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董志昆之妻的起诉状,以及给云南省各级官员、公务、公检法干部及警官的公开信。
起 诉 状
原告:孙永红(董志昆之妻)
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一、请求事项:
1、就被告利用公诉力非法拘留并逮捕法轮功学员董志昆、耿淑华一事提起起诉;
2、请依法释放董志昆、耿淑华,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
1、逮捕证上的逮捕理由是: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具体行为是:向有缘人赠送“神韵国际艺术团、神韵纽约艺术团演出的《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碟,宣传中国传统文化。
光碟的内容是用歌舞形式展现中华五千年文明,如表现华夏始祖黄帝的《开创五千年文明》、表现忠孝两全的《木兰从军》、表现邪不胜正的《金猴降妖》、表现济世救人的《济公抢亲》、云南彝族舞《云罗仙韵》、喜庆的扇子舞《喜迎春》等等,美不胜收。这些中国传统的文化被搬上舞台,以绚丽的古典服装、逼真的三维动态天幕、技巧高难的中国古典舞、中西合璧的乐队、震撼心灵的演唱,组合成世界顶级的视听盛宴,展现在世界四大洲80多个城市近百万观众面前,向世界宣传中国,使西方人被中国传统文化所震撼、所感动,是一台爱国的演出,正如一位大陆观众说:“我为我们是神州子民感到自豪和高兴。”
这台大长中国人志气的演出应该大力宣传、弘扬,尤其在道德沦丧的今天,对中国人道德的回升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凡是有爱国心的人、愿意我们国家和民族富强的人都会喜欢她、欢迎她、宣传她。反之希望我们国家和民族垮掉的人才会反对她,才会把宣传她的人抓起来,是不是这个道理?这是我们根据客观事实提出释放董志昆、耿淑华的要求。
2、从法律看董志昆和耿淑华没有违法的法律依据:
(1)《宪法》第35条{基本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条文注释: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1]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的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的自由(其它略)。
董志昆和耿淑华向有缘人赠送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光碟,自由的表达自己对文化事务的见解和看法,是《宪法》保护下的爱国行为,是应该支持和鼓励的。抓捕他们违反《宪法》第35条。
(2)认定董志昆和耿淑华涉嫌利用x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希望抓捕和批准逮捕的人能提供有立法权部门制定的“法轮功是×教”的有效的国家法律条文而非个人的信口雌黄或报纸社论,如果没有,抓捕和批准逮捕的人就违反了《刑法》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所以应立即释放董志昆和耿淑华。
(3)认定董志昆和耿淑华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缺乏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3主观方面、4客观方面。是不是接受光碟上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是受害者?显然不是,那么董志昆和耿淑华究竟破坏了我国现行的哪一部法律的实施?如果没有法律被破坏实施,也就没有被犯罪侵害的客体,他们就是无罪的,应立即释放他们!
三、证据与证人
证据:赠送有缘人的神韵光碟(没收光碟的警察应出示光碟以表示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证人:昆明市盘龙区双龙派出所警察
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双龙派出所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永红(董志昆之妻)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