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汤原看守所强行注射药物 宋会兰被迫害致残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鹤岗市新华农场法轮功学员宋会兰女士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遭不法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汤原看守所,期间被注射不明药物,导致她大脑反应迟钝,记忆断断续续,舌头发硬,身体不听使唤,右腿变成青黑色,膝下肌肉坏死,现全部溃烂,骨头裸露在外,致使原本健康能自由行走的她,被迫害致残。

宋会兰被迫害后,腿脚变黑、小腿腐烂,面临截肢的危险(慎入)

日前,宋会兰向司法机构提出控告,要求汤原县看守所提供宋会兰被非法关押期间被强行注射的药物的详细书面说明;要求汤原县检察院依法追究汤原县看守所狱医张俭红、副所长闫勇、所长乔云亭、管教姜征武、穆占国、李玉奎等犯罪嫌疑人涉嫌渎职、虐待被监管人员、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现年六十岁的宋会兰,曾患有肾盂肾炎、子宫肌瘤经常流血、肾结石、风湿症、关节炎、肝炎等疾病,修炼法轮功后身体上的疾病得以康复。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宋会兰屡遭迫害,曾两次被非法劳教。这是她第五次被绑架。以下是宋会兰揭露她在汤原县看守所遭受的迫害详情: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我去横头山办事,临时住在朋友家。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点左右,横头山派出所警察来到朋友家,将我绑架到桦川县看守所非法关押。在桦川看守所非法关押期间,我被刑讯逼供,包括剥夺睡眠,长时间铐在床上,暴力灌食,不允许上厕所,殴打,侮辱诽谤等等手段,身体被迫害的极度虚弱。十二月三十一日,我被转送到汤原县看守所非法关押。汤原县看守所副所长闫勇等人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现将他们的犯罪事实陈述如下:

一、无任何犯罪理由被绑架

法律明文规定派出所的警察工作职责应该是依法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打击犯罪行为。我是一个六十多岁的农村老太太,从未做过任何违法的事,只是到朋友家串门,就被无辜绑架。在绑架过程中,横头山警察未拿出自己的证件和任何的法律文书,也没有说明非法抓人的理由,强行将我带走。而且至今我也没看见关于我的所谓“犯罪事实的法律文书”。我本身没有实施任何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也未出示任何我“有罪”的证据,《刑事诉讼法》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是清白的,却被强行关押,而且在非法关押期间我被狱警们殴打和折磨,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给家人也带来了极度的痛苦和伤害。

二、汤原县看守所非法收押

我被横头山派出所警察绑架后,非法关押在桦川县看守所。桦川县国保大队、看守所狱警和桦川县医院大夫勾结,给我多次注射不明药物,特别是桦川县看守所庞所长指使十多个狱警每天昼夜轮番对我刑讯逼供,双脚戴上脚镣子,双手铐上手铐,呈大字型抻在床上;暴力灌食,他们把我的前门牙用铁凿子别掉了;不让上厕所,我一直泡在尿湿的裤子、被褥里面,我被折磨的身体非常虚弱,生活不能自理。

酷刑演示:死人床(呈“大”字型绑在抻床上)
酷刑演示:死人床(呈“大”字型绑在抻床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规定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第十条规定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二月三十一日,我被转送到汤原县看守所。汤原县看守所副所长闫勇不顾无辜被绑架和身体已经不能自理的事实将我强行收押。闫勇对我说:“宋会兰,你又回来了,你还想象上次那样绝食出去,你死了这份心吧,没门”。我的家人在我被非法关押期间未收到任何的法律文书。

