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认为政法委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和巨大民怨的罪魁祸首。“解散政法委!解散政法委!!”目前,各社会阶层、各地域角落、各种渠道回荡的呼声越来越高。——政法委可休矣!
(一)政法委三权包揽,不伦不类
中国古代,君王执掌朝纲,并设有谏官;刑部掌管司法,同时设有御史大夫,位次丞相,监察百官,后来改为都察院。这样使权力达到制约和监督。
现在普世认为:自由社会的三权分立,立法、司法和行政,相互制约平衡。国会的主要权力是立法权,除此之外还有财政控制权、监督权、人事权、国会自治权、弹劾权等。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针对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进行了规定。公安部是行政机关,法院司法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中共政法委的设立,则完全把(哪怕是形式上)分立的权力归一:行政、司法、监督全包揽了。
1949年时,“中央人民政府”的政务院,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负责指导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立法机关)四个部,后来公安部又纳入其中。
这个政法委原来是属于国家机关性质,后来觉得不适宜,大约于1960年撤销了。到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那个被整得“三起三落”的邓某人,提出“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并声称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于是在1980年初,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成立政法委员会的通知》,政法委员会的性质从国家机关演变为党的专门机构。虽然不包括法制委员会了,但却由党的一元化领导统揽了。
1987年中共“十三大”后,改革开放中,为使党政分开,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独立性,又撤销了中央政法委。由此看来,这样“两起两落”的“设立、撤销”,说明中共自己也是举棋不定的。觉得一个党的部门统一指挥司法、监督等机构,是不伦不类的。
然而,到1989年6·4事件后,邓某人说:“杀二十万,换二十年稳定。”强化一党专制,维稳压倒一切,顾及不得其它了。于是“三起”政法委,颁布了《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文件谨慎用词:“中央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适当调整其职责任务”。政法委员会“主要对政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而其实质是全面干预,搞红色恐怖。把公安、司法、监督等权力监督平衡的关系都打乱,既不遵照古制,又不符合世界潮流,搞“中国特色的”政法委三权包揽。
特别是江魔头以维稳为借口,把公安部长、局长升格。部长由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担任;各级公安局长由各地常委担任,并兼任政法委书记,最低也兼政法委副书记。这就使被监督者成了监督者的领导,法院、检察院对公安无法监督,因为政法委书记是他们的上司。这样,政法委书记和公安部门的权力扩大、而无约无束,使其腐败违法的事情日增,法院和检察院就很难去管,更不用说立案了。有一种比喻很恰当:公安做饭,检察院送饭,法院吃饭。因为公安是龙头统领政法,不管什么生米只要做成了熟饭,检察院就得做什么饭送什么饭,法院做什么饭吃什么饭。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比如说,中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的政法委制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安、检察、法院、武警、司法等,统一听命于政法委,哪里有司法独立?
设立政法委打乱三权分立,不搞权力的相互制约、监督,不伦不类,弊端过多。遭到国内外的种种愤怨和非议。中共经常喊:与国际接轨!连服装、薪金(高薪)都接轨了。那么,“司法制度”为何不与国际接轨呢?政法委“三起”之后,现在也该“三落”了!
(二)政法委凌驾法律之上,垂帘听政
中国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认为法律是神圣的,人人都受法律的约束,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至高无上的。
英国的法官及从前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头上戴着一个披肩假发,律师戴着小假发,法官和律师都穿法袍。这种装饰下的开庭,给人一种法律是公正、神圣的感觉。
人们常说的“无法无天”,即无视法律,也无视天理。天理重于法律,而法律之上,只有天理。讲天理:行善积德,有福报;作恶造孽,有祸临。如果人的道德水准高,都有心法约束,就会很少有违法犯罪。
商周时期,有个“画地为牢”的故事。周文王以仁德治理西岐,善待百姓,臣民敬天守法,都相信“善恶有报”,故意犯罪很少,大都是过失犯罪,正常的社会秩序很容易维持。人们犯罪后都惭愧而愿自惩。所以只要在地上划个圈,“囚禁”犯人,犯人也不“越圈”逃跑,真正是从内心想赎罪。
而现在的政法委根本不讲天理良心,傲视一切,无法无天,凌驾于法律之上,只管专政、镇压:以“杀人”“换来稳定”!所以法律制定的越来越多,可干坏事的人却有增无减。
普世的法治观认为:法是公正、道义的准则,是社会行为的最高规范;权源于法,任何权力必须受法律的制约;法制社会,宪法至上,统领一切,任何人或机构不可凌驾法律之上。
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中国的人大既有立法权,又有对一府两院(政府、检察院、法院)的监督权,可是却形同虚设。而政法委倒成了司法系统的“太上皇”。那些“歌德派”的法学痞子,一再宣扬“法律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法律”、“党领导一切”等等。
在这里不想具体批驳“党大于法”的谬论,而是说所谓的“党领导一切”,也只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的,实际是“个人权力操控一切”!
