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分析,晋阳综治办是此举是想阻止外界与张女士的联系;尤其是程海律师被打一事引起世界范围的关注之后,他们害怕更多的事实真相被披露,所以不顾一切的加强对张女士的监控、骚扰和威胁;同时,他们也想阻止外界给张女士提供帮助。
张盛荣现年已七十,而且孤身一人(亲人都在外地),其引以为豪的儿子陶渊,如今在狱中病情恶化。这种监控可能给她带来的身心痛苦和压力无法想象。希望善良的人们予以关注并能伸出援手,要求晋阳综治办立即停止作恶和犯罪。
4月14日,张盛荣聘请的两位律师详细了解了张被晋阳综治办跟踪、监视的情况,并做了《律师讯问笔录》。后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张盛荣就对她长期跟踪、监视的责任人和参与者向成都市检察院、武侯区检察院等相关机构提起了控告。
以下是控告信内容:
对周欣(音)、唐某、杨某、郑维芳、龚道权、邓星强、徐琳、李含荣、黄芳、宋洪英等人滥用职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控告
控告人(被害人):张盛荣,女,汉族,1940年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花园东苑8号楼3单元A座。
被控告人1(犯罪嫌疑人):周欣(音),男,30多岁,络腮胡,偏瘦,穿综合执法的深色制服;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2(犯罪嫌疑人):唐某,男,约30岁,高大,有1.7米多高,戴眼镜,穿综合执法的深色制服;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3(犯罪嫌疑人):杨某,男,约30岁,有1.7米多高,较瘦,穿综合执法的深色制服;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4(犯罪嫌疑人):郑维芳,女,约40岁,1.62米左右,中等偏胖点,现为武侯区街道办事处和谐办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5(犯罪嫌疑人):龚道权,男,40多岁,约1.62米,武侯区街道办事处和谐建设办公室负责人。
被控告人6(犯罪嫌疑人):邓星强,男,约35岁,1.65米左右,偏瘦,武侯区公安分局晋阳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7(犯罪嫌疑人):徐琳,女,约35岁,高约1.67米,晋阳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8(犯罪嫌疑人):李含荣,男,约35岁,高约1.68米,社区办主任。
被控告人9(犯罪嫌疑人):黄芳,女,约1.6米,社区办副主任。
被控告人10(犯罪嫌疑人):宋洪英,女,1.7米左右,约40多岁,社区工作人员。
涉嫌犯罪的事实:
一、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
从2005年10月份开始,武侯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就派人并联合晋阳公安派出所人员对我实施长期监控,总是派人长期跟着我,我到哪,他们就跟到哪,监控我的行踪,长期值班跟踪我的主要有三个人,他们轮流换班监控。先后有周欣(音)的、姓杨的、姓唐的。他们一天分两班,从上午9点到下午3点一班,从下午3点到晚上9点一班。
他们平时就坐在小区门口(小区只有一个出口)等着,只要我一出小区就跟踪,我到哪值班人员就跟踪到哪,我在外面多久就跟多久。我问他们为什么跟我,他们说是街道和社区安排的。他们都穿街道发的综合执法的深蓝色制服,戴大盖帽。
目前值班监控我的是周欣和姓杨的。我多次对他们的非法跟踪提出抗议,但他们不理不睬,我行我素。特别是那个姓唐的最恶劣,前几年我儿子陶渊到刑满回家找到了工作,他就尾随到工作单位,和那单位说陶渊是炼功的,使他失去工作,生活陷于困境。这些跟踪我的人都是郑维芳、龚道权安排的。因为他们长期追逐我,骚扰我的正常生活,对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极大损害,我抗议后仍不停止。
我儿子陶渊被判刑入狱,就我一人在家,经常想外出和朋友谈谈心,我的邻居,朋友都知道我被监控、跟踪,很多都怕事不愿和我接触,我已年近70岁,使我的生活很孤独。有一次,强行拉我上三轮车,我不上,三轮车开车师傅也不敢拉我,把我整出个小便失禁,现在蹲下和站起以及睡觉翻身困难。
通过咨询律师和学习刑法,我认为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97条,构成滥用职权罪,最高检察院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长期对我的非法监控,是晋阳街道办事处行政派出机构有计划有组织的,因为我没有违法的行为,而晋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都没有监控我、限制我人身自由的法定职权。这种非法行为持续这么长的时间,并且还在持续,在周围社区和全社会甚至国际都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应该是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二、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郑维芬经常不请自来到我家里来,我表示不欢迎,请她出去,她拒绝出去,硬赖着不走,每次来是都带几个人一同来。龚道权也偶然来,不欢迎他来也硬是进家,带有六七个人。
2009年4月12日晚约8时,我请律师为儿子陶渊办理保外就医等法律事务来家拿户口本复印件,晋阳派出所副所长邓星强强行闯入我的家中,我告诉他我请的两位律师来家里谈委托法律的事,我请他出去。他不仅拒不出去,反而要在我家中查律师的证件,查完后还要摘抄登记,律师不同意就强夺过去登记,非常蛮横。
4月13日律师来接我到广元监狱去办理申请陶渊保外就医的事,综合执法办的好几个人拦在外面不让他们进,我开门说这是我请的律师,他们不理,强行把我的铁门关上,不让我出去也不让铁门外的律师进来,我的手差点被铁门夹住,夹住估计手指骨就会断,太危险了。下午快两点律师陪我去广元监狱,郑维芳和徐琳硬要“陪”我去,一直“陪”到14日下午六时我回到家中。回家时我要她俩回去不要来我家,她们硬是要进我的家,自己坐在房间里不走,我请他们走,就是不走,一共坐了三四十分钟才走。
居委会的主任李含荣、副主任黄芳和工作人员宋洪英也经常强行进入我家,请他们出去,均遭拒绝,欺负我是老人。
我国的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以上人员非法多次闯入我的住宅,我强烈要求他们退出拒绝退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把我家当成一个公共场所或他自己的家,想来就来,想走就走,邓星强和徐琳身为警察,属于司法人员,明知这样做是违法犯罪行为,仍藐视法律,更是令人气愤。
以上人员肆无忌惮长期涉嫌对我实施犯罪,而且都是行政人员,滥用权力,公然破坏国家法治和制造社会的不稳定,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长期受到他们的非法侵害,苦不堪言,请求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立即制止上述人员的犯罪行为,并依法予以追究其犯罪责任,希望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诉我。
谢谢!
此致
控告人(被害人):张盛荣
2009年4月15日
(代律师书)
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2009年4月14日《律师询问笔录》。(略)
参与迫害者:晋阳派出所 87428110邓星强(副所长)晋阳街道综治办:87433573
主任:龚道权13981970353 郑维芳
相关责任人:晋阳街道综治办:87433573
街办副书记:江宁 晋阳街办武装部 张正华
晋阳派出所所长 罗刚 80573296 13908063323
武侯区督察(纪检值班电话):028-85072592
王洪生 13688046566 彭章菊 1355872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