渥太华老人黄代明女士在老年会歧视案中胜诉 |
安省人权委员会副主席、此案的裁决者米歇尔·弗莱瑟提(Michelle Flaherty)在下达的判决书中称:法轮功是一种信仰,根据安大略省人权法规有关条款,应受到保护;将法轮功看作“×教”的评论对原告构成歧视。这样做让申诉人感到屈辱,侮辱了她的信仰尊严。
事实上,这个判决本身表明了中共打压法轮功从根本上就是非法的。因为中共长达十年的打压的根本借口就是上述的这个诽谤。
西方的法律体系存在“遵循先例”原则,判例法(Case Law)泛指可作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简单而言,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
法轮功学员在这一案件中胜诉的判决,会成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参照,并对其他案件的发展起到巨大的影响。这一判决本身是和联合国人权宪章的精神一致的。
在加拿大,这样的判决结果并不是单一的,在加拿大多起案件的判决都指向同一个结论:法轮功作为一种信仰应受到保护,诽谤法轮功是非法的。
如果说,老联会歧视案进一步证明了中共使领馆指使海外华人社区歧视、打压法轮功团体是非法的。那么,2005年,埃德蒙顿警署做出的裁决说明,中共采用宣传资料煽动仇恨也是非法的。
埃德蒙顿警署仇恨犯罪科判定,作为可识别的团体,法轮功属于宗教信仰类。中国驻卡尔加里领事馆官员分发的反法轮功的材料和其他材料中诽谤法轮功的做法,违反刑法中禁止故意对可识别团体宣扬仇恨的条款。
加拿大广播电视电讯委员会在2006年裁定则证实了中共利用电视等媒体制作假新闻污蔑法轮功构成了仇恨。裁定称,这些侮辱性评论容易造成被攻击的目标群体更易受到仇恨或轻视。
“作为提交的证据,中央电视4台播放各种不同的关于法轮功的‘故事’,委员会认为,某些用来描述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的用语是侮辱性的评论。”
“新闻节目中的这些评论,和加拿大公众的期望不一致,即新闻节目须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对相关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问题提供知情性的评论。这些针对有关新闻的评论,容易造成被攻击的目标群体更容易受到仇恨或轻视。"
2004年2月,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发现中共驻多伦多的副总领事潘新春构成诽谤,因为他在一份本地报纸中,污蔑法轮功学员。他被命令支付罚金。
这一案件是使领馆官员利用海外的媒体攻击法轮功被判罚的典型案例。
魁北克上诉法院曾判决,受中共操控的海外中文报纸《华侨时报》诽谤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
此外,2010年,魁北克高等法院对《华侨时报》和蒙特利尔《大纪元时报》案件作出了结论:大纪元时报称《华侨时报》社长周锦兴是中国政府的海外代理人,不是诽谤。周锦兴为中共迫害法轮功代言,成为其海外代理人被加拿大法庭认定不是诽谤,而是事实。
这些案件的判决都说明了同样一个问题,中共打压法轮功从依据到形式都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