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澄清事实、讲清真相绝非犯罪,因此在讲清真相中所使用的传单、期刊、光碟等,也就不是什么犯罪证据。例如,天安门“自焚”伪案中刘春玲被重击倒地而亡,刘思影在医院里气管被切开却能唱歌,王进东被火烧的衣衫褴褛可两腿中间的塑料瓶却完好无损……那一系列漏洞疑点,证明了那是一场人为的、为嫁祸法轮功而制造的大骗局。如果不是法轮功学员一次次把真相讲给世人听,世人就还会被天安门“自焚”的谎言蒙蔽着,误会法轮大法与法轮功学员。
说到《九评》,那是真实的历史,并非我们杜撰的东西;而且中国老百姓谁也没有看到禁看《九评》的公文,为什么不能传看呢?
可是在中共法院非法庭审中,检察院提起公诉所使用的所谓“证据”,事实上都是法轮功学员向人们讲出真相的见证,是证明法轮功学员无罪的证据。法轮功学员用来讲真相的期刊、传单及光碟的内容全都是合法的,都是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都是令人欣赏和喜闻乐见的,把这些拿来试图证明法轮功学员有罪,这难道不荒唐吗?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其外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在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中,检察院的公诉人从不会说那些传单、期刊和光碟的具体内容,都是只会很笼统的用“法轮功的资料”和“法轮功光碟”来作为所谓的“证据”。实质上,这些掩盖真实内容的所谓公诉词,恰恰暴露了中共的心虚——有胆开庭,无胆辩论。因为在法庭上对天安门“自焚”伪案透透彻彻的分析,就是让真相大白,就是证明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必要和合法,就在昭示这场诉讼的无理和非法。
在法庭上这种所谓出示证据的情形,就象中共邪党诬陷说法轮功是×教却不敢让人知道法轮功是什么,甚至极力掩盖法轮功的真相和阻止世人了解法轮功一样,同样在法庭上所提交的证据,如期刊、传单、光碟,里面的内容才是真正的核心、实质的东西,是证明法轮功学员无罪的证据。对此,法院与检察院却回避,因为那些内容会使他们的控告苍白无力,相反则有力证明了法轮功无罪,法轮功学员无罪。也就是说,那些期刊和光碟的内容,才是在法庭上真正应当出示的证据,如果检察院回避这些内容,那么指控就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就是违法操作。
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用法律手段对法轮功学员定罪的法律依据和司法操作程序都是违宪、违法的。在庭审中,法轮功学员既无犯罪事实,当局也无定罪依据;当检察院的指控不能成立时,就当立即释放法轮功学员。反过来,法轮功学员则应当真正的使用法律,依法追究参与迫害的各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因此亲戚朋友中有合适的人可以作为辩护人要求出庭辩护。可向法院要求办理委托手续。由于法官也知道对法轮功的迫害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有关人员却称有所谓的依据,人们又不能仔细辨析,也就往往会受到蒙蔽,看不到问题的实质。这套手法正是中共惯用的。在法院庭审中,法轮功学员被指控有罪的所谓证据就象“自焚”案一样,掩盖了真相,留给世人的是漏洞百出的东西。
法轮功没有任何危害国家和他人的行为,法轮功学员都是按照“真善忍”修心的好人,检察院所提交的证据都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如果有亲友家人在开庭时到现场支持辩护,在庭审中所有证据是可以质证的,即辩护人可以要求仔细察看检察院提交的每一证据,可逐一分析和辩护。这样,邪恶谎言就可被揭穿,迫害伎俩就会被识破。
法轮功学员们也不是犯罪四要素中的主体,因为那个主体是犯罪的主体,法轮功学员不是罪犯,而是受害人,是应该堂堂正正的提起控告的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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