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禄孙丽香的冤案一步步被拖到法庭,完全是鸡西市和鸡冠区“六一零”头目全面操控指挥。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号,家属已经聘请鸡西当地一名律师和三名北京律师分别做刘孙夫妇的辩护律师。鸡西市鸡冠区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了(2008)鸡冠刑初字第174号撤诉处理决定,对鸡冠区检察院按撤诉处理,并以文件传真形式通知鸡冠区检察院和律师。依法决定撤诉即不得再诉。再诉就是逆法律规定侵犯人权,对当事人判刑就更是错上加错。
五、对鸡西市公安局提供的“证人与证词”的调查
1、高举仁:“证人”之一,(密山市太平乡庄兴村村长)
密山市太平乡庄兴村村长高举仁说:“我自己没有看到有资料,是本村村民俞根浩给我打的电话,当问到高:九点五十分你还在村里散步时,高很激动:没有啊!谁有病啊,十点了还出去散步,这大农村地,黢黑,也不象市里还有灯,我那时候早都睡觉了。我也从来没看见过什么黑色轿车、没看见有人发传单,就是村民俞根浩给我打电话说家里狗叫,出来看见院里有东西,给我打电话了,我就给派出所打电话了。就这么简单,没了。”
2、范爱英:“证人”之一,(密山市太平乡庄兴村村民)据补充调查说,判决书中说范爱英是密山市太平乡庄兴村村民,但是调查时村长说不认识,他们村有两个姓范的,但是不叫范爱英,这个名字没听过,不知道。
3、既然连村长都不知道有范爱英这个人,那么陈发祥、杨国凯两位“证人”就可想而知是不是真的存在了。这种栽赃陷害的案例是中共从上到下司空见惯的小儿科把戏了。
六、“六一零”全程策划陷害刘景禄夫妇
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在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对刘孙夫妇非法庭审休庭后,等待鸡冠区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法定的一个月时间已过,鸡西市鸡冠区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了(2008)鸡冠刑初字第174号撤诉处理决定,对鸡冠区检察院按撤诉处理,并以文件传真形式通知鸡冠区检察院和律师。依法决定撤诉即不得再诉。再诉就是逆法律规定侵犯人权,对当事人判刑就更是错上加错,是知法犯法。
可是一个半月后的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鸡冠区检察院对刘孙冤案又重新起诉了呢?这完全是鸡西市“六一零”非法组织的恶搞造成的。他们自己肆意践踏法律,将执法者统统都拖入犯罪的深渊。
我们看到在第二次开庭后匆匆编造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个事实,在第一页上说:根据鸡西市人民检察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09]45号起诉书……和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鸡冠刑初字第34号,这两个违法违宪的文件,显然不是鸡冠区检察院和法院的本意,那就是中共邪党得心应手的嫡系“六一零”这个类似二战时期盖世太保式的非法组织所为。
刘景禄孙丽香的冤案一步步被拖到法庭,完全是鸡西市和鸡冠区“六一零”头目全面操控指挥。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号,家属已经聘请鸡西当地一名律师和三名北京律师分别做刘孙夫妇的辩护律师。自鸡西律师左大伟受聘后,他的电话就完全被“六一零”全面控制,一天多少次恐吓威胁,明确说不准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
当二十九号非法庭审的前一天晚上,左大伟到宾馆与来鸡西的北京律师见面的路上,左还接到“六一零”的威胁电话,刚刚进入宾馆北京律师的房间,人还没坐稳,“六一零”的电话又打入左的手机里,明令禁止不许作无罪辩护,否则就怎样怎样,左挂断电话后告诉北京律师说:他们在威胁我,不只一次,电话里还有更难听的呢,不说了。