我们先看看政法委高层内正谬的分歧。2010年10月,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上书政治局,力陈中国法制建设和以法治国的最大阻力、障碍就是“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个人权力”操控法律。曹曾在中央政法委内部会议上和周永康直接“驳火”。会上周质疑曹:“究竟接受不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承认不承认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地位。”
所谓的“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是政法委书记的“一人化领导”。政法委这种隐性的、凌驾在法律之上的特权机构,确实是“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在重要或特殊个案的控诉与审理中,政法委书记是“垂帘听政”的“大法官”。且在司法程序外干预案件,还不留下任何痕迹。而台前的真正法官,则脱离了法律的准绳,违背了法律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违心地听命于幕后的摆布。
原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司法局局长韩广生,弃官出国后说:“在中国,几乎所有的大款、黑社会分子,都在党政、司法机关内有代理人、保护伞。有罪可以变成无罪。”这都得通过“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政法委,“垂帘听政”才能实现的。
再举个例子:何祚庥(罗干的连襟)因在北京发表污蔑法轮大法的文章,曾受到北京宣传部门的批评,并向各新闻媒体重申了“三不原则”:即对气功和人体科学“不报道,不宣传,不批评”。罗干便让何祚庥到天津去发表诬蔑法轮功的文章,并指使其杂志社不要认错。这样,来要求纠正错误的大法学员就越来越多。天津公安殴打并抓捕了四十五名法轮功学员。警察说:“我们是执行北京的命令,你们要反映情况就去北京。”于是法轮功学员就去了位于府右街的国务院信访办。当时警察引导法轮功学员,站到了府右街的东侧,也就是中南海的围墙外。朱镕基总理亲自接见法轮功学员,并答复天津抓的人要释放,这样法轮功学员静静地散去了。此事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赞誉:显示了大国领导人的风范,很快平息了一次请愿。然而,政法委事后却栽赃法轮功学员“围攻中南海”。这里要说明的是:“执行北京的命令”,即是政法委书记罗干一个人的命令;如果真是“围攻中南海”,那就不是“警察引导”,而是罗干下令“警察镇压”了;整个事件是罗干所设的栽赃法轮功的一个圈套。这种行径卑鄙可耻,“无法无天”,只有中共的政法委书记才能干得出来。
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茅于轼在其新浪微博中建议,“取消共产党各级的政法委”。他认为不取消或严格限制政法委对司法的干涉,司法独立永远是一句空话。
取消这种“多余的司法制度”,解散政法委,还原于相互制约的三权分立。同时能节省出一大批人、财、物力,何乐而不为?!
(三)政法委执法违法,践踏人权
大陆的中国人真是可叹可悲,竟不知自己是当今地球上的“二等公民”。一党独裁专制竟剥夺了“人民的普选权”。美国记者曾问江氏:“中国为什么不搞普选呢?”江回答:“中国人素质低。”难道中国人的素质还不如一些小国家的公民?人家都有权直接选举国家总统。中共已统治半个多世纪了,老百姓怎么还素质低?待到何时才能还给民众应有的权利呢?!