三、汤原县看守所强行注射不明药物

在被绑架期间,汤原县看守所副所长闫勇、管教李玉奎、姜征武,还有穆占国、一姓李的,及一个叫杨丽的管教等人,死死的将我按在铺上,我动弹不得,戴上手铐,强行、快速静滴了一瓶不明药物。打完后我觉得剜心的难受,满地打滚,连话都不能说,痛苦极了。乔云亭所长看我痛苦的不行了,过来威胁说:“不行,给你铐地环!”还有的狱警过来讥笑、嘲讽,说:“没事,没有副作用。”我在极痛苦中熬到晚上,发现右腿膝盖以下和右脚全变成黑色,膝盖以下全部失去知觉,身体发硬,不能行走。狱医过来了,狱警也在场,我说:“我这腿就是你们打针打的”。女狱医看过我的腿和脚之后说:“这腿废了”。

从打完针以后,我的大脑反应迟钝,记忆断断续续,舌头发硬,身体不听使唤,右腿变成青黑色,膝下肌肉坏死,象铁板一样,吃啥吐啥,大小便失禁。大约一周后,汤原县看守所狱警又把我拉到医院检查,连续去了两个医院,医生都说:“这个病人我们治不了。”狱警又把我拉回看守所。狱警穆占国说:“宋会兰,不用你装,拖也给你拖监狱去”。这时的我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汤原县看守所怕我死在看守所因此承担责任,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给我的家人打电话,让接人。

酷刑演示:打毒针(注射不明药物)
酷刑演示:打毒针(注射不明药物)

当天家人来到汤原县看守所,在所长乔云亭指定位置等待。等了挺长时间,一个在押人员把我横抱出来,只穿袜子,没穿鞋。在押人员将我直接抱到车上,这时家人发现我身体僵直、眼神发呆、手、腿直挺挺的,不能回弯,象木头人一样,没有任何反映和知觉(当时家人只看外表这样,还不知腿和脚的实情)。回到家后,家人才发现,我的右腿以下,脚面、脚趾全部坏死,呈黑色,淌黄水,摸上去硬梆梆的,象铁板一样,一敲砰砰响。

家人在第二天、第三天连续带我到佳木斯市的两大医院诊治,大夫看过之后都不收留,告之:已无治疗价值,只能截肢,还有生命危险。家人悲伤痛苦、气愤至极,回头找汤原县看守所质问:“你们用什么药把她害成这样?”乔云亭所长心虚的说:“没用啥药,就管心脏的”,负责纪检姓兰的书记说:“人那样了,你为什么还接走,第二天咋不送回来呢?”并且百般威胁、敷衍家属,开脱罪责。

如果真如乔云亭所说是治疗心脏病的药,那么:首先,我没有心脏病,不需注射治疗心脏病的药。其次,即使是治疗心脏病的药,也不应对身体健康有如此大的损害。再次,从一般常规推断,看守所的狱医受看守所的医疗条件限制,不可能提供更好的诊断,根据我当时身体的状况,汤原县看守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来处理。最后,就是汤原看守所明知道给我注射的药物会给我造成身体的严重损害,故意给我注射。

所以我请求机关提供给我注射药物的详细书面说明,事实真相将大白于天下。

四、汤原县看守所的虐待体罚

熟悉我的父老乡亲都知道我以前疾病满身:肾盂肾炎、子宫肌瘤经常流血、肾结石、风湿症、关节炎、肝炎等,苦不堪言,夫妻之间也因此经常吵架。一九九七年我修炼法轮功后,仅仅几个月的时间,全身疾病不翼而飞,家庭也和睦了。这些年身体健康,也不用打针吃药,给家里省了好多钱,邻里乡亲都是有目共睹的,然而我一个身体健康的人,短短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被伤害到这种程度。

在汤原县看守所非法关押期间,除了给我注射不明药物之外,他们还采取各种方式体罚虐待。在东北的冬天晚上零下二三十度的情况下,副所长闫勇让我睡在冰冷的地铺上,只盖着薄得透亮的被褥。我每晚被冻得浑身发抖,以至造成子宫脱垂,鲜红的肉从阴部垂下,夹在两腿之间,非常痛苦。然而,汤原县看守所狱警根本不管我的死活。

基于我被迫害的严重成度和实际情况,我请求法律依法追究汤原县看守所乔云亭等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我医疗费,精神赔偿等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