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 |
(接上文:《漫话共产党和纳粹》)
1935年,时任德国司法部部长的弗兰茨·居特纳曾竭力主张对一个秘密警察高级官员和一批冲锋队员提出控告,因为他认为已有证据清楚地证明他们犯了对一个集中营的被拘禁者进行最骇人听闻的酷刑虐待的罪行。但当他把证据送交给希特勒后,希特勒却命令停止起诉。
象这样的事情,倘若是在司法独立的民主国家,当然是绝不可能发生的,但在纳粹德国却不然。在这里,法律就像是希特勒的一名奴仆,必须百分之百地听命于他的旨意。换句话讲,希特勒说什么,什么就是法律。就像纳粹“二把手”戈林所宣称的那样,“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或者,按照纳粹德国司法界名人更直白的说法:“希特勒就是法律!”既然如此,高居于法律之上的希特勒当然有权使刑事诉讼程序终止进行。希特勒自己甚至曾公开宣称他就是德国人民的“最高法官”,有随意处死任何人的权力。
希特勒当权后,在司法系统大力推行纳粹一体化,首先对法官队伍进行了整肃。
在纳粹未当政时的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法官是独立的,只受法律的管辖,不会被任意撤职。然而根据纳粹当局1933年4月7日颁布的公务员法,不仅司法界中的犹太人很快被清除,而且那些被认为对纳粹的信仰有问题的人,即“有迹象表明不再准备在一切时候为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利益执言的人”也被清除了。有些不大听话的法官虽然没被清除,但却受到了警告。到1937年1月26日,纳粹当局又颁布了一项新的公务员法,规定要撤换一切“政治上不可靠”的官员,法官也包括在内。与此同时,所有法官都被迫加入了纳粹当局控制下的德国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合会。
为了让法官忠实执行希特勒的旨意,纳粹司法专员兼全国法律工作领袖汉斯·弗朗克博士在1936年告诫他们说,“民族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像党纲和元首的一些演说中所解释的,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础”。他还进一步解释说:“没有不合民族社会主义的法律的独立。你们在作出每一次决定时要想一想:‘如果元首处在我的地位会怎样决定?’对于每一项决定,都要自问一下:‘这个决定是否符合德国人民的民族社会主义良心?’然后你们就会有一种极为坚实的基础,把这种基础同民族社会主义人民国家的一致性和你们对阿道夫·希特勒意志的不朽性质的认识结合起来,就会使你们在作出决定时具有第三帝国的权威,而且这是永远的。”
1942年4月26日,希特勒在纳粹德国召开的最后一次国会会议上警告法官们说,如果他们在工作中表现出不理解当前的需要行为,那么不管他们“既得的权力”如何,都将一概予以撤职。在这次会议上,希特勒正式获得了德国最高法官的地位,有权“不受现行法律条文的任何约束”,有权把他认为不称职的任何官员撤职。之后,纳粹政府公布全体法官必须遵循的“普遍方针”。
同年7月,戈培尔声称:“法官是不能罢免的这种观点……来自一个敌视德国人民的外国知识界”,在民族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官应在工作中“少依据法律,多依据这一基本观点,即罪犯应从社会中清除出去”。同年8月22日,希特勒任命忠顺执行其意旨的蒂拉克为司法部长,授权他“不受现行法律的约束”,同博尔曼和拉默斯一起“建立民族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
希特勒一面加紧控制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一面不断缩小传统法院的管辖范围。1933年12月1 日颁布的《党和国家统一法》规定,纳粹党、冲锋队和党卫队成员犯法不再由法院审理,而由纳粹党的特别机关审理。1935年又由布雷斯劳检察院出面,规定各级法院无权裁决政府的行动是否符合宪法。
纳粹当局还绕过普通司法机构,设立专门法院来审理政治事件。
特别法庭是专门法院之一。它根据1933年3月21日的法令设立,设置于各邦的高等法院之内,主要负责审理“阴险地攻击政府”的政治案件。特别法庭由三名“必须是可靠的纳粹党员”的法官组成,不设陪审团,废止预审制,限制被告提出申诉的权利。被告可以聘请辩护律师,但律师人选要得到纳粹党官员的认可。至于某一案件是由普通法院抑或特别法庭审理,由检察官决定。根据1938年11月20日颁布的法令,特别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政治事件外还有权审理刑事案件。德国新教“明认信仰教会”领袖马丁·涅穆勒牧师因为反对教会纳粹化,曾于1938年3月在特别法庭受审。法庭指责他“滥用讲坛”和在教堂里收集捐款,判处他7个月徒刑、2000马克罚款。以后,他长期被关在集中营,直至纳粹德国灭亡。
人民法庭也是一种专门法院。1934年4月24日,它在柏林法院内设立,主要任务是审理反对纳粹政权和纳粹思想的案件。从同年7月14日起,它又取代了审理政治刑事案件的最高机构德国国家法院。人民法庭由两名职业法官和5名纳粹党、党卫队及武装部队官员组成。它基本上实行秘密审讯。审讯时,法官席背后放置的不是国徽和国旗,而是弗里德里希大王和希特勒的半身像及纳粹党党旗。辩护律师都是“合格的”纳粹党人。审判过程类似于战时的临时军法审判,被告大多判以死刑。著名的慕尼黑大学学生舒尔兄妹反纳粹政权案和1944年7月20日谋刺希特勒案,都是由人民法庭审判的。
如果说在纳粹德国,“希特勒就是法律”,那么在共产党掌权的国家,党的意志就是法律。在中国,更形象的说法,叫“党比法大”。
许多中国人都知道发生在文革中的这样一个极富象征性的场景:
1967年8月5日,在中南海内经受了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脸肿的“坐喷气式飞机”的残酷批斗之后,刘少奇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道:“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
刘少奇的抗议根本就没人理睬,非但没人理睬,而且此后对他的迫害还在不断升级。两年后,悲愤交加的他终于被迫害致死,火化时竟然连真名都不准用。
