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香坊区公检法机构不法人员故意刁难辩护律师,导致谢春兰的家人被迫三次更换律师;法院还不时变更开庭地点,最后选在一个很小很偏僻的法庭,并在开庭前三十分钟才通知辩护律师开庭地点。中共法庭耍尽流氓手段,但最终没能阻止律师上庭为谢春兰做无罪辩护。
谢春兰办护照遭绑架
法轮功学员谢春兰,女,四十六岁,小学文化,是哈尔滨市的一名普通的善良妇女,原本患有多种疾病,通过修炼法轮大法后,身体好转,亲身见证了法轮大法的美好和神奇。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六,谢春兰因工作需要前去哈尔滨市出入境管理局咨询办理护照,被办理护照的人员告知得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开具一户籍证明。当天谢春兰就到其户籍所在地的香坊区公安分局去办理户籍证明,工作人员告知因为这两天是周末不能办理,只能等到周一办理。结果在周一,也就是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八点多钟,谢春兰在去香坊区公安分局去办理户籍手续时,被突然蹿出来的香坊区国保大队警察绑架、非法拘留,到下午一时,又被非法关押到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当地称鸭子圈看守所。
因办护照就被绑架,谢春兰的家人实在不理解,多次到香坊区公安分局要求无罪释放谢春兰。结果香坊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一大队王殿斌、袁兆祥、李晓伟等人不但无视家人的合法要求,而且还扬言要重判谢春兰。
中共公检法百般刁难律师
谢春兰的家人于是聘请了北京著名维权律师为谢春兰作无罪辩护,维权律师杜先生等不畏北京市司法局和哈尔滨市香坊区司法局的恐吓威胁,到哈尔滨市法院审阅了非法对谢春兰讯问的卷宗,并到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谢春兰,决定为谢春兰作无罪辩护。
随着维权律师对案件的不断介入,北京市司法局和香坊区法院及司法局也不断的骚扰谢春兰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因骚扰威胁无效,竟然强行封闭维权律师杜先生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非法吊销了杜先生等律师的从业资格证书,目地是想要维权律师无法正常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
杜律师为不影响为谢春兰作无罪辩护事宜的进展,将案件及时的转交给了北京维权律师梁先生继续作代理,但是香坊区法院继续配合哈尔滨市“六一零”人员,并伙同哈尔滨市司法局及北京市司法局继续采取电话骚扰威胁施加压力等方式阻扰北京维权律师的介入,直到在开庭前三天而且是周五才通知律师于周一上午九点三十分开庭,并问是否还来哈尔滨阅卷,若是今天不能来明天后天休息,就等着周一开庭了。如此刁难,明显的是强行要求律师退出此案辩护。因为从时间上来看,根本来不及把辩护工作准备到位,梁律师只好无奈的选择了退出。
哈尔滨市“六一零”人员自认为邪恶计划可以得逞了。听内部人士透露,香坊区法院计划按照“六一零”的部署在开庭当天直接对谢春兰进行重判,但是周一并没有开庭。谢春兰的家人去香坊区法院追问,被告知又改在周三早上在香坊区黎明法庭开庭。
谢春兰家人一看还有两天时间,又聘请到北京著名维权律师兰先生和张先生为谢春兰做无罪辩护。两位律师在周二一早从北京赶到了哈尔滨,并去法院和看守所递交了为谢春兰做无罪辩护的法律手续。这一举措是香坊区法院万万没有想到的,于是通知律师明天九点半在香坊区法院开庭。
由于时间关系,律师周二无法在看守所见到谢春兰,只好在第二天一早开庭之前的八点钟赶到看守所会见谢春兰。会见刚完成,香坊区法院的法警就到了,律师的车就跟着非法押送谢春兰的车赶往庭审现场,但却发现行车方向不是去香坊区法院而是去黎明法庭。直到九点半开庭的时间,香坊区法院才通知律师开庭地点改变在黎明法庭。中共法庭耍尽流氓手段,但最终没能阻止辩护律师上庭。
辩护律师:信仰法轮大法无罪
法院做贼心虚,理亏的见不得人,法庭内外如临大敌。法庭外被公安警察和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包围,不许人靠近法庭,法庭内的旁听席被不明身份人占据(大约有二十六人)。
当非法庭审到法庭辩论时,谢春兰从个人的角度讲述了自己为什么修炼法轮大法,什么是法轮大法,为什么要告诉别人法轮大法的美好。谢春兰说:我原来只是一名普通工人,我以前身体不好,自从我修炼法轮功后我的腰椎盘突出都好了,大法让我做好人,使人道德回升,人心归正,这么好的大法你说我能不炼吗?我没有参与政治,也并不反对政府。我们没有组织,没有谁指挥谁,都是出自于自愿的。谁想修就修,想学就学,谁想要修炼都可以。我对法律不反对,只要是国家定的正常法律我都不反对,更没有采取过什么行动破坏国家法律。我修炼法轮功是因为他让我做好人,从来没有反对过政府或者有什么政治目的。我那天去香坊派出所去办理签证的事,你们就把我抓起来了。我没有犯罪,你们不应该抓我!