十月三十号鸡冠区法院非法庭审时,家属和三位北京律师惊诧的发现这个当地的律师左大伟一改昨日的态度,站到公诉人的一方,“审问”起当事人来了。左大伟经不住强大的邪恶势力的逼迫最终妥协于政治的压力。一个在司法界工作了大半生的律师,就这样被权势和利益蒙住了双眼,对邪恶势力的恐惧而被拖入了对无辜好人的犯罪道路上了。
第一次休庭后 鸡西市“六一零”李科长多次把辞退北京律师当作政治任务步步紧逼施压给左大伟,并暗示他:听“六一零”的会保证你有案子作,挣钱是不成问题的。左大伟违背良心又额外的接受了一个特殊的政治任务,他频频地接触孙丽香的弟媳和母亲,利用母女亲情采取诱骗手段,对孙母说,尽管你姑娘身体那么虚弱,“六一零”说没有按他们的路子走,没有配合他们,所以就没有放人。人家说了,你要请北京律师就得判十年以上,要是能配合他们走“上态度”( 放弃法轮功)的路就能出来,能按照我们说的做,明天就破例领你到看守所看孙丽香。孙母听说女儿被迫害的很严重,立马想见到日夜思念的女儿,看到眼前这个六十多岁、道貌岸然的“资深”律师的“诚心”相劝,孙母毫不怀疑的听信了他的话,随即拿出了二万元好处费给了左大伟。此前左大伟拿到了三千元律师代理费还不满足,又几次的跟孙母要钱,不给左大伟还骂了孙母,后给了左三百元的交通费,另一次又要了五千元。
第二次开庭前,老人家怀着不安的心情到孙丽香家,同外孙女说:让你妈妈认个错,人家就能放她回家。女儿说,信仰是她自己的问题,这不是我能劝得了的,她修炼十年了,不是我几句话就能说得了的,本来我妈也没有错;孙丽香七岁的儿子听后大声的对姥姥和来劝说的人说:我妈妈没错,凭什么认错,你们才错了呢,我妈妈没错,就不认错,不听你们的。最后小刘宇还气哭了。
给出好处费的第二天,“六一零”的李科长和左大伟真的陪着孙母去了看守所,果真见到了女儿。按照他们教给的办法,孙母把悔过书递给女儿,孙丽香拿过来就把其撕掉了。她看了看那个李科长和左大伟,对母亲说:我就聘请做无罪辩护的北京律师。
“六一零”的人见孙丽香无法说服,就指使当地律师、孙母、孙的弟媳和密山一药店的老板直接参与对孙丽香和刘景禄另一种形式的迫害,他们密谋后左大伟开出天价,让孙丽香母亲和另一个家人筹款,说如果这个到位了,保证孙丽香能判三缓三回家,刘景禄能蹲三年左右,但是不能提刑讯逼供的事了。左告诉孙的家人,说自己在公检法干了一辈子了,路子野,熟人多,相信我准没错。于是孙母和弟媳积极筹款,几千元几千元的筹借,然后交给律师和药店的老板去疏通关卡,“营救”亲人。她们哪里知道在这个腐败和谎言的世界里,“他们”所谓的路子就是一个深不可测的陷阱。
在孙母一方相信政府(重金贿赂)走“上态度”的路,另一方家属,刘景禄的姐姐和女儿坚决不同意这样做,就是要走正当的法律程序的路,聘请律师无罪辩护,堂堂正正的回家。
时间紧到马上进入第二次“庭审”了,双方家属却在聘请还是辞退北京律师的问题上发生着严重的分歧,那几个搅事的人告诉孙母给北京律师发急信,辞退了律师这边就开庭走个程序就放人,包你马上就能见到女儿。而且药店老板和左大伟多次的分别对孙母说上边定了:你们要是请北京律师判十三年是定型了;相信我们,退掉北京律师,开庭时认个错,不提刑讯逼供的事,肯定释放。该打点的都打点到位了,事情就包在我们身上。邪恶之人骗取了孙母的信任,第二次开庭前孙母等家人东挪西借的打点给各方好处费总计已达十一万元之多。
为了这些钱不白花,为了女儿早一天回家,孙母甚至与刘景禄女儿闹翻,在刘景禄的家里,孙母说服不了孩子就在地上滚来滚去的哭闹,告诉刘女儿,你要害死你妈妈呀,你不想让你妈好哇……刘景禄女儿问,为什么不能请北京律师?孙母说,人家都说了,只要用北京律师,你妈你爸就回不来了,就得判十三年,你爸你妈就完了。刘景禄女儿还是坚持自己的意见,后来孙母因突发心脏病去医院抢救。在家庭和社会的诸多压力下,刘的女儿不得不违心的放弃先前的想法,痛心的辞掉了北京律师。
此前得知,刘案退卷后,鸡西“六一零”恐怖组织为给修炼人罗织罪名,招集公、检、法三家多次研究对策,利用家属要人心切继续制造冤案和亲属间的矛盾,借此剥夺律师的辩护权利。刘景禄家属到检察院询问案情时被问及:重新起诉你们还请北京律师吗?家属说:不一定。三番五次的迫使家属给北京律师发解除代理合同的短信,他们在家属与家属之间、家属与正义律师之间、家属与“执法者”之间制造着本不应有的间隔和矛盾,达到他们对修炼人和家人迫害的罪恶目的。
一月八日,孙母开始按照左大伟和那个老板说的话(实际是鸡西“六一零”的操作)多次电话和手机短信,打到北京,主动要求解除辩护委托合同,律师不解,要求说明原委,孙母说我们不要钱了,你们不来就行了;一月九日,孙母在别人的操控中,给北京律师打电话告知家属要辞退律师,你们不要来了。