《宪法》是基本大法,其它一切法律都不得违背这个基本大法。《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依据《宪法》和《公约》,政法委的设立本身就是违法的;退一步说,如果说政法委有必要存在,那它首要的职责应该是保证法律的实施、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然而恰恰相反,政法委的设立是要强化一党专制,置法律于不顾,维稳而施暴政、践踏人权。劳教制度是违法的,迫害法轮功的“6·10”组织是违法的,对维权律师的打压也是违法的,还有截访政策、洗脑办班和封锁互联网等全都是违法的。“国际公约”没放在眼里,国家“宪法”成了一纸空文,人民代表大会是“小媳妇”,政协也只是个“花瓶”。中国公民不但没有选举权,信仰权、言论权、出版权、结社权、集会权、游行权、上访权、知情权等都成了泡影。什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执政为民”、“以民为本”,全是假的!有个相声小段比喻得形象:“老婆饼里有老婆吗?人民大会堂里也没有人民。”
中国人不只是“二等公民”,还有许多个“二等”。比如,政法委不让人民有知情权,一直搞“愚民政策”。对国外的电台施干扰(过去叫偷听敌台),对外国电视台、网站搞“封锁”;中国的报纸、电视、网站外国人随便看,可是外国的东西,却不敢让中国老百姓看,怕民众知道一些事情的真相会不稳定;在中国大陆没有新闻自由,是怕丑闻败露,而对贪官污吏失去了舆论监督;就连私人的信件也搞检查,私人的电话也设监听,很多场所都安了监视人的摄像头。为干如此腌臜之事,耗费了国家大量的资金。在人类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世界各国都尊重人权,早就对公民放开了所有的信息。可是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却怕人民,不敢搞新闻开放。以前是外国对中国搞“经济封锁”,现在是中共政法委对自己国内的民众搞“精神封锁”、“愚民政策”。只准听“歌德”的新华社一家喉舌的,全国几百种新闻媒体只准随声符合唱一个调门。所以中国的网民,被称为世界上的“二等网民”。中国的电视、电台观众、听众,属于“二等观众”、“二等听众”;海外的书报不准看,还是“二等读者”。
笔者在一个网吧门口还看到这样一个“告示”:“要上网者,请出示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可见政法委非常害怕民众“翻墙”——突破网络封锁,当很多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时候,也即是中共倒台的时候。
“执政为民”,成了“执政愚民”,不愚民执不了政。自己也感到江山坐不稳了!唯恐民变,维稳压倒一切,已达到了史无前例的程度。最近令世人不解的是:北京为何立下买菜刀“实名制”的新规矩?!如果把菜刀也作为稳定的因素,那么老百姓家里都有各式菜刀,看来下一步都得到政法委去登记注册,家家户户无一漏了!中国大陆的公民被政法委控制得已无人身自由可言了,那些媒体搞的什么“法制社会”、“今日说法”等等花架子,岂非“自欺欺人之谈”?
作为律师依据法律,为百姓说句公平话,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世界公认合理合法、无可非议的。然而在中国大陆的律师却公然遭到了迫害,维权律师胡佳被北京政法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3年半,明目张胆地践踏人权;可是2008年,欧洲议会把最高人权奖项——萨哈洛夫精神自由奖授予了胡佳。如今胡佳呆在家中仍被政法委变相拘禁。7月15日,政法委曾试图以巨额资金(近百万)收买他,连传话的国保总队长都不好意思的自认,太肮脏。
(四)政法委残酷迫害法轮功,不讲法律
中共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已经持续13年了,但是至今却拿不出任何一条法律依据。相反,政法委指令公检法对法轮功学员的立案、侦查、抄家、罚没、拘捕、洗脑、酷刑、劳教、判刑等系列行为全都是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犯罪的。
那么,为何迫害法轮功?只因为学法轮功的人数达到了1个亿,超过了党员人数,便引起了江氏的妒嫉。江曾在一个高层会议的谈话要点中说:“一直决心对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信仰和理论进行批判,夺回并巩固无产阶级的思想阵地。(实质是想树他自己的“三个代表”)法轮功讲‘真、善、忍’,不会搞恐怖暴力活动,我们的打击工作就可以放手进行。”于是,江氏和中共互为利用,政法委编造谎言、掌控“6·10”,制造了人类历史上最大之冤案,对善良人无故地迫害,犯下了滔天的群体灭绝罪。
依据《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自由权利,和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法轮功学员根本没有犯法,法轮功在中国依然是合法的。
1999年7月20日开始迫害时,抛出民政部的“规定”、公安部的“通告”,作所谓“依法取缔”法轮功的荒唐依据,同年10月,又将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其中未提法轮功一个字)强加于法轮功。这些做法的本身就是滥施法律的行为,是违宪、违法的。中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没有立法权,只有执行权。”《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民政部的“规定”、公安部的“通告”和“两高”的“司法解释”,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利用《刑法》第三百条对法轮功强加迫害,也是滥施法律的犯罪行为,更是荒唐可笑的。中国《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假如把法轮功学员强行当作“犯罪主体”,那么其它三个要素,也是不存在的,强拉硬扯也谈不上犯罪!
