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一月七日】多年来,中共总在标榜自己“依法治国”,然而在审判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中共法官和检察官们的荒唐言行常常自曝其丑,尤其在面对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时。
如:不久前,湖北襄阳市樊城法院法官对法轮功学员赵国江说:律师辩护胜诉了也要判刑,请律师没有用,只能瞎花钱。
该法官等于是揭了中共的老底,他的话无异于告诉人们,法庭辩护,只是走走过场、装装样子。当局说你有罪,你就是有罪,想怎么判你就怎么判你。什么“依法治国”,只是骗人的鬼话。
又如,山东青岛法官于泳对法轮功学员尚德兴说:“本来想判你无罪,因为你请律师,我判你三年。”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工作人员对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说:“上面”有令,请律师的强行重判。
这两个案例中,判刑的依据是什么?只能说是“聘请律师犯法”。恐怕翻遍中外的法律,也找不出这一条。倒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律师帮助权。谁破坏这条法律的实施,谁就是犯法。也就是说,不仅仅是法官,法官的“上面”都在公然违法。法官的“上面”是谁?中国老百姓都清楚,是法院的头头和中共的政法委。而在法轮功学员的案子中,还有凌驾于公检法之上的专事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它们都是听命于中共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也就是说,真正违法犯罪的是中共集团。中共法官的言行,无意中曝光了中共的罪恶。
类似的还有“聘请外地律师犯罪论”。黑龙江省鸡西市法轮功学员刘景禄、孙丽香夫妇被警察绑架后,家属到检察院询问案情,办案人员对家属说:“(如果你们)用北京律师肯定判十年,想要放人就用本地律师。”至于“北京律师”和“本地律师”在法律上有何区别,恐怕该检察官也说不清楚。十年的量刑标准从何而来,资深的法律专家也会找不到答案。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聘请本地律师可以放人,说明这对修炼法轮功的夫妇被绑架之前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检察官的言论同样暴露了中共执法机构的荒唐。
无论是“律师辩护无用论”,还是“请律师重判论”,抑或“请外地律师判刑论”,都是见不得光的言论。它的大行其道,表明了中共法官群体在无视法律,执法犯法,成了中共以权代法的最佳注解。也从另一面说明了,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中共法官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诬判。
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借口是污蔑法轮功为“×教”,然而时至今日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为“×教”。本来嘛,法轮功修心向善,祛病健身,提升人们的道德,净化社会风气。如果这也是邪的,世上就没有正的了。想必这点即便是中共的法律制定者,也是心知肚明的。
这就导致了中共法官们的尴尬处境:无法可依,却要披着法律的外衣,冒充正义的化身。而律师的辩护却一点点将它们的画皮撕开,展示出它们的真实面目。所以在法庭上,律师辩护完后,常常看到这样的场景:旁听者竖起大拇指,法庭内掌声雷动;公诉人语无伦次,法官们哑口无言;明白了亲人是无辜受害的家人怒斥法官,有良知的法官默默询问北京律师“外地有没有判无罪或缓刑的先例?”
这些显然是中共最惧怕的,所以它才卸下伪装,以各种方式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
中共污蔑法轮功,其实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中共用来陷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恰恰适用于中共自己,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阻止律师辩护,假借法律之名陷害无辜。
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中共是真正的污染之源,只有抛弃中共,才能正本清源。也只有抛弃中共,法官们的尴尬处境才会得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