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母亲由于不放弃修炼,多次被大连庄河市及光明山镇中共恶党人员构陷绑架并多次劳教。
第一次是二零零零年七月,母亲被拘留近一个月;第二次是二零零零年十月,被非法劳教两年;第三次是二零零二年十月,被非法劳教年;第四次是二零零五年十月,再次劳教两年。母亲是一个公认的好人,凡求她帮忙,从不拒绝。可苦难却一次次无情的向她袭来。这些年她所遭受的痛苦绝非笔墨所能详尽细述!
家父没有修炼法轮功。由于母亲多次遭绑架劳教,家父多次到派出所、公安局、维稳办和村镇去要人,村镇干部及派出所视家父为眼中钉。
家父于一九九零年因官夺民田而上访过。历时八年的艰辛奔波,付出了血与泪的代价,想澄清事实真相,却无人主持公道。上访中得罪了原镇党委书记孙甲维,村支部书记王学平,村会计张子春等其人。事后他们联手整治报复家父。结案时,上级政府决定将我家因上访造成的欠款全部核销,他们却不予核销,继续挂在账上;要求他们把我家土地账面上面积不合理部份改正过来,他们拒不予改正。当地中共政府打着为民服务的幌子,却无视百姓要求。
二零零零年七月母亲拘留以后,他们竟安排数名干部进驻我家,实行贴身的人身监视,禁止家父上访,强行管制,长达一个月之久。
二零零零年十月,他们又借迫害法轮功之机,将我家父绑架关进看守所六个月。
二零零二年十月,家父再次遭到构陷,被关押在看守所三个月。
二零零五年母亲被绑架走后一个月左右,赵玉圣,张有德,姜文芳,张子春,在明知我家土地并不多余的情况下,强行将我家口粮田分给赵玉圣舅哥王荣江、王学福等人。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生命的希望,分了我家的口粮田,我家吃什么?况且口粮田还受法律保护呢。家父为此多次找到相关部门,要求退还口粮田。村支部书记张有德说:你到哪告,我都不怕!爱上哪告,就上哪告。对我家父百般刁难、威胁:只要到村里办事,“不要追究土地,不要上告”是先决条件,签上字,不告了,才给办,否则,什么事都办不成。这些年,我家连土地补偿费都没领到手。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到市政府上访,市长了解事实后,第二天(三月二十日)就电话责令光明山镇党委书记李大江安排解决罚款并要他们将土地退还给我家。在李的督促下,张有德仅还了被罚的二千七百元钱,土地拒绝退还。造成我家口粮田被抢夺,至今数年之久,生活困难,可想而知。
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夜间十二点钟,他们又将家父从家中绑架,村民组长赵玉圣,村长姜文方,村支部书记张有德,镇党委组织委员王会冉,派出所所长朱文喜和其他干部都积极参与其中。
家父无辜遭非法劳教期间,被迫害致全身瘫痪,落下终身残疾,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尽管这样,派出所和村镇政府还拒绝将他放回家。只是教养院看人已经不行了,怕承担责任,由院方派车匆匆送回家来。现在家父没有其它生活来源,度日艰难。上访后得到的一点点照顾也被镇长丛清芝无情剥夺。他说:修大法什么都不给。
中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法轮功赋予人们全新的人生观,让人们做一个高尚的人,不偷、不抢、不嫖、不赌,何罪之有?
上访有罪吗?《宪法》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个人提出批评的权利”。依据宪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合法的。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国务院《信访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这种权利,体现了“让人民群众来监督自己的政府”的目的。因此,法轮功学员采取上访形式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诉,说明法轮功的事实真相,完全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法轮功学员因为上访而被处以治安拘留是违法的。公安说《通告》不准群众为法轮功上访,毫无法律依据。谁敢凌驾宪法之上剥夺公民的上访权利呢?而且很多法轮功学员的处罚裁决书中写明因违犯《治安管理除法条例》第二十四条六款即:违反社团登记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或被撤销、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可是,法轮功学员上访都是以个人名义并非什么社团名义,完全是个人行为。公安机关这种断章取义、强加于人的逻辑,显然已构成了非法拘禁。法轮功学员履行宪法的权利与公民职责,何“罪”之有?!
我是父母的孩子,在父母受难时,我有权利、更有责任把事实的真相写出来。信仰无罪。向社会呼救,希望得到正义人士的援助。给父母一点点安慰。同时,这也是一份最真实的历史见证。
好人有好报,恶者祸难逃,善恶若不报,天地不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