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抚松县露水河的徐洪香于2009年7月在家中被抚松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郭军等警察绑架。同年11月抚松县法院一审非法判决徐洪香10年刑期。徐洪香立即提出上诉,亲人为她聘请律师做无罪辩护。2010年3月二审法院表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抚松县法院决定于2010年4月28日重新开庭。
由于原二审代理律师无法继续代理,徐洪香家属经过多番努力,于4月26日才找到新律师来代理此案。律师在徐洪香家属的陪同下来到抚松县法院,在递交完手续后律师要求复印卷宗时,院长司海鹏说:“不允许外地律师代理法轮功案件。”律师回答说:请院长先生拿出白纸黑字法律规定来,你以为你说的话就是法律了,那还制定法律干什么,你敢为你说的话负责吗?你敢签上你的名吗?院长司海鹏无语。
4月26日下午,律师先来到抚松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但看守所人员说当事人在靖宇县看守所,于是律师又再次来到抚松县法院询问相关事宜,可到了法院后,法官说刚接到看守所电话说徐洪香拒绝聘请律师。律师于是询问法官会见当事人是不是有什么特殊手续,是不是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法官回答说不用。
律师于是去了靖宇县看守所。到了靖宇县看守所后,看守所的所长拒绝律师会见徐洪香,并说在律师来看守所的路上,抚松县政法委、“610”(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成立的非法组织,凌驾于公、检、法之上)、法院及靖宇县公安局都打电话来不允许律师会见。在恶人的百般阻挠下律师没能会见当事人。然后法院告诉律师28日不开庭了。
2010年4月28日,第二名律师去法院递交手续时,司海鹏又以当事人不同意聘请律师为由拒绝接受律师代理手续,另开庭时间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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