一月十日多次发往北京律师手机上的短信显示:你们要是坚持来,你们就必须把人当庭释放了,如果人放不回来,你就得把律师费退回来;包赔我们的一切损失。要不我就告你去,因为你是法轮功律师。另一手机短信说:你们要是来就有人收拾你们,还得退回律师费。
一月十一日,先期赶到鸡西的一位北京律师见到刘景禄的姐姐和女儿,得知家属已经被肇事者间隔成两种意见,迫于压力欲聘请北京正义律师的家属不得不对辩护律师做放弃的选择;同日下午五点,另一北京律师刚刚到达哈尔滨就再次接到几个短信说因家属聘请律师意见不统一,有人已经重病入院抢救,所有家属停止聘请北京律师。几位律师不得不返回北京。
这就是鸡西“六一零”指使当地律师等人欺骗家属,做了很多承诺,那个药店的老板说:(指孙母)告诉你女儿,刑讯逼供的事不能再提了,你提了就坏菜了。就出不来了。不提签个保证就能让你女儿回家,我都给你对半砍,要判一年我就让她马上回来,孙丽香判三缓三是肯定的了。我给你办的话一年一万,十年十万就能回来。“六一零”头目通过中间人向家属等承诺:只要北京律师不介入,一切条件从宽,不必写“三书”,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不吱声,法官问什么,摇头或点头就可以,其它关节我们去活动,这样判三缓三就可以回家过年了。
在“六一零”邪恶之徒的控制下,被骗的家属胸有成竹的等着接人了,法院定于一月十四日上午九点非法开庭。
七、辞退北京律师仍然心虚惧怕 庭外布满警车黑车警察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四日非法庭审前,鸡西市政法委下令所属市县区的国保大队等有关部门都必须来人监视,不许孙、刘两家的亲朋好友和法轮功的修炼人来旁听,以免泄露他们迫害大法弟子的阴谋诡计。人们看到,当天法院四周有二十多辆警车、上百个警察和便衣在监视靠近法院的行人。密山市一警察看到有密山的一个炼功人来到法院附近就上前劝说:你们千万不能进到法院里面,你进去就废了。
上午九点,原定的非法开庭时间有变,鸡西市“六一零”头目和鸡冠区法院的法官一直密谋到十点半才开庭,除去法官、公诉人和“六一零”的几个人外,家属也免于入庭,在家属一次次的争取下他们限制到四名家属旁听,冷冷清清的非法庭审在毫无生息的死寂中进行着,连必念的庭审材料都是大段大段的省略着,简单的挑一段或几句念念。第一次的“庭审”材料就是造假的,这次的很多事实和第一次的比较更是大相径庭。
二次开庭时,法官问刘景禄,你为什么炼法轮功?刘说我妻子觉得炼法轮功很好,我就炼了,从修炼以后,我把烟、酒、赌博等很多不良生活习惯都戒掉了!身体也非常好。法官阻止:别说了,别说了,你从正面回答我问题。刘景禄说:我这不就是从正面回答你吗?你不是问我为什么炼吗?我就是因为他好,我受益了才炼。这时三个法官都毛毛愣愣的如临大敌似的强行阻止:不说这些了说点别的。刘手里拿着准备好的自我辩护词还没念呢就被迫停止了自我辩护。
整个“庭审”就是这样认认真真的走过场。在非法庭审中,人们没有听到检察院在接到法院书面撤诉裁定书后,在有效期限内为什么没有任何回应和为什么要二次违法起诉。几天后,鸡西市鸡冠区法院秘密宣判强加给刘景禄的刑期八年、孙丽香九年。可是没过几天,法院的人到看守所把在当事人手中的两份判决书都要了回去,说是错了得改改。然后再拿回来的判决书上的非法刑期分别都是九年。
鸡冠区法院对刘、孙冤案秘判重刑,没有通知家属和中间人,后来当事人的弟妹多次去法院问什么时候放人,法院才不得不告诉家属已经判了九年。家属愕然,向其索要判决书,接待人以领导不在,不能作主为由推诿,后来孙的弟妹和药店老板从法官手里的五万元中要回了三万元现金,几天后又要回一万元,然后那法官告诉孙的弟妹,那一万元就不给了;第二日律师左大伟主动退回二万元,说那五千元就不退了;一周后家属又要回一万五千元钱。
刘景禄和孙丽香在接到非法判决后就上诉到鸡西中级法院,在上诉书中均揭露了当地律师左大伟、“六一零”李科长采取欺诈诱骗的手段辞去北京律师等事实,两位当事人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八、邪恶挡不住正义的声音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九号刘家人再次聘请了无罪辩护的北京律师,北京明海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阅卷后向鸡西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开庭审理请求书”和“辩护意见书”。律师从以下事实提出二审开庭审理的理由和依据法律当事人无罪的事实:
