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讲真相标语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五月八日】运用法律讲真相,不是简简单单就能说清楚的,可是长篇大论的发资料又不太适合当今的世人,根据世人的表现状态,我认为可以采取直观、简单明了的方式——“标语”向其讲真相。所以,我从小册子和有关法律方面的材料搜集一些短句作为标语内容,恳请同修指正。

1、修炼法轮功合法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法轮功是合法的。

2、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也是中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因此,任何打击信仰法轮功的做法都是违背国际法的,也是违犯中国《宪法》的。

3、制作、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合法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讲清真相、传播法轮功是无罪的。

4、上访无罪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因此,法轮功学员采取上访形式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诉,说明法轮功的事实真相,完全是行使公民宪法权利。法轮功学员因为上访而被处以拘留是违法的。

5、传《九评》劝“三退”不违法
传《九评共产党》劝退党、团、队不违反中国《宪法》及法律,《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传《九评》劝“三退”是合法行为,应当受到《宪法》及法律的保护。

6、至今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

7、修炼法轮功不违法,而是中共迫害法轮功过程中不但违反中国法律,而且违反了国际法,犯下了滔天大罪。

8、诽谤法轮功是“×教”是江泽民个人言论,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是违法的。

9、依据中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已构成违法违宪的多项犯罪。至少有25项罪名。

10、2000年公安部发布的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认定的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11、江泽民、罗干等30多名中共高官因迫害法轮功在全球33个国家和地区,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等54项罪名被起诉。

12、《刑法》第300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
(1)法轮功教人向善,不是“×教”。
(2)法轮功没有组织。
(3)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实施,也没有任何人受到伤害,根本不存在犯罪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