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法委的滔天罪恶(二)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接前文

二、政法委是中共违宪违法的罪恶工具

中共是邪恶的非法组织

“中共的起家史是一个集邪恶之大全的过程,毫无光彩可言。中共的起家史恰恰说明中共政权没有合法性。”(《九评共产党》)

1954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时,作为国家主席的毛泽东就曾公开表示:“我们不少同志,就是迷信宪法,以为宪法就是治国安邦的灵丹妙药,企图把党置于宪法的约束之下。我从来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宪法,我就是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制定宪法,本质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是极具有害的!”“当然啦!宪法制定是制定了!执行不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还是要以党的指示为准。只有傻瓜和反党分子才会脱离党的领导,执行宪法。”

斯大林曾经说过,“假如不制定宪法,那么敌人就会说你是暴力夺权。他们会说这个政权是强加在人民的头上。你们必须将这个武器从你的敌人手中拿走。”中国目前的宪法恰恰正是这个目的。中共制定宪法的出发点永远不是限制政权的权力,而是在保证政权的权力不受制约的同时把门面装点的漂亮一点。假如真的把中国宪法当一回事的去研究,就会发现在中国的宪法框架下,中共“违宪”是几乎不可能的;当中共没有任何“违宪”的可能时,中国的“宪法”就没有任何意义。

北京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在2006年京郊举行的内部中国经改形势座谈会上一针见血地说。“共产党是一个违宪组织,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的,却行使权力,是一种法外的权力,这是严重违法的,怎么能说‘依法治国’?”会上,许多党内精英都能大胆吐露心声。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全民都“与中央保持一致”,实际上,不仅老百姓骂共产党,就连党内都骂共产党。

中共违宪违法,但是为了做表面工夫,获得中国人特别是正常的国际社会认可,又不得不立法立宪。于是政法委就起了保障中共“合法”的做非法的事的特殊作用:政法委不借助法律当工具,就没法给中共的非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中共不借助政法委当工具,就没法堂而皇之的用司法系统迫害中国人。

1985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在被记者问道,在中国是党大还是法大时,彭真回答说:“这个不好说。”惹来哄堂大笑,成了一个大笑话。2011年,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明目张胆说:“党大于法,立法为党。”

2012年4月,中共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委书记首期培训班开班式上说:“党委政法委书记姓党,讲政治始终是第一位的要求。”

长期以来,中共一直给人们灌输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将法律视为统治阶级的工具,给中共的党委审批捕人、杀人制度寻找依据,即“党比法大”。这和法律体现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背道而驰。然而这个完全背离了现代法治精神的“党比法大”,却成了中共统治下的公理。“讲政治不讲法律”成了政法系统的准则。

从中共的“党大于法”的角度来看政法委,很多事情就一目了然了:中共中央政法委是个法律之外的半秘密性的非法组织,在幕后控制和操纵着中国的公检法系统,是中共党权在体制上凌驾在法律之上的体现,是中共高层的意志在体制上凌驾在法律之上的体现。即在体制上,中国的司法直接受控于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国没有司法独立。中共政法委的存在表明中国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法治,因为没有司法独立,哪来真正的法治?

政法委是践踏法律的罪魁祸首

司法独立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同价值标准,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西方自由国家都是严格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中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机构所执掌的国家权力,都必须经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或认可的机关是非法机关,中共政法委就是这样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机构,其“联合办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政法委系统下的“六一零”、综治办、维稳办等分支机构,同样也都是非法的,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它们的位置。

现代法治观认为:首先,法是主体,宪法至上;法是理性、正义,权源于法,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必须受法律的约束。所谓法治,是指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法律‘凌驾一切’,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之上。所谓法律‘凌驾一切’,指的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甚至是法律的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遵守,法律本身不得被轻慢。政府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从表面上看,中国的“刑事诉讼法”针对公安、检察机关,法院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进行了规定,但政法委的设立和存在,则完全侵蚀掉了公检法三权分立和三权制衡的关系。

业内把中国的办案过程喻为饭局,公安做饭,检察送饭,法院吃饭,这一说法的确是对中国司法体系的一个绝妙的讽刺和揶揄。如果用通俗些的话来说,其含义就是将公安、检察、法院的办案过程比喻成一场饭局──公安局是做饭的,他们负责抓人,固定证据(时常发生刑讯逼供),然后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是送饭的,他们在审查起诉时一般就是把公安移交的案子整理一下,然后“例行公事”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情形如同送饭工;法院则是吃饭的,因为饭是公安做好的,检察院送来的,法院就囫囵吞枣给出判决了事。当公检法三家意见不一致时,就要交由党的政法委来“定夺”。政法委就是中国司法体系的真正老板。

中国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一些学者称其为“隐性司法制度”,但这个“隐性司法制度”对老百姓的生死予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台面上的“显性司法制度”,只不过是个摆设而已。中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要向公安部长周永康做工作汇报(当时周永康是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公安部部长),这在外国肯定是个笑话,但在中国却绝对是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因为周永康虽然是个公安部长,但他是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而肖扬只是一个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他当然要听周永康的。在民主国家,最高法官的权力几乎是和总统或首相相等的,但在中国却要受制于一个警察头子,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无论是从法治出发,还是从司法独立出发,中国司法体制都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衡关系。从理论上讲,这三个机关在权力上应该是平等独立、相互平衡和制约性的。但在实际当中,在三个权力机关之外又设置了属于高一级位阶的党的政法委,对三个职能机关进行统括,同时又基本是由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就变相形成了公安局指导检察院、法院的扭曲和错位的关系。

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这些年中,公安权力不仅急剧膨胀,而且在公检法司中形成了独大的局面。前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周永康兼任公安部部长(周现在是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现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孟建柱兼任公安部部长,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部部长等只是政法委委员,因此,实际情况是公安部部长领导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在地方上很多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厅长(或公安局局长),于是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和司法厅厅长(或局长)要向公安厅厅长(或公安局局长)汇报工作。近年在各界的呼吁压力下,有的地方政法委书记辞去了公安厅厅长(或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中共政法系统的畸形怪胎和在幕后操控司法,造成了无法无天地迫害法轮功。

东南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说,政法委的权力和机构的设立,不仅没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甚至明显与宪法相抵触。由于中共政法的职能是“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这就决定了政法委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有权行使宪法赋予专门机关才有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权力,甚至有权决定逮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判的不审,审的不判等极为恶劣的后果,使法律形同虚设,成为中国走向法制社会的拦路虎、绊脚石。

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茅于轼也在其新浪微博中建议,“取消共产党各级的政法委”。他认为取消或严格限制政法委对司法的干涉,否则司法独立永远是一句空话。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