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城六中教师朱玉梅、交界镇居民王坤于2008年7月29日在阿城交界镇发大法真相资料,被交界镇派出所警察李洪德等警员绑架,非法关押至今。王坤被非法关押在阿城第一看守所。朱玉梅被非法关押在哈尔滨第三看守所(鸭子圈),这是朱玉梅第四次被非法关押迫害。
朱玉梅在陈述中说:我们发真相资料是为了向人们讲清法轮大法被迫害真相,是在告诉人们一个天理:在世风日下、道德败坏的当今社会,各种天灾人祸不断发生,人们相信法轮大法好就会拥有美好的未来,因为法轮大法“真、善、忍”是天理。
朱玉梅指出,当天的资料是自己发的,但发资料无罪。自己发真相资料是在救人,是在帮助人们远离灾祸。自己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也没有危害他人,相反是为了他人好。
朱玉梅说:修炼法轮大法是个人信仰,是在按法轮大法的法理标准做好人,这没有错,中共把修炼法轮功、发大法真相资料的法轮功学员定为犯罪是非法的,而且法轮大法在全世界洪传,全世界有八十多个国家无数的人在炼法轮功,难道全世界修炼法轮大法的这些人都是在犯罪吗?
朱玉梅的自我陈述中展现出了大法修炼者的慈悲善良。
韩志广律师引用宪法及刑法条款,一一驳斥了阿城的法院非法庭审及阿城检察院的起诉,证明法轮功学员朱玉梅无罪,进行了有理有力的辩护。以下是韩志广律师辩护要点: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尽管时间十分仓促,但仍然依法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仔细研读了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朱玉梅的起诉书,又经过庭审调查,对案情有了更加充份的了解,并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朱玉梅是无罪的,让其站在今天的法庭上实属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宣告无罪。
本辩护人所称的“法律”为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它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中的“法”属于同一个逻辑层面,并无任何的不同。
作为刑法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教组织,防范和惩治×教活动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均没有把法轮功定为×教组织。
作为国家的最高公共安全的治安保卫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2000年以公通字(2000)39号文下达了《关于认定和取缔×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宣布了十四种宗教为×教,但没有法轮功组织。
众所周知,全国法轮功修炼者比上列14种×教的人数总和还要多,如果再加上国际上的修炼者,其人数更为可观。并且在国际上所造成的影响也远非上面14种×教所能比拟的,但却没有被认定为×教,这是为什么?难道是公安部工作中的失误吗?显然有些荒唐可笑。并且2000年已经是法轮功在中国大陆被打压的第二个年头,其活动在中国大陆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已经国际化,但却没有被认定为×教。
将所有参与法轮功活动的人认定为组织和利用×教组织都缺乏法定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将朱玉梅依照刑法第300条定罪量刑毫无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宣告其无罪。
具体理由一:朱玉梅不具备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她是一名人民教师,而且是一名表现相当优秀的教师,哈尔滨市阿城区第六中学于2008年9月24日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朱玉梅表现突出,完全符合当代社会精神文明的道德规范,她在思想境界、个人品行中根本不具有任何的恶行。她如果不是善良之人,绝不可能在单位赢得那样的好评。她在1996年元月份开始修炼法轮功,同众多修炼者不同的是:她既不是为了强身,也不是为了健体。而是被其中有益的教义和理论所吸引,如人间的真和善等。
朱玉梅修炼法轮功是为了净化思想,做好人。而事实上她也确确实实成为了单位公认的好人,也成为了丈夫承认的好妻子。朱玉梅修炼的行为是出于对某种世界观的信仰和追求,是思想和精神层面的事物,而这显然是无罪的。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对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护,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它法律产生的根据,所有侵犯信仰自由的法律都是违宪的,都会依据我国《立法法》而当然无效。既然宪法保障信仰自由,所以朱玉梅追求自己的信仰和人生理念也同样是无罪的,更同犯罪毫无关联。
具体理由二:朱玉梅在客观上也没有对国家法律的实施造成任何破坏,也同样不具备犯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韩志广律师认为: 朱玉梅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实属个别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错误和对自身权力的滥用。因为朱玉梅的行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事实情节上都与犯罪无关。因此,本辩护人真诚的希望人民法院对朱玉梅宣告无罪,让其早日返回家园,重登讲台,对我们的下一代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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