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来自北京的两位正义律师为被非法诬审的三位法轮功学员运海森、冯国茹、李淑文做了义正词严的无罪辩护。使出庭的公检法人员,被诬审学员的亲友和一些有幸到场的群众都明白了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犯法的恰恰是把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中共。法庭门外,法院人员强行将一些没带身份证、想听无罪辩护的群众挡在门外。法庭辩护近三个小时,很多善良的民众挺立在风雪中盼望着好人被无罪释放。等待着结果。法庭内国保大队队长宫传兴指使手下人员为出庭的人员录像,准备邀功请赏。
法庭辩护开始,检察院公诉人首先提出三位法轮功学员违犯了刑法第三百条,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罪”。辩护律师当堂询问三位法轮功学员,以前可否加入过法轮功什么组织,三位法轮功学员都肯定的回答,从没加入过任何组织,法轮功也没有任何组织让人加入。之后,律师据这一事实申辩,“当事人没参加过任何组织,就更谈不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罪”了,因此公诉人的说法不能成立。(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害人的邪教)
我们根据当庭正义律师的辩护,再结合着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观点,是非曲直请广大民众本着善心良知自行评说。
一、荒谬的刑法第三百条
中共的所谓司法程序,主要是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打着法律的幌子,来掩盖迫害,让迫害显得“合法化”,以低劣的手段来欺骗各界。
按照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要素,也称有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体”,这主要指行为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等等。其二是“犯罪主观方”,是指行为人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小偷偷钱在主观上显然是故意。其三是“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小偷偷钱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如何。例如,如果张三偷了李四一万元,那么张三的盗窃行为客观上给李四造成了一万元的损失。
许多法律工作者指出,在所谓的“法轮功案子”中,四个必需的要素中,竟然缺了全部三个用于定性的要素!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如何实施破坏行为?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面对这样的质问,公检法的所谓“执法人员”哑口无言,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但却又用《刑法》第三百条非法重判法轮功学员,制造无数冤假错案,草菅人命。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和法轮功没有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里面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这个“决定“确定了对邪教的认定标准,可是这个标准和法轮功没有丝毫关系,因为法轮功以“真善忍”为原则,教人向善,修炼者普遍道德回升,是社会中最善良的民众,这是被公认的事实。
这个俗称为“反邪教决定”(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文件被公检法广泛盗用与迫害法轮功,但是,这个决定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所以这个“决定”不能作为给法轮功修炼人定罪的依据。另外这个“决定”不但违反宪法“信仰自由”精神,而且非常粗糙,根本不能与正规的法律相提并论。
刑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不定罪”。很多人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决定当作是针对法轮功的,从而把它当作是认定法轮功“违法”的最高法律依据,这其实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二零零零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三十九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组织有十四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右七种,公安部认定的有七种,这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害人的邪教。)
三、“两高司法解释”是越权、违宪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二高司法解释一”);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宪法》六十七条和《立法法》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司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两高”作为司法机构,也没有立法权,因此他们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他们本身也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法律处理依据。
因此,在对待法轮功问题上,“两高”带头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出现“法轮功是×教组织”字样的是“两高”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但内部通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何况它们都是违宪的。所以把这个内部通知作为法律依据,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学员犯“破坏法律实施罪”是完全错误的,都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非法裁判。(注: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而且是最大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信仰自由予以保护。
辩护人认为,信仰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等等,都属于不可剥夺的信仰自由。同时,公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各种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没有参与宗教实践和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纸空文。
法庭辩护近三个小时,正义律师理正词严的向法庭提出:三位法轮功学员无罪,应该当庭释放。审判长理屈词穷,蛮横地宣布“休庭!”言说到此,良知未泯的父老乡亲肯定都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对法轮功也有了一个正确的评价,即法轮功人员没有违法,更谈不上犯罪,违法犯罪的恰恰是那些打着法制旗号,行违法犯罪之实的中共强权者。然而,“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这是亘古不变的天理,也是任何人都不能逾越的客观规律。曾几何时,文化大革命中那些打砸抢行凶害人的警察,后来被押往云南边境被秘密枪决就是很好的例证。真心希望可亲可敬的广大父老乡亲们早明真相,为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