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
事情的起因是,2007年12月15日早晨6时许,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小区20号楼8层的公共阳台上,出现一条写有“天要灭中共 退党平安”几个大字的条幅,条幅红底黄字,长约7米宽约1米,十分醒目。楼下是客流量很大的菜市场,当天早上,菜市场的商户、附近晨练买菜的居民、马路对面的行人,大概有上千人看到了这个揭示天意的条幅。
事件发生后,社会反响很大,引起中共当局恐慌,立即定性为“性质严重、内容违法”的“大案要案”,责成海淀区公安局和万寿寺派出所“尽快结案,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家住车道沟南里小区附近、一直因修炼法轮功被迫害、刚从监狱回来一年的北京法轮功学员李津鹏首先落入警方视线,成为本案唯一嫌疑人,此后,所谓的侦查、取证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就在这样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非法前提下展开了。
李津鹏在被非法关押期间,坚决否认此事与自己有关,曾经为抗议非法抓捕、非法关押和非法取证绝食数日,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同时,李津鹏在天津监狱被迫害造成的肝硬化、双眼视网膜脱落、头部淤血、全身浮肿等病症加剧,警方对此置之不理,不许家属探视,并对家属隐瞒李津鹏身体病况,拒绝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严重超期羁押。期间警方几次将案卷移送检察院企图非法起诉,都因证据不足被退回。2008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2008年1月21日对李津鹏作出了2年半的劳教决定,并于1月22日通知执行。
2009年2月11日,海淀区法院非法开庭,李津鹏被以同样事实和理由非法判刑五年。开庭时法院没有通知家属,开庭前一天匆匆指定一名叫张峻耀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均未出庭,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也没有出示。判决书显示的证据链逻辑混乱、事实不清、推理牵强。
一审判决后,李津鹏提出上诉,家人为其聘请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
二.司法机关造假
经辩护律师全面细致调查,目前案情内幕大白,大量事实证明,李津鹏案是司法机关在“从重从快”压力下全面造假、蓄意栽赃、蓄意枉判的造假大案,期间共计48名警察在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介入本案、参与造假,加上1名检察员、1名居委会主任、1名派出所协警协同造假,计51人。本案公安人员介入人数之多、程序违法之多、造假内容之广、造假水平之低劣让人触目惊心,检察机关支持、指导公安机关造假,审判机关明知造假仍蓄意枉判也属骇人听闻,中共司法暗无天日。
辩护律师根据大量证据认定,本案为司法机关制造假证、故意栽赃蓄意枉判的冤案。事实是:
(一)涉案条幅被悬挂的时间,应该在2007年12月15日6时前后,至迟在7时40分之前;原审判决认定8时9分至13分之间悬挂,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直接和间接证据证明李津鹏有悬挂条幅的行为。
(二)本案全部三个目击证人均证明现场悬挂的条幅是“天灭中共 退党平安”八个字,原审判决却糊涂地认定了勘验的“天要灭中共 退党平安”九个字的另外条幅,与事实严重不符。翻遍二审法院的全部6本卷宗资料,均未发现任何证人和证据证明,万寿寺派出所提供勘验的红底白字九个字的“天要灭中共 退党平安”条幅,就是李普旭和王鹏程摘下的案发现场悬挂的条幅。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整体分离鉴定书》【京公刑技鉴(痕)字(2007)第664号】所称现场提取的木棍和从李津鹏家中搜查出的木棍为同一整体分离的鉴定结论虚假,送检整体分离的两根木棍中的一根“现场提取的木棍”,与勘验的九个字的条幅的“条幅上端的衬木”不是一根木棍。
(四)在李津鹏家搜出的木棍、浅色衣裤、红布等证物,因没有合格的见证人在场,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系属伪造,不能证明搜查扣押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007年12月16日对李津鹏在北洼西里号楼803住处实施了搜查,搜查过程中李津鹏被背铐双手,有人将其棉衣从身后拉起蒙住头不让看;搜查笔录未让他看,扣押清单他看后说浅色衣裤、木棍、红布等不是自己的,上来五六个警察按住他身子强行按了手印。
见证人、北洼西里居委会主任叶文泽搜查时没在现场,据她自己陈述,她一直在门外的走廊里和派出所片警聊天,搜完了她才进去的,签了一个字,别人让签哪就签哪儿。
当日搜查笔录上无人签字,叶文泽的签名在另一张纸上,不能说明与此次搜查有关,也没有签署签名日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签名的见证人是另一证人侯长海,未标明身份,但在监控录像辨认笔录上证明他是北京无线电厂工人。经辩护人向该厂了解,他被借调到万寿寺派出所协助工作已经十多年,属该派出所的长期工作人员,其见证行为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2007年12月16日,对李津鹏的《讯问笔录》记载,当日对其进行询问的地点在万寿寺派出所,时间是从18时30分至22时40分,询问人员是王春祥、范泽公;而范泽公和王春祥又同时出现在同日19时至20时30分李津鹏家的搜查现场,范泽公在搜查笔录上签名、王春祥在扣押清单上签名。难道该派出所有两个范泽公、两个王春祥不成?或者,两人都有孙悟空的分身术?