开庭审理请求书中说,一审法院转移视线,掩盖庭审真相:一审时存在被告孙丽香在庭审中详细叙述关于刑讯逼供的事实,而且情况严重,影响很大,为此庭审中止,法庭延期审理,检察院专门为此展开调查,但调查的对象却都是被指控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没有对目击证人和医院展开。所以,检察院的调查结果根本不能反映真相。虽然检察院不能象被调查人员那样采取逼供的手段,但毕竟未穷尽所有的调查途径和对象。这些情况毕竟与被告在庭审中的控告陈述不符,完全可以认定检察院将庭审笔录故意隐匿,从而有意包庇违法办案的侦查人员;第一次庭审延期审理后,由于公诉机关没有按期申请法庭恢复审理,法院书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但不知何故,该文书在案卷中也不存在。
一审法院不讲原因地未进行第三次庭审。根据一审审判案卷显示,在第二次庭审之后,检察机关曾经于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并于二月十日告知证据补充完毕,申请法庭恢复审理。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庭未介绍任何原因未予恢复,也没有第三次开庭笔录。既然没有开庭审理,那么公诉机关补充的证据当事人当然无法看到,就此直接判决对被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基于上述两点理由,为避免引发更大的争议和社会矛盾,鸡西市中级法院非常有必要开庭审理,否则必然产生包庇一审法院审判人员的重大嫌疑,让社会公众和法轮功当事人产生官官相卫、二审程序只是走过场等重大的误解。贻害无穷!
律师在辩护意见中以“事实不清”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错误”两个层面为刘景禄夫妇进行了无罪辩护:《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罪名是叙明罪状,即以组织或利用邪教组织的方式破坏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涉及三个事实问题,即有否邪教组织存在、该组织是否被利用、破坏了哪个法律的实施。一审判决就此并未加以充份查明。
法轮功组织是否属于邪教组织,由谁、经过什么程序把它确定为邪教组织,本案发生时该组织是否依旧存在;被告是否实施了利用该邪教组织进行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即是如何利用的邪教组织,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
首先、从宏观方面:正教与邪教都属于宗教行政事务。我国法定的行政主管机关是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建国以后不久(一九五八年)就已经成立。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法轮功属于什么应该由该机关依法调查。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这个部门的相关查实资料显示。
虽然民政部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将该组织予以取缔,但作为社会团体主管机关并没有也不可能对法轮功组织是否属于邪教组织做出认定;公安部作为治安主管机关,在其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中列举了截止到二零零五年共计十四种包括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共同认定和公安部自己认定的全部邪教组织,同样没有法轮功。况且,本来他们就有超越职权之嫌,本系无效认定!
既然没有主管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法轮功组织认定为什么组织,那么,利用它进行犯罪就因对象不存在而不可能。一审判决也没有具体指明本案是否还存在可以并实际被被告人利用的此种组织。既然如此,那么谈何被告人利用该组织呢?