何来“邪教”之说?那是1999年10月25日,江氏在法国访问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时,又一次违宪的胡说八道。那个喉舌《人民日报》也奉命跟着发表特约评论员的文章。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作为个人的言词和媒体的论说,都代替不了法律,所谓“邪教”只能算信口雌黄。
为了给迫害法轮功制造“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被迫于五天后的10月30日,匆忙通过了《关于取缔、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然而,也只字没提法轮功,按照其中“邪教活动”的条文,戴到中共的头上最合适。
世界需要真、善、忍,如今法轮大法已洪传全球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谁在违法?是谁在犯罪?已经大白于天下了。
《联合国人权宣言》是二战后确定的。从过去强调国家主权,到当今强调人权,这是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犯有“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是两个在国际人权公约中被视为最违反人类道德、最引起公愤的罪行。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在这个地球上,任何人都不能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不管是哪个国家,不管是哪位政府首脑或官员,在本国犯有此种罪行,都逃不过其他国家正义法庭的审判。民众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讲述事实真相等行为都是合法的,而迫害法轮功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
2009年11月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了一项轰动世界的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元凶。法院通知书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二十年徒刑,并附带经济上的惩罚。
2009年12月17日,阿根廷第九庭法官作出裁决:就中共前党魁江泽民、“6·10”头目罗干因迫害法轮功犯下的反人类罪行,而下令阿根廷联邦警察局国际刑警部逮捕该二名中共高级官员。
以后这几名罪犯,只要走出国门,不管到哪里都可能被逮捕,而且这个判决是永久生效的。
(五)政法委名牌“造谣公司”,谎言行骗
回顾60年的历程,有多少好人在独裁专制下,无辜地断送了性命。在中国大陆的掌权者只要想打倒谁,政法部门都会编造其罪证如山,而每次平反又都是烟消雾散。这样谎言行骗的闹剧一再重演,人们已司空见惯、不以为然了。
《九评共产党》中说:“骗——邪恶要装正神,就要行骗。”“当暴力不足而需要加以掩盖修饰的时候,欺骗和谎言便登场了。谎言是暴力的另一面,也是暴力的润滑剂。”
中共的政法委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它就是把谎言作为润滑剂的,而且成了众人共识的名牌“造谣公司”。特别是在迫害法轮功中,其谎言行骗的伎俩暴露无遗。
政法委这么一部国家机器,不断编造出谎言,并动用全部媒体铺天盖地地造谣行骗,可谓史无前例。什么敛财呀,豪宅呀,1400例呀等等,都是无凭无据的,历史终究证实全是谎言。
最大的造谣行骗,莫过于2001年1月23日的“天安门自焚”事件了。这是当时的政法委书记——“6·10”头目罗干,亲自出面编造、导演的,欺骗了一些单纯的不问青红皂白的人。实质是漏洞百出的闹剧,只要稍一留意,就会揭穿其把戏:警察能在天安门背着灭火器巡逻?装汽油的塑料瓶子能烧不破?气管割断还能唱歌?记者采访咋能不穿防护服?那个扮演“自焚者”打坐时并非法轮功修炼者的姿势!……
2001年8月4日,经过缜密调查后国际教育发展组织(IED)在联合国会议上正式声明:“中国政府(江泽民)企图以诬陷法轮功残害生命破坏家庭来为其国家恐怖行为辩护……我们得到一份自焚事件的录像分析表明,整个事件是由政府导演的。”
由北美新唐人电视台制作的影片《伪火》,系统地剖析了“天安门自焚事件”为假案,在2003年11月8日第51届哥伦布国际电影电视节中获荣誉奖。人们不禁要问:法轮功传出20年,在中外一亿修炼者中,为什么仅此一例自焚事件呢?为什么不敢让其他记者(特别是外国记者)来采访呢?!用现代化新闻手段编造几个人的什么事件容易,而妄图移花接木到大法弟子身上,以此来改变法轮大法的总体形象,那是徒劳的!岂不知修炼大法的人按照法理是不允许杀生和自杀的。
作为一个国家的领导人、中共政治局常委的罗干,竟做出如此腌臜可笑之事,于天理、于道义、于法律都是不容的,必将遗臭万年。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