辩护律师则从法律的角度阐述了信仰法轮大法无罪,讲清真相无罪:
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罪名不成立。法院应当依法对其宣告无罪,应该当庭无罪释放谢春兰女士。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因此,法院、检察院等对法轮功定论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法院、检察院把谢春兰在哈尔滨子牙学校工作一事作为主要证据,子牙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了让上不起学的失学儿童重返校园”,而且子牙学校教授的内容都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书法、美术、音乐以及道德修养方面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况且当事人谢春兰并未在公安讯问笔录和法院文书上签字认可。
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我的当事人无论在家中被搜出法轮功宣传品还是口头在大街或像子牙学校类似的场合讲述法轮功真相,都不构成犯罪。我的当事人是信仰“真、善、忍”的,他们对于所遭受的迫害,不会编造,不会夸大,其讲述真相的过程中不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而且在讲清真相过程中启发人们善念,让人们选择站在正义和良知一边,不但无过,而且有功。
极为遗憾的是,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缺乏宪法意识,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法的这一规定;公民信仰者遭受来自执法机关经常性的侵权行为比比皆是。尤其在处理法轮功的问题上,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宗教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造成了相当普遍的冤案错案。
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案卷材料,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本身没有合法性,依据违宪无效的法规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公然犯罪行为。
对法轮功案件的实际侦查和审判过程往往存在着大量瑕疵,比如对辩护人介入法轮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未做到审判公开、各地六一零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辩护人认为,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运动式、过于激烈的惩治行动,违背起码的程序正义,有些行为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对法轮功信仰者实施刑讯逼供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依法治国原则,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也与国际人权准则和历史潮流背道而驰。
本案看起来是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也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抛开宪法、法律,只在“二高” 解释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西谚云:对一人的不公,是对所有人的威胁。从某种角度讲,对谢春兰的审判,就是在审判全国人民。请各位法官尊重公民们的宪法权利,也正确地面对自己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本案被告无罪的公正判决。
辩护完毕后,在场的警察那种嚣张气焰不见了,一个个像木雕泥塑一样。公诉人还要对谢春兰做一些无理的辩论,但被主审法官敲起法槌制止。法庭最后没有当庭宣布判决,于中午十二点左右草草收场。
参与此次迫害的责任单位与相关人员:
电话区号0451
香坊和动力区合了后,动力法院就是现在的香坊法院。在哈平路106号,花卉大市场旁边。
哈尔滨香坊区法院
香坊区民航路4-1号
电话0451-82341372
香坊区政法委
地址: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904室,
电话:0451-55632892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区综治委主任陆家蛟
香坊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451)82105190
局长夏金松
教育局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213号
电话:(0451)53920009
黎明街道办事处: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59号
电话:82681262 82681258
所辖社区:
福泰社区:哈市香坊区红黎街41号 电话82922580
三新社区:哈市香坊区三新小区326栋1门1楼1号 电话:82944159
军民社区:哈市香坊区人和家园420栋 电话:82949038
双赢社区:哈市香坊区荣进街113号 电话:82915727
区人大副主任、区综治委副主任刘银杰
区政协副主席、区综治委副主任王永明
区公安分局局长、区综治委副主任钱琦
香坊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一大队王殿斌、袁兆祥、李晓伟
法院
总机82106555
郭相喜8709
查办案人8507
李治胜8502
赵一民8504
葛秀芬8503
刘险峰8509
刘彬、赵焕忠、李波涛8501
翟福、郑伟8505
张彦泽、刘奋璠8506
王秀梅、刘颖8507
王瑞兰、盖娟8508
总机号码82105331、8210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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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晶、曲耀武、王莹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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