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李艳玲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唐山市乐亭县法院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对非法关押迫害近半年的法轮功学员李艳玲非法庭审。北京律师金光鸿律师在中共邪党法院的百般刁难下,为李艳玲作了义正词严的无罪辩护。李艳玲也当庭讲法轮功真相,并要求法庭播放了法轮功真相光盘。

李艳玲是在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被乐亭县610及不明真相的国保警察翻墙闯入家中绑架走的。十月十一日金律师到法院要求看卷宗和起诉书,法官庚立军(音)说上边有规定,必须经上级同意才能让看,律师只好回北京。二十一日开庭,二十日下午金律师到法院才看到起诉书和卷宗。金律师要求复印,庚立军说复印机坏了,让律师用笔抄。金律师在没有准备以及中共邪党法院的百般刁难下,仍为法轮功学员李艳玲作了充份而详尽的辩护。

金光鸿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被告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被告人不信仰法轮功。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法轮功修炼者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并没有禁止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所以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被告人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被告人习炼法轮功,而对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施以刑罚处罚更是滥刑错断。”

金光鸿律师指出: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这么害怕批评,这么害怕人民提意见呢?“是不是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政策,是不是应该对自己的人民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少一些敌视和打压呢?象法轮功这么一个和平的修炼团体,他们没有任何政治上的诉求,它的学员一心想的是如何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他们不反对政府,也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说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为什么要大规模地镇压它呢?为什么要用刑罚来处罚那些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呢?”

“从客观后果来看,被告人李艳玲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被告人通过习炼法轮功获得了身心健康,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同时积极向他人介绍宣传法轮功祛病强身的效果,让大家都来学法轮功,做好人。从小的方面来说,为家庭节省了医药费用开支,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幸福。从大的方面来说,为国家节约了医药资源,同时被告人有信仰、有寄托,并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主观恶性来看,被告人李艳玲是没有主观恶性的。被告人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她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她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被告人仅仅是为了强身健体才习炼法轮功的。

”从手段上看,被告人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是和平的方式,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以及危及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及破坏国家法律。”

辩护人还认为,宗教信仰能够净化人的心灵和灵魂,能够提升人的道德层次;宗教鼓励人们行善积德,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这不仅有助于造就良好公民,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事实上,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政府应该鼓励而不是打压人们的宗教信仰,而因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对公民定罪处罚,更是践踏人权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和处以刑罚,是对神圣的法律的亵渎,它根本就不是一个刑事案件,而是一场彻头彻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权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法律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我们的检察官和法官在内,在这里被某些人当作工具来作为铲除异己的手段,而不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同时运用司法力量来迫害打压善良无辜的法轮功学员,也是浪费国家有限的审判资源,国家应该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来打击暴力犯罪及贪污腐败犯罪等恶性刑事案件,来保护纳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不是用来打压那些与官方信仰不同的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因为这些人对社会不仅没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而且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存在,我们的社会才多了一些正义与良知。如果我们的社会多一些真、善、忍,少一些假、恶、斗,大家都来做一个象法轮功学员一样的好人,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