其次,微观方面,一审没有查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组织以及破坏了具体哪部法律的实施,从而造成该法(规)某个条款、某项规定无法具体实施后果和影响的有关事实。
关于利用,目前没有法律文件对利用邪教组织的事实认定问题进行解释,一审也没有查明和认定被告人孙丽香如何利用这个组织。
根据客体相同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规定,其实施被破坏的法律必须是具体的法律。本罪也必须执行。为传播某种思想信仰而制作并散发相关书刊文件是否属于破坏法律实施行为,非常值得探讨。思想信仰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不是刑法追究的对象,除非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了传播思想信仰所实施的相关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被告散发宣传品的行为就是传播思想、认识、观念的行为,其目的并非在于破坏哪一部法律或法规的实施。这一点非常清楚,任何人不能否认。它的目的也许是宣传法轮功和批评共产党。如果因此破坏了法律或法规实施,破坏了哪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在判决书中也无法找到相关陈述。
所以,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既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邪教组织可以利用,也没有利用该种组织的行为事实,更没有破坏具体哪部法律或法规的实施的行为,就武断地认定被告人触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显然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裁判。这种裁判根本达不到以刑罚威慑人、改造人的刑法立法目的,因为这种司法行为不具备言之有据、以理服人的最基本要求。司法行为岂容如此不严肃。这在某种角度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在人为地树敌制造矛盾!
辩护律师在一审判决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错误的焦点问题上据理力争:既然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适用条件,那么适用《刑法》第三百条就没有根据。一审判决偏离《刑法》规定,曲解司法解释,当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是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信仰邪教和传播邪教的行为。如果国家出面认定,就必然陷入政教合一的泥潭之中,无法自拔。所以,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做此种劳而无功的努力,最后只能是允许人们的信仰自由。
辩护律师在辩护词的终结部份做了推心置腹的交流:顺便说一下个人浅见,如果因为批评了共产党就认为是宣扬邪教,那就歪曲了事实。司法机关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公正裁判人,不是党派的工具。所以,审判不能成为名不副实的走形式,从而丧失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否则,无论是被告本人还是社会公众,都只能是口服心不服,最终导致社会公众对整个司法系统的绝望,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因为司法系统是社会矛盾的最终屏障。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和组织都没有法外特权。从理论上和社会公众的内心看,无论什么组织和机构都要平等地接受司法审查和裁判,法院能够根据宪法和法律排除党派之见,一视同仁。这是司法机关获得人们敬畏的内在基础和原因。
本案看起来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也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西谚有云:对一人的不公是对所有人的威胁。请各位法官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勇于承担自己的历史责任,无愧于自己的法律信仰和良知,做出本案被告无罪的公正判决,让此判决经得住历史的检验,社会才会向你们致敬!
然而鸡西市中级法院对这样一个敢于维护宪法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义律师的依法请求是不屑一顾的,当然也是非常惧怕的,因为他们隐匿的都是重要的事实和无罪的证据。他们我行我素,仍然维持非法的原审判决,治罪于好人,这在当今中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在国际司法史上是令人啼笑皆非的丑闻。
匪警恶首:鲍华 | 市委书记王兆力 | 赵泰山 |
鸡西市公安局 | 鸡西市第一看守所 |
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 | 鸡西市鸡冠区法院 |
参与迫害的相关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号:0467、邮编:158100)
鸡西市市政府:办公地址-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8号
鸡西市市长(代市委书记)王兆力:2366337(办)13946824682(主抓迫害法轮功)
鸡西市副市长(公安局长)鲍 华:2689666(办)13904873366(行政负责公检法司等,亲自起诉刘景禄孙丽香冤案者)
鸡西市政府信访办公室:
市长热线:2312345、2360942。
副主任室:2355063、2376807.秘书科:2354464,接待科:2355913。
鸡西市政法委:办公地址-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5号
书记徐和祥:2339008、2395868(办)2355868、2324198(宅)15326635868、13069806663(手机)
