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睡觉”,其实是古代封建社会的一种被叫做“宿囚”的酷刑,是一种非常残忍的刑罚。如今被中共变本加厉的用于迫害法轮功学员及异议人士。中共警察称此为“熬鹰”,以车轮战术、昼夜不息的不许受害者睡觉,目的是对人的精神和意志进行极度摧残。此酷刑看不到眼见的伤痕,但却能使受刑者极端痛苦,连天迫害甚至可致人、尤其上了年纪的人“劳累死”。所以它是最隐蔽、最非人、最卑鄙的酷刑之一。
在锦州监狱,是狱警指挥,与犯人一起完全用强制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行恶者分成几组,轮流值班看住学员日夜不让其睡觉。这种完全剥夺睡眠的时间长达半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法轮功学员饱尝其苦,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恶徒们还反复实施,变本加厉,锦州监狱一狱警最近竟得意洋洋的称:“我就是转化法轮功的,就是不让他们睡觉……”
三月以来多人遭“宿囚”酷刑
二零一二年三月起,锦州监狱在狱长王占所,主管转化法轮功学员的副狱长王学的指挥下,由设在办公大楼的狱政处处长高宽、设在狱内的教育处副处长蔡立新及各监区狱警、部份刑事犯人相互勾结,又开始对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强迫他们放弃信仰。
恶徒们采用“车轮式”的迫害,把法轮功学员关入封闭式的小号或禁闭室里面,门窗全都封闭,不让与外人接触,也不让外人知道,二十四小时不让法轮功学员睡觉,由警察和警察指使的犯人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时刻不离,强行威逼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直到所谓的“转化”为止。
陈鑫(十多年前的照片) |
例如,今年三月初,一监区大队长崔元岐、狱警刘洪伟,将法轮功学员陈鑫关到教学楼的单间,绑在椅子上,由四个刑事犯人包夹迫害,长期不让睡觉,逼迫看污蔑法轮功的录像,逼迫他放弃信仰“转化”,陈鑫被迫绝食抗议迫害。
据悉,三月份以来有至少二十名法轮功学员遭受强制转化迫害。
剥夺探视权
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从盘锦监狱又非法转押四名法轮功学员到锦州。其中三人被直接关入教学楼强行“转化”,另一位法轮功学员吕开利被迫害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被关在锦州监狱狱内的犯人医院迫害,家属去探视,狱警称不“转化”不让见。
探视被非法关押的亲人是家属的权利,家属通过探视还能了解到亲人的情况,能部份监督监狱的所作所为。但非法关押中的法轮功学员想与家属会见,锦州监狱百般刁难,要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要家属出示派出所开的“不炼功证明”。使拒绝放弃修炼的法轮功学员多年见不到家人。有的法轮功学员家属找到监狱理论,狱方谎称上级有文件,却拿不出任何文件凭据。对法轮功学员的酷刑摧残每天都在监狱的掩盖下发生着。锦州监狱用这种非法手段掩盖狱中的迫害实情。
用经济手段诱使狱警和犯人犯罪
最初,锦州监狱对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警转化一名法轮功学员(即逼迫放弃信仰),奖励恶警1000元,看管法轮功学员的犯人奖励一个“表扬”,(一个表扬减刑三十天)。到了二零零五年以后,锦州监狱为了达到进入“国家部级文明单位”,便对法轮功学员加大了迫害力度,由原来的转化一个法轮功学员给1000元增加到2000元,给那些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犯人由给一个“表扬”增加到给一个功、二个“表扬”(一共减刑三个月)。这样一来,锦州监狱开始了对法轮功学员迫害升级,二零零五年后,仅仅几年的时间,就迫害死了3名法轮功学员,而锦州监狱却被晋升为中共的“部级文明单位”。在利益的收买下,警察和犯人出卖良知和人性,名符其实的充当了共产党手中迫害善良的工具。
锦州监狱参与迫害者犯了什么罪?
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一个人保持人性发展和生命完善的重要条件;信仰的权利,就象生命的权利一样。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然而,执法人员执法犯法,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法的这一规定;法轮功学员遭受来自执法机关的侵权行为,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信仰书籍、说明真相、悬挂标语等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造成了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的关押、强制洗脑、劳教、判刑。这些做法明显违背中国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
查遍中国的所有法律,没有一条说法轮功是“邪教”;也就是说,打击法轮功没有法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的一共十四种邪教,都没有法轮功;(查百度网)。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见法 国《费加罗报》记者时,随口说出:“法轮功是邪教。”紧接着,《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而报纸文章和前党魁讲话都不是法律。
打压法轮功不是执法,而是在参与对善良同胞迫害的暴行,今日打压的功劳,都是明日的罪证。《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大法属于信仰范畴,应予保护,破坏信仰自由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违法,其行为构成犯罪。对于法轮功学员的“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迫法轮功信仰者改变或放弃信仰,更是一种犯罪行为。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都是违法的。 锦州监狱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者,包括监狱领导及警察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根据《刑法》,应负刑事责任。包括: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3、刑讯逼供罪。4、虐待被监管人罪。5、侮辱罪。6、诽谤罪等 。
在国际上,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构成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主导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包括江泽民,罗干等人在海外已被判有罪,其帮凶的罪行等同于二战时期的纳粹战犯。
历史的审判即将来临!“贵州平塘“藏字石”自然形成的六个大字“中国共产党亡”早已经告诉世人:历史的巨变就在眼前!在这场正与邪较量的巨变中,每个人都需要在善恶间作出选择。我们真心告诫锦州监狱曾经参与迫害的人员,为了你和你的家人的未来,抓紧自首坦白、弃暗投明、举报他人罪恶、争取立功赎罪,是你们唯一的出路:1、立即停止一切迫害,向追查国际坦白交待你所犯罪行,真名退党。2、尽可能保护法轮功学员,释放他们。若是这样做了,当地的法轮功学员会给你们做证。3、记录或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抓紧搜集保存迫害法轮功的证据,交给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 简称 追查国际 ),争取立功赎罪的机会,否则,所面临的是非常悲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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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狱长王洪博 办0416-349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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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处处长高宽 办0416-3496242、0416-3496241、1554161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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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办公室主任王洪涛 办0416-349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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