搜查出的所谓的涂料一桶,经鉴定和九字条幅上的涂料为同种涂料,但扣押清单上该涂料桶是用过的,桶上的字标明是“乳胶”(照片上清晰可见的“乳”字),是用于粉刷墙壁打底用的,不是涂料。
原审判决认定从李津鹏家搜出的“相关物证与在案发现场涉案条幅上提取的证物均可做出同一鉴定”,与事实不符,事实只有两根木棍做出了同一整体分离的鉴定结论,其他送检的白色涂料、不明纤维、黄色绸带、黄色细线、紫红色缝纫线、黄色塑料绳、未燃尽香的残段,均鉴定为同种物质,并非同一鉴定。
认定“在其家中起获用于制作涉案条幅的红布、毛刷、木条等作案工具”,意说条幅是李津鹏制作,纯属猜想,没有唯一性。
这个案件从侦查立案到开庭审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检察院和法院,办案程序一路违法:
1、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程序违法,故意忽略了辨认涉案条幅的内容。
2、涉案条幅的取证和提供勘验的程序违法。李普旭和王鹏程取下现场悬挂的八个字条幅哪些警察和如何取走,没有任何文件记载,不知去向;勘验时,“涉案”条幅就突然就变成九个字的,没有任何人证明九个字的条幅是怎么来的,它和现场悬挂的八字条幅是什么关系。
3、勘验程序违法。勘验人员应当要求提供“天要灭中共 退党平安”九字条幅的万寿寺派出所的有关人员,提供该条幅来源的证据;虽然勘验笔录注明了勘验的九字条幅是万寿寺派出所提供,但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条幅就是现场悬挂的条幅时,仍然主观违法地在勘验笔录中把九字条幅为表述成“现场悬挂的条幅”,与真实情况不符,有故意掩盖万寿寺派出所提供虚假涉案条幅和程序违法之嫌。
故意违反勘验规范,勘验时把九字条幅两端的衬木拆下检验,破坏了证据实物的完整性并难以复原,为本案的依法审查起诉和审理造成困难。
4、搜查程序严重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有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搜查时全部违反上述规定,而且提交起诉的搜查笔录没给李津鹏看和签字、也没有任何人(包括见证人)签字,李津鹏被按手印的扣押清单没有提交。提交法庭的是后来假造的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
5、送去做整体分离鉴定的木棍之一为“现场提取的木棍”,没有程序文件证明它和九字条幅以及涉案八字条幅有关,不知道它是从哪儿来的,“横空出世”。扣押笔录记载从李津鹏家搜出的木棍尺寸是“80×3×3厘米或长方形木棍,而送做整体分离鉴定的却是“长78.8厘米、宽3.4厘米、高3.4厘米”的木棍,这根木棍从哪儿来的,没有程序文件证明。
6、根据辩护人和做整体分离鉴定的高级工程师邢丽萍等了解,两根木棍的整体分离,只是根据侦查人员的委托做了痕迹检验鉴定,因未做理化检验,不能证明两根木棍原为同一木料。
7、检察院审查起诉违法,竟然两次指导公安机关如何侦查。本来检察机关的任务是监督侦查行为,结果完全蜕变成指导侦查了,使办案错误叠加。
8、原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法官藐视刑诉法。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法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本案证据原件、原物如涉案条幅、条幅上下端的木棍和从李津鹏建中搜的木棍、浅色衣裤等证物,均未在法庭依法出示、辨认和质证,就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据李津鹏说,开庭时间总共才约半小时,除了宣读付孟莲、王振海、李普旭的证言外,勘验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报告和其他证人的证言一概未在法庭宣读,也没将这些法律文书交李津鹏看和提出意见。
原审判决竟然出现这样的表述“经查,本案相关证物在侦查阶段时已经通过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起赃经过书等书面形式对证据的来源、形式、名称、外观特征及证据的客观性予以固定和证实,且通过鉴定结论、勘查被告确认了相关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当庭示证的必要”,公然藐视刑诉法关于证据必须是原件、原物,并必须在法庭上出示、辨认和质证的强制性规定。本辩护人办理过很多刑事案件,头一次看到这样大胆的法官,竟然把自己公然违法言行记载在判决书中。既然公安办理本案那么客观真实、合法和具有关联性,还要开庭干什么,直接按照起诉书判决就算了;如果是这样,还要你法院和法官干什么?
