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的是,虽然两起迫害远隔千里,一个在吉林,一个在湖南,迫害者的说法却惊人的一致。吉林省农安“610”办公室马主任说:“在这我们说了算,我们讲政治不讲法律,你们愿上哪告就去上哪告。”湖南益阳市对大法弟子张春秋进行冤判的法官说:“现在是党权代法要镇压法轮功,我们只能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办法,这怨不得我们。”
讲政治不讲法律
中共在迫害法轮功中,从开始就把迫害作为政治斗争来对待,用法律罗织罪名是为迫害找借口,欺骗中国百姓和实行迫害的各级人员。法轮功学员的罪名是被强加的,是中共用公检法系统作为迫害的政治工具,而不是因为法轮功破坏了国家法律而遭到了迫害。
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发表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将法轮功的产生和迅速传播说成“国内外敌对势力同我们党争夺群众、争夺阵地的一场政治斗争。”
在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给法轮功定性5天后,即9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一个决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提到要“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江泽民讲话定调在先,人大常委的“立法”在后。
为使迫害合法化,江利用人大修改了法律。80年代末颁布的中国新《刑法》32第300条对于什么是邪教没给出定义,也没有实施细则。1999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第300条的实施细则,里面给出了邪教的六条定义,但这个细则从头至尾也没有提“法轮功”三字,国家也从未通过任何法律的程序来认证法轮功到底符不符合这个细则中的定义。
打人犯法,使用酷刑犯法是人们都知道的公理,连中共的法律中,也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可以对在监狱里被关押的人使用酷刑的条文。中共司法部在2006年出台了规范监狱、劳教系统警察的“六条禁令”,明令禁止殴打、体罚服刑人员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或辞退。“六条禁令”的主要内容是:严禁监狱劳教警察殴打、体罚服刑(劳教)人员,严禁违规使用警械、警车,严禁索要、收受服刑(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务,严禁为服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以任何方式和借口传递提供财物,严禁工作期间饮酒,严禁参与赌博。
2008年3月19日晚上湖南省津市监狱二监区改造大队长张明指使恶警曾旺进,对大法弟子张春秋拳打脚踢,而后直击头部,第一轮袭击10分钟左右,口鼻鲜血直流;第二轮袭击约9分钟,已经血肉模糊;第三轮袭击时他已意识到要置他于死地,于是厉声怒斥警犯:“谁给你打人的权利。”邪恶之徒在强大的震慑下站立不住,这才制止了这起有意图灭绝人性的害命恶事。由于张春秋头部严重受创,淤血很多,全身到处青肿,昏沉沉的倒床四天。这种完全非法的迫害却是在所谓“改造大队长”的指挥下发生的,再次证明了中共的一贯态度:「讲政治不讲法律。」
中共的「党权代法」
中共所大力宣扬的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内涵中,民主法治列在首位。法治的本意是法的统治,即法在国家与社会生活着是统治权威和行为基准,居于支配一切的地位,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而,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中共的实际运作中讲的是「党权代法」,「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法令,视政策大于法律,一旦二者发生冲突,宁取政策而舍法律。
于是,在迫害法轮功的十年中,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杀人犯法,杀共产党要杀的人不犯法;抢劫犯法,抢共产党要抢的人不犯法;诬陷犯法,抹黑共产党要抹黑的人不犯法。相反,迫害法轮功的各级人员得到眼前升职和利益的奖赏,而跟党走的人,又纷纷遭到了恶报,得了便宜把命丢的现象层出不穷。
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机构即现在叫“防范办”的党控机构,是根据什么法律运行的?1999年6月10日,在江的直接指令下,中共中央专门成立了“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中共中央“610”办公室,作为它的决策和执行机构,拥有广泛的绝对权力,凌驾于政府、司法等一切国家机构之上。2003年3月21日,中共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7中明确了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与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这说明了迫害法轮功的本来源头就是中共,而不是因为法轮功犯了任何法。
中共青岛市委于2009年2月27日下发文件(青办发(2009)3号)到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党委(党组),青岛警备区党委,要求加强迫害法轮功。这份文件并称是“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
文件中要求“市法院继续落实好内审制度,深化工作指导,严格把关,‘法轮功’类案件不允许出现无罪判决。否则就要在全国出第一例的政治笑话了,对涉案人员可根据转化情况、立功表现,以及案件证据等,可减、可缓、可免,就是绝对不能出现无罪的情况。”这就是「党权代法」的真实写照,违犯法律,破坏法律实施的恰恰是中共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