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中生,男,1968年出生,原中国民航大学英语副教授,北京岳川翻译中心企业法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丹荔园19号楼2门102。岳中生早年患过肝炎、肺结核等病,体质一直较弱。饱受牙疼之苦,虽然那时单位报销药费,但经常隔一两周犯一次,有时疼得夜里睡不着觉。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神奇般不治自愈,从此彻底告别牙疼,身体健康。同时,由于修炼大法,原本善良的他,心性更高了:业务上踏踏实实,兢兢业业,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同事友好、热情,不计较名利、待遇,2003年被评选为“中国民航学院优秀教师”。
2006年初,中国民航学院保卫处处长刘路江、教务处处长于剑以收到《九评》材料为由,向东丽公安分局举报。2月16日,东丽区610办公室和东丽公安分局常万新、 陈某、孙某、刘强,伙同及新立村派出所刘宝清等人以及民航学院保卫处刘路江、王长杰、廖某等人窜至岳中生家里,将其绑架,非法关押于东丽看守所。岳中生提出会见律师或请家属代请律师的要求,遭粗暴拒绝。中共警察甚至扬言:“ 如果有律师敢为你辩护,我们先把律师抓起来!”
岳中生被非法劳教一年零三个月。2006年2月27日,岳中生被转至天津市青泊洼劳教所。3月7日,转至天津市双口劳教所。因岳中生不写所谓“悔过书”,被罚一天到晚坐马扎(一种可折叠的小凳子)。3月10日,岳中生表示自己不应受到这种待遇,拒绝再坐马扎,包夹人员李斌(又名李斌斌)恼羞成怒,当即叫来时书泽等三、四名包夹人员对岳中生拳打脚踢,并用马扎狠砸,暴打约二十多分钟,造成他的左侧与右侧共八根肋骨骨折。
岳中生获释后,原单位领导不仅未对其遭遇表示任何同情,反而拒绝恢复其工作。岳中生多次跟有关领导谈自己的案子有疑点,但最后学校还是做出行政开除决定。
2009年2月上旬,岳中生离开天津,赴京为中国联合航空公司(中联航)商务部翻译资料,晚上住在海淀区万美达招待所。11日晚,海淀公安分局曙光派出所警察,未出示任何证件即搜查他的房间,搜出《转法轮》书一本。岳解释自己是北京岳川翻译中心企业法人,来京为中联航商务部翻译资料,自己包内的公司营业执照、合同章等可证明,中联航商务部李培斌先生也可证明,至于《转法轮》一书,只是为了个人强身健体,修身养性。但警察不听解释,更不出示法律依据,强行将其拘留。
在未下达聆讯告知书的情况下,北京市劳教委以所谓的“妨碍法律实施、扰乱社会秩序”为借口,作出(2009)京劳审字第83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岳劳教2年6个月。
岳中生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原决定;向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告知:法院已接北京市610办公室通知,对法轮功学员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律不受理,不开具不受理通知书。
仔细研究这一事件,可发现:
1、岳中生并无任何违法行为。岳赴京只是为中联航翻译资料,其商务部李培斌先生可为人证,岳包内的公司营业执照、合同章等可为物证,纯粹是一种商务行为。虽然岳当时持有《转法轮》一书,但该书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出版的合法书籍,是一本讲述修炼道理、教人向善的好书。而且岳并未向任何人宣讲,未与社会发生任何联系。而北京市劳教委竟指控其“妨碍法律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纯属凭空捏造,恶意陷害。
2、海淀公安分局不听取岳中生的解释,拒绝给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如果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同时,此举也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八款。海滨公安分局未给岳下达聆讯告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进而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根据该规定,未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依法应予以撤销。此外,办案警察未出示警官证或其它任何证件,违反了《警察法》第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七条。
3、北京市劳教委对岳劳教的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前者规定,限制人身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后者更明确指出,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而北京市劳教委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中国立法体系中只是行政法规,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对岳劳教的依据。而且前者第二条,只是从强制教育改造的角度宏观阐述了劳教制度本身,后者第十三条只是对如何确定劳教期限作了说明。二者均未能表明岳中生究竟有何违法行为。
4、北京宣武区法院拒绝受理岳提起的行政诉讼,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该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总之,对岳中生的劳教是一起彻彻底底的冤案。
岳被非法劳教后,他本人及家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其妻子原本患有心脏病、胃炎等疾病,体质虚弱。因丈夫被抓,心情更为压抑,心脏病已几次复发。由于双方亲属都在千里之外的老家河南,身边无人照料,一旦发病,极易引发生命危险,短时间内甚至几分钟内就可能失去宝贵的生命。为了护理、照料妻子,岳已向所在的河北省第一劳教所提出所外执行申请,并请求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鲁山道派出所为其提供担保。但是,由于岳认为对自己的劳教确实是一起冤案,不愿写“悔过书”等“三书”,目前其所外执行申请遇到重重阻力。
现暂无河北省第一劳教所(唐山开平劳教所)、河北省劳教局、天津市河东区鲁山道派出所领导的电话。希望海内外同修多发正念,铲除邪恶;同时希望社会上一切正义、善良人士伸出援助之手,促成岳获得自由。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0/2/13/114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