副书记杨伯盛(610头目主抓迫害法轮功) 办公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北大街95号三楼
副书记陈 庚:2399177(办)2325600(宅)13504688788
副书记龙雨洲:2354076(办)2336777(宅)13945863076
副书记安振海:2397199(办)2326999(宅)13945813999
副书记室:2354076、2399177、2397199。
秘书长室:2367471,
纪检组:2351391,
政治部:2399866,
稳定办:2330519,
综治办:2353887,
综合办:2378842,
鸡西市公安局:办公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198号
局长鲍 华:2689666(办)13904873366(同时任副市长)
政委赵玉斌:
副局长李树波:2378288(办)2738299(宅)13945833288
副局长王福柱:2356209(办)2359788(宅)、13904679781
副局长盛连俊:2356597(办)、2388177(宅)、13946883333
鸡西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队长张顺平:2352635
鸡西市公安局国保中队队长赵泰山:手机号:13009955888(迫害法轮功急先锋)
鸡西市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对刘景禄家中电脑等私人物品进行非法鉴定
鉴定人:蒋伟
监所管理科:2370389
“610”办公室:2374309。
刑侦支队值班室:2352045。
鸡西市第一看守所
所长高延生:
办公室2314110、2313110。
鸡西市第二看守所
所长高延生:2324308,
副所长王国财:2325053。
副所长徐宏岩:2325053。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鸡西市鸡冠区201国道北侧
院长 刑国威 501 2881999
副院长 孙庆禄 502 2881888
副院长 隋明科 401 2881966
副院长 赵 云 301 2881977
副院长 李 锋 302 2881866
副院长 董石山 402 2881877
刑一庭庭长 李 伟 415 2881848
刑一庭 孙晓媛 413 2881987
刑一庭 朱 江 411 2881849
刑一庭 王建民 409 2881850
刑一庭 齐 红 407 2881851
刑一庭 闫广丹 404 2881853
刑一庭 李荣杰 406 2881855
刑一庭 刘善庭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法院(参与刘景禄夫妇非法判决人员)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李荣杰
审判员 杨桂荣
书记员 王学良
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办公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广益街67号
院长王昭权 2641601(办公室)
副院长赵福军 2641602(办公室) 13804880019(手机)
副院长吴大林 2641603(办公室)13204675666(手机)主管迫害法轮功
副院长张忠义 2641604(办公室) 13846010068(手机)
副院长王鹏举 2641606(办公室) 13904679000(手机)
刑庭庭长马立平(审判长,女)2641612(办公室)13314679790(手机)
副庭长张宝明2641635(办公室)13836568055(手机)
唐静杰2641636(办公室)13945819677(手机)
王逸群2641634(办公室)13763673877(手机)
肖洪力审判员2641638(办公室)13766695296(手机)
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办公地址-鸡西市鸡冠区201国道北侧
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地址-鸡西市鸡冠区201国道北侧
检察长刘利: 2682301(办公室)
副检察长侯登生: 2682302、2682303、2682304(办公室)
公诉科韩建立: 2682315(办公室)
控申科 :2682309(办公室)
办公室: 2682307(办公室)
举报电话 2682000(办公室)
鸡西市司法局:办公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北大街55号
局 长:于树明2369955办
副局长唐云生:(主管律师事务所)2394258办、13945803231。
副局长关朕凯:主管劳改、劳教
律师左大伟:手机13089797877孙丽香冤案的积极迫害人之一
鸡西市安全局:办公地址-鸡西市鸡冠区西山路5号
局长:李振
钟继伟、宋文爽(音)
密山市公安局
局长室5261699
局长冯晓东8136080 5222376(办) 13763676789
副局长室5230038 5230166 5221911
副局长王忠义5222671(办) 13904675800
杜世军5222349(办) 13634676788
纪检科5266029
政委室5222376
政工科长王华东5266021
密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0467--5230149 5223037
王耀光 5210737—2055(办公室)5178676(住宅)
高鹏飞 5234399---2048(办公室)5222087(住宅)
李刚 5234399---2059(办公室)5229088(住宅)
高世同 5234399---2059(办公室)5240908(住宅)
魏成祥 5234399---2099(办公室)5218805(住宅)手机13796402323
密山市第一看守所电话 5260477 、5260714
密山市610办头目于晓峰 0467--5223939
法制科副科长宇海霞 0467--5283900
控告申诉科张忠江0467--5266025
密山市政法委员会
书记室孙景龙0467--5288011
副书记隋祥云0467--5241610 5222417 5235246
防范处理×教问题办主任于晓峰(即邪恶610) 0467--5228610、5223939、宅电: 0467--524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