,复兴村警察一再骚扰,赵母被迫离家出走,现家里只剩赵妻和两个很小的孩子,生活费全被警察抢走,生活困苦不堪。
二、坚信亲人无罪 小婉和婆婆走上了艰辛的上访之路
面对多名亲人的被绑架,小婉心想自己得上公安局去反映情况。于是小婉和婆婆来到公安局,当时下着大雪,小婉和婆婆各自抱着一个孩子,没钱打车,下公交车后,一步一步走到公安局。到了那,国保的头头不见,一直等了一上午也不见面,孩子又饿又闹,只好回家。
第二天,再去,国保的头头出来了,说了小婉和婆婆一顿就走了,事情没解决,又说管不了。小婉和婆婆就天天去。几天没有结果,有好心人告诉她们可以上访。有关部门以法轮功的事不受理为由来推托;但是小婉和婆婆带着孩子先后多次去过派出所、西安分局、市局等,屡遭白眼,甚至被撵。
小婉和婆婆还被骗替赵柏亮签字,说是赵柏亮被批捕,小婉既要照顾二周岁的女儿和哺乳六个月的儿子,还要承受被非法迫害所带来的各方面的压力。
尤其是到派出所要被非法掠走个人物品及赵柏亮兜中一千五百元钱时,他们居然说没拿,电视、电脑也不给。
但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小婉和婆婆始终坚信张玉华和赵柏亮是无罪的!并且为小婉的丈夫请了律师,为丈夫做无罪辩护。
三、张玉华被迫害致高血压 被非法判刑
小婉的母亲张玉华,是个勤劳善良的老人。自小失去父母,婚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异,又再婚。可是,由于生活的艰难和多年疾病缠魔,弄得精神都要崩溃了,生不如死。可就在她度日如年的日子里,小婉的母亲张玉华喜得法轮大法,从此走上了修炼的路,人也精神起来了,多年顽疾也没了踪影,身体健康了,心情愉快了,而且劝小婉的继父善待儿子,和睦相处,不计怨恨给小孩买东西,整个换了一个人。
可就在这好日子里,邪党突然不让炼法轮功了。警察看见、听见谁炼法轮功就抓。妈妈为了告诉不明真相的人、告诉政府,自己是通过炼法轮功才去掉了多年病魔,成为健康的人。她到北京去证实法轮大法是好的,告诉人们自己通过炼法轮功才去掉了多年病魔,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
上访中,反而把小婉的母亲张玉华抓了起来,关押在看守所。搞不懂了,这么好的功法,不用花一分钱病就好了,而且大法还教人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做一个更好的人,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人,怎么却成了坏人了呢?打那以后,警察就盯住了,小婉的母亲张玉华又被当地派出所抓走,关押在海林看守所半年。那些年里,小婉还是个孩子,家里只有一人,没人管,没人问,好心人收留了,东家住几天,西家住几天。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一点多,火炬派出所非法抓捕大法学员赵柏亮及张玉华。后来得知,小婉的母亲张玉华,在被非法关押中不能炼功了,以前的“病”又找上来了,出现高血压症状,记忆力减退,出现严重的头痛症,站立不稳。家属又多次去公安局说明情况,不放人不说还给小婉的母亲张玉华定罪并加以迫害。
四、赵柏亮被非法庭审 律师伸张正义无罪辩护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赵柏亮、李海峰、李永胜、张玉华四位法轮功修炼者。当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法院内非法开庭。
所谓的公开庭审,小婉带着孩子去了,还有一些亲朋好友也去了,谁知根本不让进,还得要身份证,小婉去办了。他们又不给办了,只好在外面等着。
四位家属聘请了北京及省内四位律师为四个大法弟子做公正辩护,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和阅读全部案卷后,一致认定作为当事人的法轮功修炼者,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经过当庭对四当事人认真调查后为他们作无罪辩护。
庭审调查中北京功道律师事务所本案第一辩护律师韩志广当庭公开调查:
问:你原来是学什么的,为什么炼法轮功?
答:我原来是学西医的,我炼法轮功不是为了去病健身,因为我身体很好,当我拿到这本书时(《转法轮》)一看书里面提倡做好人,使人道德回升,人心归正,觉得很好就炼了。
问:你参与政治了吗?你反对政府吗?
答:我没有参与政治,也并不反对政府。
问:你为什么承认起诉中指控的事实?
答:我虽然承认指控的事实,但我并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是犯罪的话我就不会去做了,我怎么可能去犯罪呢?!
问:你和其他被告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
答:平等啊!
问:你们(法轮功)有组织吗?一系列的活动中谁指挥谁?
答:我们没有组织。没有谁指挥谁,都是出自于自愿的。
问:你认为你在修炼法轮功的过程中你得到了什么?
答:在这个过程中确实感受到自己心性的升华,道德的回升,而且学会了不计较个人利益,不和人争,为别人着想。我当时修炼法轮功的目的就是希望社会整体道德能够变好。
问:一九九九年法轮功被取缔后你为什么还要炼?