9、本案办案人员奇多,先后有48个公安人员介入本案,其中有万寿寺派出所的14人(询问、搜查等):王林、范泽公、王春祥、李建武、王清、杨东军、祖葳、王东明、高瑞斌、张征、徐振华、史强、鲁友利、于海东;海淀分局国保支队的7人:勾磊、于志强、王建国、苏文云、梁兴禄,和审批立案的余?志海、张春海;市局刑侦支队勘验人员的3人:玉柱、孙立昭、李军;海淀分局预审处3人:滕静、李明春、刘晖;海淀分局法制处2人:崔宁、卓云腾;市公安局预审处4人:刘大志、张璐、王宗恒、王磊;公安鉴定人员12人:张长江、宋崇峰、邢丽萍、魏垂策、余静、刘明辉、陈占合、张淑芳、姜华、任伟、王兮、曹健;办理劳教的5人:除了刘晖、李明春外,还有审批的刘浩、海淀分局的李学明、市局法制办的杨进。另外,检察院人员1人:代理检察员陈雷;见证人2人:北洼西里小区居委会主任叶文泽,还有个特殊人物万寿寺派出所长期借用的北京无线电厂的专职见证人侯长海。以上人员合计51人。
近日,辩护律师已将这份李津鹏案二审辩护词提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编注:大陆公民悬挂“天灭中共、退党平安”之类的条幅合理合法,是在行使天赋的言论自由,更是在挽救世人,是值得赞誉的壮举。中共邪党霸占媒体欺骗民众,剥夺公民的言论权利,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万寿寺派出所:
万寿寺 所长:桑宏伟、吕根清
副所长:何俊章、张战伟、候亚军、杨峻峰
刘向辉、陈健、王东明、吴江明、陈祖强、刘军辉、
许丹宁、石利斌、张李国、刘士望、杨向同、潘学奇 海淀区政府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电话:01082579089 邮编:100089
区长:林抚生
常务副区长:杨志强
副区长:贾沫微、孙宝启、刘长利、吴雅梅、穆鹏、藏桂武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邮编 100040。
010-68639038
010-5989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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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淀区万寿寺派出所
范泽宫 13801266982。
王春祥 13801139309。
张征 010-68419305. 海淀区政府部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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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区政府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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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区长:杨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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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委书记:谭维克
副书记:关成启
区人民武装部党委书记、政委:刘建朝
区纪委书记:周京生
区委政法委书记:贾沫微
海淀区政协党组书记:彭兴业
海淀区政协党组副书记:王洪秀、刘恪
政协秘书长:李彦来
信访办公室主任:赵 寒
海淀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周玉鑫
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副主任:梁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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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海淀区委员会研究室主任:蒋海军
海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邹立华
海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管理室主任:冯 文
政协海淀区委员会专委会工作一室副主任:高 燕
海淀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孙金春
市政管理委员会纪检组组长:赵立华
海淀区财政局纪检组组长:杨 颖
海淀区委巡视组副组长:李 航
海淀区委巡视组副组长:邢 昀
海淀区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赵林静
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蒙奎敏
海淀区行政投诉中心副主任:王 伟
海淀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处副处长:吴宝华
2、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邮编:100089 电话:82519180
局长:张伟刚 电话:82519110
政委:王聚成
治安支队:冯宇、田龙、唐铁、张泽潮、李琳
纪委:王连军、杨发年、吴京萍
警务督察队:张大军、孙大立、阎立平
政治处:科长:马旭毅、童桂兰、徐小熳、
警卫处:时辰、靳博、韩蕾、
3、中共海淀区街道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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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科科长:诸葛京宁、副科:徐秀华、杨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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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淀看守所:海淀区清河镇龙岗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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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池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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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13 10: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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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审查庭法官:董建铁、谷世波:安端华:闫平:关卫平:刘永才、李京:谭萍:吕娅、张素珍
执行办公室法官:郭燕枝:高卫:金世超、杨立新:张天柱:刘燕风:阎军:冯更新:阎文强:
审判监督庭法官:次仁卓嘎:杨淑敏:邹锋:王京:刘玉红:陈都:阎炜: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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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力度寄信 公安部(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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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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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副部长:
刘京,现任中共中央委员,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副总警监警衔。
杨焕宁,男,汉族,1957年3月生,山东安丘人,197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正部长级),副总警监警衔。
刘金国,现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副总警监警衔。
孟宏伟,现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局长,副总警监警衔。
张新枫,现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副总警监警衔。
张新枫,现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副总警监警衔。
公安部纪委书记:
祝春林,现任中央纪委委员,公安部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公安部督察长,副总警监警衔。
政治部主任:
蔡安季,现任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党委委员,副总警监警衔
部长助理:
陈智敏,现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党委委员,一级警监警衔。
黄明,现任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兼办公厅主任,一级警监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