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酷刑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八大人权公约之一,于一九八七年生效。中国于一九八八年成为该公约签署国之一,对于公约中所有防止、制止酷刑,惩罚使用酷刑者,赔偿酷刑受害人等等都有法律义务执行。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是“反酷刑公约”的执行机构,所有签约国都有义务每四年提交一份报告给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以供审核。
中共第一次报告就由于“六四屠杀”而不敢及时提交,拖至一九九三年才提交。之后于一九九六与二零零零年提交两次。这三次审核,反酷刑委员会都再三提出了“劳教”、“政治犯”、以及使用酷刑等严重问题。二零零四年中共自知残酷迫害法轮功将备受关注而不敢提交报告,赖掉了第四次报告。对此,反酷刑委员再三催促,以至准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提出控诉,中共才不得不递交了二零零八年报告,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召开的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接受了审核。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将该报告连同委员会针对中共报告长达十一页的严厉质询、以及包括“法轮功人权”在内的十九家国际人权机构提交的针对中共酷刑问题的“影子报告”,一并公布。
该中共报告在国际上引起的普遍反应是:漏洞百出,与事实严重不符,核心表现是企图以“纸上进步”掩盖事实的迫害。针对此,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公布这份新的问题清单,既是对上次中共报告的评判,也是对其下一次报告的规范。
这些问题大概包括:
一,中国法律体制内遵从和执行《公约》的情况。
二,要求中共列举已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在拘留期间施行酷刑行为,特别要求其说明是否根据国际标准,让被拘留者尽快接受法官审讯并缩短审前拘留的时间,并令其对有关仍然过度采用审前拘留以及在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采用无限期审前拘留的报告进行评论等。还提到中共应真正地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开始被拘留时即享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与自己挑选的律师和医生接触、与家人联系,以及获得人身保护令等。
三,司法独立性问题。
针对中共严重干扰司法独立、大面积迫害正义律师的问题(包括为法轮功辩护而受迫害的律师),委员会要求其汇报采取了哪些步骤废除或修订有损律师独立性的条款,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的任何形式的干涉和打击,并令其提供有关将迫害司法独立的人员绳之以法的案件资料。
四,对取消或减少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法轮功学员受迫害案例答复,“黑狱”问题、各种形式侵犯妇女儿童的问题、打压少数民族问题。
六,要求中共提供资料,说明有关一些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和被非自愿摘取器官的指控是否接受了独立调查。该文件指出,“具体而言,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发现,器官移植手术的增加与开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时间恰好一致,要求进行全面调查,以澄清不实之处,缔约国对这一要求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有人因这方面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解职或调职?”
针对几名引起广泛关注的迫害法轮功学员以及迫害法轮功学员辩护律师的案例,此次该委员会再次点名提及,其中包括:法轮功学员周向阳(编者注:天津法轮功学员周向阳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五日在唐山的租住房内再遭绑架,现被关押在天津港北监狱(五月十九日,天津港北监狱更名为“滨海监狱”)并生命垂危);法轮功学员胡艳荣(编者注:凌源市法轮功学员胡艳荣于二零零七年八月五日在凌源市监狱管理分局医院被迫害致死);为法轮功学员作辩护的律师王永航(编者注:王永航律师于二零零九年七月四日被捕,之后于沈阳第一监狱遭受酷刑),等等。委员会要求中共对针对这些人的被非法逮捕、施行酷刑并在羁押时受伤致死的指控作出评论。
七,审讯期间的酷刑问题。要求中共“提供资料,说明自审议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制定的任何新的审讯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的情况,以及对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羁押安排,说明为了防止任何酷刑或虐待案件,多长时间对这些规则及安排进行一次审查。”
八,对维权人士的迫害问题(包括提供高智晟等人的下落)
九,其它一些涉及酷刑迫害的问题以及个案。
据报道,中共二零零八年报告在联合国网站公布后,其颠倒黑白的内容引起了世界各大人权团体的极大反感,包括“法轮功人权”在内共十九个人权团体向联合国提交报告对其加以驳斥和抨击。而同在反酷刑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审核的另外六个国家,人权团体提交的评论报告加在一起才有十二份。此次中共还将作何表演,人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