答:当时的想法就是觉得政府并不是很了解法轮功,希望政府能够调查澄清事实,包括我做的一些传单资料,就是想让人们明白法轮功并不是象政府所说的那样,对法轮功的定性是错误的。
问:你反对现行的国家法律吗?
答:我觉得刑法三百条第一款“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它的制定违背了中国宪法的人身权利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和宪法相抵触。我认为这条法律对我们是不公的。
问:你采取过什么行动破坏国家法律吗?
答;没有。
赵柏亮自行辩护:
我炼法轮功不是为了反对现行政府或者有什么政治目的,只是想要使自己的人心变好……因为我们这些年一直在向中国政府反映情况,但是政府一直都不听,政府把我们强行抓回来,劳教啊判刑啊,我不知道这种信访权利和自由权利的行为是否触犯了中国法律。还有“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这条法律它抵触中国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和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我觉得这条法律对我们不适用,也就不构成犯罪。法律是靠着社会道德伦理体系来维持的。审判一个人,不只说作为法庭的审判长也好,或者其他的相关的人,都应该真正的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而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执行者。因为这里涉及到很多法律……
说到这公诉人和审判长同时打断赵柏亮的自行辩护,审判长常晓辉厉声的阻止说:你只对你的行为进行辩护,至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是如何执行法律的,不用你来说。赵柏亮很坦然的笑笑说:其实我就是在为自己辩护哪!
赵柏亮被阻止自行辩护后,作为第一辩护律师的北京功道律师事务所韩志广律师在辩护词中说:本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认真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赵柏亮,又经过庭审调查,更加有理由认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牡西检刑诉(2008)138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赵柏亮从事法轮功活动的事实虽然基本存在,但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宣告无罪。
律师在辩护中本着依据事实、法律至上的原则,发表了如下辩护(节选):
第一、本辩护人认为,直至开庭的今日,认定法轮功为邪教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二、本辩护人认为非法组织并不等同于邪教,法轮功虽然在中国大陆没有合法存在,但却绝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邪教。
1、被告人赵柏亮不具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观要件,参照2008年1月份人民法院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对于刑法第300条第一款“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的分析描述(1909页),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为之。通过控方提供的材料十分明显的可以看出赵柏亮根本不具备这种犯罪的故意,赵柏亮他本是学医的,难免会对各种气功、中医发生兴趣,偶然发现法轮功中一些有益的成份,如人间的真和善等。法轮功中的“真善忍”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和道德伦理的组成部份。
2、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柏亮客观上也没有对国家法律的实施造成妨害,他同样不具备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要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⑴、必须有一部明确的、具体的而非笼统的、模糊的“法律”已经处于或即将处于生效状态,而此处的“法律”很明显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⑵、被告人赵柏亮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上述“法律”实施的故意,他应当知道“法律”的内容,而且认为该法律的实施将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他故意让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⑶、他采取了某种方式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破坏,客观上致使“法律”的实施秩序遭到了破坏,产生了具有社会危害的法律后果。⑷、需要强调的是“破坏法律实施”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违反法律规定”,即违反法律不等于破坏法律。
很显然,本案被告人赵柏亮根本不具备上列的四个条件。
在客观上,控方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哪部法律由于赵柏亮的行为而受到破坏。所以,赵柏亮不具备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柏亮虽然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一些事实和行为,但那是为了他个人的信仰和追求,主观上并不具有任何犯罪的表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众所周知,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通行世界的刑罚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并真诚希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柏亮依法判决无罪,以使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在本案得到充份体现。
五、众多亲人被非法劳教、判刑
小婉的母亲张玉华和丈夫赵柏亮被西安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之后,律师依法作了无罪辩护,而且赵柏亮也要求无罪释放。婆婆又多次去打听,法院的人说律师说的不算,现在我们说的也不算了,要找就找中院吧。
得知法院诬判法轮功学员赵柏亮五年,李海峰、李永胜、张玉华三位法轮功学员四年。判决结果都不敢告诉家属,而是把判决书给了被非法关押的当事人。
同样,小婉的公公赵丛勋和小叔赵百昌也被非法劳教一年半,不通知家属,具体地点不详。后来多方打听才知道。赵百昌的妻子曾被勒索一万元说是放赵百昌出来,赵妻看到交上一万元丈夫依然劳教,把一万元又要了回来。赵百昌的妻子现已怀孕六个月。
虽说九年的迫害使很多大法弟子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身心遭受极大痛苦,但法轮功学员以海纳百川的大善大忍胸怀,在遭受严重迫害的情况下,坚持不懈的向人们讲述着法轮功的真相,告诉人们善恶必报的天理,告诉人们在目前天灾人祸频发的时候如何自救,如何给自己和自己家人生命的永远奠定一个美好的未来。善良的人们用自己真正的思想想想吧,你是否经受住了良知的考验?在善恶的抉择面前你摆放了一个什么样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