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调兵山市恶警王宏崴犯罪事实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辽宁省调兵山市公安局红房派出所副所长恶警王宏崴,男,几年来一直为虎作伥,积极参与迫害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我们对其劝善,他仍一意孤行,不知悔改。现将他的犯罪事实公布于众,曝光于天下。

案例一:2002年6月18日,下午2点多,时任大明派出所警察的王宏崴带领几名警察,未出示任何手续,强行闯入大法弟子老左家中,进行非法抄家。随后,王宏崴一伙把老左绑架到大明派出所,到了那里,王宏崴用电棍电击老左一个多小时,还使用了其它方式酷刑折磨、侮辱老左。他们把老左关在一个小屋里,私设刑堂、威胁恐吓、刑讯逼供历时八个多小时,老左被迫害得遍体鳞伤,身心尽瘁方才被放回家。

案例二:2002年10月31日晚,时任大明派出所警察的王宏崴带领一伙警察到大明镇的法轮功学员各家中抓人。强行闯入民宅,谎称上级领导要接见,找谈话,不去还不行,强拉硬拽,把本镇区18名法轮功学员绑架到调兵山市拘留所,进行洗脑转化。

案例三:2009年12月7日晚11点左右,大明镇的法轮功学员王兴贤(男,60岁,大明矿退休工人)在红房立交桥附近写“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写完后,走出很远,被现任红房派出所副所长的王宏崴开车追捕。得知王兴贤是大明镇的学员,就开车把王兴贤送到大明派出所。

在大明派出所一楼左边第三个审讯室内,有大明派出所六名警察和红房派出所三名警察共计九人,主要责任人王宏崴授意对王兴贤施以迫害:把王兴贤双手背铐,蹲在地上。王宏崴指使其中一名大明派出所的警察对王兴贤谩骂、侮辱、并用拳头猛砸王兴贤的头部三次;在重击第三次时,王兴贤摔倒在地,昏死过去,手臂压在身下,造成手臂骨折。打人的警察威胁恐吓说:“你要把今天的事说出去,我就扒了你的皮。以后对谁说都说自己伤的。”王兴贤在极度恐惧下,脑子思维混乱,按警察说的做了笔录。

12月8日,也就是事发第二天的早晨,王宏崴带领四名警察闯入王兴贤的家中,搜查抢劫大法书和私人物品。

12月8日晚,红房派出所的警察给王兴贤的家人打电话说,王兴贤的左手臂骨折了,让王家拿3000元钱给老人疗伤。王兴贤的家人据理力争:王兴贤出门时身体还好好的,怎么一天一夜的功夫就骨折了呢?警察早晨来时怎么没说呢?王宏崴诡辩说:“他是端着受伤的胳膊在写大字。”王家家属随后来到红房派出所,在一个仓房里见到了王兴贤,见他用一根绳托着伤臂,前额有青包,家人一再追问是被谁给打伤的,王兴贤心有恐惧,不敢说实话,说是自己摔伤的。王宏崴欺上瞒下,恐吓王兴贤的同时,和同事制造假证上报公安局,包括假录像、假照片和假笔录。

王宏崴向王兴贤家人勒索钱财不成,就把王兴贤关入调兵山市看守所进行刑拘。7天后,即2009年的12月13日,王兴贤的案子被上报到调兵山市检察院。

2010年2月3日,王兴贤被非法拘禁两个月后,被开庭审理。审判长:郭淑杰;审判员:郑玉梅、侯义长;公诉人:付芳、李凤明。

在开庭审理时,北京的正义律师为王兴贤做了无罪辩护。但是,法官不顾法律和良知仍判王兴贤三年的刑。

2010年4月1日,家属接见王兴贤时,见到王兴贤戴着手铐,托着残臂,面容憔悴,连两个小孙女都没认不出来是爷爷了。与此时,王兴贤才把自己被迫害的经过如实地说了出来。

为了制止这场残酷的迫害,法轮功学员站了出来,揭露中共流氓集团的丑恶嘴脸,曝光他们的罪恶行径,维护民众的知情权,还民众一个公道,这是对社会负责的正义之举,怎会是“犯法”!我们只是行使《宪法》赋予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对“真善忍”的信仰,还是上访或讲大法真相都是合法的。

《宪法》是母法,任何违宪立的法都是违法的。江泽民流氓集团针对法轮功制定的所谓法律都是基于自己的私利和权欲,都是违宪的。那么任何执行江氏邪恶集团的指令都是违法的行为,时机一到必受法律的严惩,无论是谁都休想逃脱。
综上所述,王宏崴及其同伙的行为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了犯罪。具体如下:

(一)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权。王宏崴一伙用侵犯人身权的方法来逼迫法轮大法修炼者放弃对法轮大法的信仰,此类行为按照《刑法》第251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二)在法轮大法修炼者的家,王宏崴无搜查证就随便搜、随便看。没有搜查手续的行为按照《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搜查罪。

(三)法轮功学员就因为信仰“真善忍”而被拘禁,王宏崴一伙拘禁学员的行为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四)为了获取臆想的假材料、假证据、让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王宏崴一伙对法轮大法修炼者采用了刑讯逼供、制造假证,要挟家人等手段逼迫,折磨法轮大法修炼者承认、签字。此类行为按照《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五)法轮功学员仅仅是因为实践信仰自由的天赋人权而遭到人身伤害,遍体鳞伤甚至肢体致残。王宏崴一伙的行为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六)在与法轮功学员的接触中,王宏崴和他的同事们都能了解到法轮大法的修炼实质,了解到大法弟子无任何政治野心,没有非法目的,都是在按“真善忍”做好人,更不是什么“邪教”。但是王宏崴他们苦于对自己仕途的担心,不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事,而是按政法委某负责人对各部门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搞假证,实施迫害,对中共发起的这场毁灭人类道德的罪恶行径推波助澜,此类行为按照《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阿根廷联邦法官裁决逮捕江泽民、罗干。在法律文书中,法官详尽地评估了中共在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以及江泽民、罗干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实施的群体灭绝政策中,采用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对人的生命和人类尊严是极大的蔑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天理昭昭,报应不爽。”古今中外凡是对神佛、对人民犯下罪行的犯罪分子没有一个能逃脱历史的审判的。

调兵山市的父老乡亲们,让我们共同揭露和抵制这场倒行逆施的迫害,把王宏崴之类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真正地享有《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走向文明,走向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