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日上午九点左右,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国保大队薛晋平(队长)、李激等人闯入我家抄家,历经二个多小时,他们抄走了真相资料和大法书籍等。当时我没在家。到十点左右我被绑架到盐边县红格派出所。
下午一点来钟,薛晋平一伙把我父亲(同修)和另一位同修也绑架到红格派出所。照完相,填完表后把我们三人带到一处“农家乐”进行审讯。李激审问我,另一恶警在一旁用拳头威胁,要我说出资料是哪里来的?在什么地方散发过?李激骗我说:你这是小事,只要说出来就可以回家。大约僵持了两三个小时,薛晋平进了审讯室,对我说:你还不说,他们都已经说了。由于自己执著太重,我说出了与另一功友谢经双一同散发真相资料的情况。4月2日,攀枝花市国保大队一伙人拿了一些同修的照片叫我们认,我们都不认识。4月3日凌晨我们五位同修谢经双、段明辉、顾国芳、朱光发、朱光辉被关进了盐边县看守所。(注:段明辉、顾国芳各被拘留15天;朱光发被关23天后取保候审。)
2004年9月14日8点30分,法院的警察把我们八个同修(刘清华、徐浪舟、陈鹤琼、张兴才、高朝群、梁淑芳、谢经双和我)从看守所押到盐边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我们进行非法庭审。由盐边县检察院徐贵柯对我们进行所谓起诉,审判长是肖文刚、审判员是明瑶和胡莲图、书记员是凌莉。
由于攀枝花市法轮功学员徐浪舟、陈鹤琼在法庭上揭露恶警暴力取证的罪行,盐边县法院不得不以“证据不足”于下午6点左右结束当日的开庭。二次非法庭审是在2004年11月1日8点30分。肖文刚以莫须有的所谓“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我们非法判刑:刘清华和徐浪舟被判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陈鹤琼被判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张兴才被判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高朝群被判五年;我被判四年;梁淑芳和谢经双被判三年。
2005年1月11日,我和徐浪舟、谢经双被非法送往广元监狱,在入监队四个多月,2005年5月10日,我被转到广元监狱二大队三中队。
2005年5月11日狱警强迫大法弟子奴役劳动遭到拒绝后,狱警就把同修闵勤均、张锐、白述全挟持到办公楼用电棒、狼牙棒毒打后,又拖到中队门口吊铐在大门上五个多小时。2005年5月12日早上8点钟,十多个武警手持大棒强制我们参加奴役劳动。
监狱对我们强制洗脑“转化”。采用的手段有:白天晚上都不准睡觉;叫武警暴力威胁,甚至出手打人;怂恿全体犯人对大法弟子进行批斗;下雪天胁迫老弱病残犯人同大法弟子一起受冻。
2005年5月30日,我被转到二大队八中队,2005年7月我又被转到二大队三中队遭受迫害。
2008年4月2日才回到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