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控告人:刘梅珍 刘志的大姐
被控告人:刘杰 辽宁省女子监狱
被控告人:陈硕 辽宁省女子监狱
请求事项:
被控告人涉嫌渎职、故意伤害。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及对本案受害者予以赔偿,信仰无罪,立刻释放刘志。
事实与理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刘志现已被酷刑折磨致残、神志不清既不保外就医也没有给予人道主义治疗,狱警却说:“不转化死也不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已剥夺刘志信仰自由的权利。刘志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坚持自己的信仰无罪。
二、刘志,女,现年五十一岁,曾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哮喘等十多种疾病久治不愈。一九九五年修炼法轮大法后,按“真、善、忍”要求自己。所有的疾病不药而愈,遇矛盾向内找,做事先人后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样善良的刘志却在2009年10月22日被沈阳市和平区新兴派出所警察绑架至看守所。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沈阳市和平区法院非法判有期徒刑4年。2010年7月5日善良的刘志被非法折磨致生命垂危。看守所无策之下准刘志保外就医一年。2011年7月12日刘志被警察非法暴力绑架送入辽宁省女子监狱至今,被折磨致两腿无法行走,腿部成紫色,言语不清,需颈托支撑头部,大小便失禁,骨瘦如柴。亲属探视无果,被剥夺探视权,以上所受不公待遇已非法剥夺了刘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辽宁省女子监狱刘杰、陈硕作为工作人员执法犯法,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残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刘志致残。剥夺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刘杰、陈硕二人残害刘志的手法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辽宁省女子监狱刘杰、陈硕已涉嫌渎职、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监管人员罪。恳请依法立案调查,追究其法律责任。应还刘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的人权。
四、《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被告辽宁省女子监狱刘杰、陈硕对本案受害者刘志的残酷迫害已造成严重伤害。请求司法鉴定其伤害,追究被告刘杰、陈硕法律责任并根据《国家赔偿法》对本案受害人刘志予以赔偿。
五、被告辽宁省女子监狱刘杰、陈硕为逼迫刘志放弃信仰长期非法实施酷刑已触犯《国际酷刑罪》。
综上所述,均为事实。《宪法》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执法机构应保护善良,惩治邪恶。刘志修炼法轮大法,信奉“真、善、忍”。善良的好人应受法律保护,却受不公、非法判刑,面临危难,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执法犯法,终被追究,善恶到头终有报!愿善良的主管人员,明辨是非,择善而行,还刘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人在做,天在看。当年迫害耶稣的罗马帝国覆灭了。“种善因得善果,种恶因得恶果”,不要为邪恶陪葬,为自己和家人留下美好的未来。愿神佛保佑你们!
此致
控告人:刘梅珍
201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