照理说,在中国,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没有谁能够凌驾于它之上。而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要罢免当然也得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刘少奇的抗议句句在理!然而事实上,在共产党的统治下,宪法只是名义上的根本大法,真正的大法并不是它,而是党的意志,在毛泽东时代就是毛泽东个人的意志。国家主席也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而是党任命的,在毛泽东时代则是毛泽东指定的,毛泽东想要谁当国家主席就让谁当国家主席,毛泽东主意变了,随时都可以叫他下台。毛泽东之所以要发动文革,就是看刘少奇不顺眼了,要把他搞掉,为此,他根本不需要征求谁的同意,也根本无需经过什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在共产党统治的中国,宪法从来都是摆摆样子的,哪个人的合法权利它都保护不了,即便是国家主席也不例外。而毛泽东,不管他怎么破坏宪法,也都不会受到什么法律的严厉制裁。因为这个宪法本身就是他钦定的。对此,刘少奇其实心知肚明,他之所以那么说,不过是因为一时被逼急了,在宣泄对毛的愤懑而已。
刘少奇被迫害致死的遭遇,再典型不过地凸显了法律在中国的卑微处境。
在共产党的一党专制下,中国的司法何曾独立过?从来都是党比法大,法要听党的话。不但大大小小的法律法规,都是党一手制定的,都是党的意志的直接体现,而且整个政法系统都牢牢地捏在党的手里——一方面这个系统的掌权者历来都由党的领导干部担任,另一方面党员还占据了它的绝大多数关键岗位。
党比法大还表现在党牢牢掌握着重大案件的拍板权,尤其是政治案件。
中共从早期开始,捕人、杀人一直都是由党委说了算。原最高法院院长江华曾明确承认:“过去在人民军队和革命根据地里,捕人、杀人都是党委审批的,已经形成制度。”一九四九年以后,中共把这种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一直延续了下来,由附属于党委的政法委具体运作。而省、市、区、县政法委书记,一般都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有时也有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
政法委是同级党委在幕后领导政法的工作部门,是中共控制公、检、法、司、国安工作的最高机构。它是半隐形的、凌驾在法律之上的特权机构,在重要或特殊个案的控诉与审理中,也是躲在背后的最高最后的“法官”。因为各级党委或政法委在幕后操控,在司法程序外干预案件,因此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由于“讲政治不讲法律”的党委、政法委的黑箱操作,中国当然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公平和公正。许多人不知道的是,不仅政法委的运作不透明,法院本身的运作也不透明,对重要、特殊或复杂案子的最终审判一般都由一个神秘的“审判委员会”黑箱操作作出最后决定。
到了文革,在毛泽东的授意下,干脆把“公检法”也砸烂了,连表面文章也不做了,全国上下,十亿人民,只剩下一项法律,那就是“毛主席指示”。毛泽东成了比希特勒还牛逼的至高无上的“大法官”,他想定谁的罪就定谁的罪,想让谁死谁就得死,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完全到了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地步。
文革结束后,中共高高举起了所谓“依法治国”的大旗,而且把这个口号写入了宪法,也颁布了名目繁多的法律法规,但“党比法大”的局面本质上没有任何改变。
就拿取缔法轮功来说,法轮功叫人做好人,不但没有违反任何中国法律,而且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但就因为党的总书记江泽民等一小撮人敌视这个功法,便公然置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于不顾,一意孤行,强行将其取缔。就因为江泽民说了一句“法轮功是邪教”,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法轮功就被莫名其妙地打成了邪教。
2009年9月,四川省西昌市68岁的老太太高德玉,因为炼法轮功而被绑架和逮捕,家人为她请了律师。然而,律师在要求会见高德玉老人的过程中,却遭到了执法部门的层层阻挠。西昌市政法委副书记刘某公然对律师称:“不要跟我讲法律,我们不讲法律。”结果,2010年9月,西昌法院非法重判高德玉老人12年徒刑。
河北省迁安市法院于2009年12月6日非法判处法轮功学员梁秀兰8年、张立芹和邵连荣7年半 、李秀华、孙永生和杨占民7年徒刑。之后,审判长冯小林面对法轮功学员家属的质疑不得不坦言:法轮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
法官对法轮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审判,那么按照什么审判呢?湖南省益阳市对法轮功学员张春秋进行判决的法官说:“现在是党权代法要镇压法轮功,我们只能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办法,这怨不得我们。”
2008年12月17日,江苏省苏州法院判法轮功学员路通4年徒刑,路通的女儿为父亲申冤,要求法院依法重审,当地法院一位名叫顾迎庆的法官说:“你不要寄希望于法律是超脱政治之外的”、“你跟我讲法律干什么,我跟你讲政治”。吉林省农安县“六一零办公室”马主任对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家属说:“在这我们说了算,我们讲政治不讲法律,你们愿上哪告就去上哪告。”
可见,在所谓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律、法治依然不过是走过场的东西,真正管用的不是它们,还是政治,说到底,是江泽民们的意志。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理应是法制社会,法律本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党派和个人都不能超越于其上。但独裁者们是不信这一套,在他们眼里,法律充其量不过是自己的奴仆和玩偶,是用来掩盖暴政的装饰和巩固权力的工具,纳粹和共产党的所作所为不恰恰证明了这一点吗?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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