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尔滨法院非法庭审看司法机关执法犯法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点十分,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在黎明法院公开对法轮功学员侯英华、张盛国、肖洋、肖昆非法庭审。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种种所谓的证据,拼凑数量,诬陷造假,但漏洞百出,被四位律师遵照《宪法》有理有据的一一驳回,并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法官及公诉人理屈词穷,无言以对,不得不草草收场。

这次非法庭审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执法犯法,玩忽职守,在迫害法轮功的问题上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它们才应该被送上法庭的被告席上,下面列举具体事实。

1、非法侵入民宅罪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香坊区和平路派出所恶警数人手持万能钥匙,私闯民宅,破门而入,门玻璃破碎,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与证据的情况下,将法轮功学员肖洋、肖昆无理绑架。年仅36、7岁的柔弱女子竟在土匪般的恶警驱使下,被强行劫持到哈尔滨第二看守所迫害。

《刑法》第243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非法搜查罪

当事人肖洋、肖昆被带走后,在无任何证明人(居委会、组长、邻居、家属)在场证明的情况下,也没有搜查证明,将照相馆的室内物品抢劫一空,现场一片狼藉,年画、横幅、年历、光盘等大法资料一律搜走。电脑、笔记本、照相机2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裱膜机、手机、现金等营业设备,器材全部洗劫一空(以上物品至今未归还),甚至连背包、钥匙也被劫走。此类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45条,已构成了非法搜查罪。

3、弄虚作假,罗列罪名,加重迫害

法轮功学员所有的物品,包括大法真相资料,都不是伤人的凶器,也不是破坏公共财物的工具,更不是政治纲领,而是救众生讲真相的必需品,这些物品与资料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不但无罪,反而有功于这个社会,更不会成为导致任何犯罪的证据。

但是这些司法人员却在此恶意大做文章,他们认为数量越多,情节越严重,“罪行”越大,从而加重迫害。采取卑鄙手段,暗箱操作,拼凑数量,诬陷造假,罗列罪名,并且不择手段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强行逼迫法轮功学员签字画押。经律师核对查出,有的笔录上无签字(拒签),有的无日期,有的单子上警察也没签字,有的同一个单子上签名、日期全对不上号,甚至前后矛盾。

更值得一提的是,他们竟然逼迫法轮功学员在三张空白纸上签字画押,事后再添加内容(有当场录像为证),简直荒唐至极。还有更荒谬的一例,当公诉人念到统计的数字时,竟然大言不惭地说,这些数字是根据报上来的数目加在一起,按平均数估计出来的(不是原话,大概意思)。由此可见,法庭的所谓证据荒谬到何等程度,法庭出示的唯一实物就是真相币,但经过当事人查看,一大部份真相币根本不是当事人的物品,其中大量是充填进去的。这些司法人员如此的玩忽职守,对工作如此的不认真,不负责,草菅人命。这已经构成了《刑法》第238条、第247条滥用职权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理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4、超期关押

无论是非法拘留,还是非法逮捕,不构成犯罪,无法判刑。但是恶警不肯释放法轮功学员,非要构陷罪名不可,显然是滥用程序法这一规定,是违法的。

5.法轮功学员的慈悲告诫

孰不知,这些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司法人员才是最可悲最可怜的。若不听法轮功学员的善意劝告,如还不醒悟继续迫害,必当自掘坟墓,任长霞、罗京等就是他们的前车之鉴告。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轮功学员始终慈悲善念,义正词严的与其讲清真相。只要有说话的机会就是弘扬大法的美好,表现出法轮功学员勇于证实大法,时刻救众生的大善大忍的胸怀。她们由学大法后的自身受益,讲人心归正,道德回升,大法在中国受迫害,却弘传世界100多个国家与地区,由古代的皇帝敬天讲到现在藏字石天灭中共这是天象的变化,天意不可违,法律不容践踏。《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集会等自由。法轮功学员救度众生讲真相,让人做好人,何罪之有?这些肺腑之言使在场的人都听得心知肚明,内心赞叹法轮功学员的慈悲救度。

非法庭审结束后,人们纷纷议论。难怪“公开”庭审还要拼命的限制家属和公众旁听?原来,如此荒唐可笑的庭审怕曝光啊!多少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非法投入劳教所、监狱残酷迫害。可司法机关竟然如此知法犯法,天理不容啊。

在此提醒哈尔滨香坊区国保大队王殿滨,香坊区检察院王江,香坊区法院关晓梅等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立即停止迫害,无条件的释放侯英华、张盛国、肖洋、肖昆等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立即归还所劫走的财物。

“三尺头上有神灵,善恶必报是天理。”王立军、薄熙来、周永康就是前车之鉴。只有弃恶从善,善待大法,善待法轮功学员,诚信悔改,将功补过,为自己和家人留条后路,才有希望,才有未来。

哈尔滨香坊区国保大队王殿滨 手机13936438610
哈尔滨香坊区检察院王江 电话 0451-82917015
哈尔滨香坊区法院法官关晓梅 电话82106555-8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