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警察、劳教委违法
三位法轮功学员修炼“真善忍”,做好人,何罪之有?竟被中共一次次的抓捕、关押。
庄偃红 |
北京工业大学教师、法轮功学员庄偃红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在单位办公室被朝阳区分局警察绑架,被非法劳教两年半。这是庄偃红女士第七次被绑架迫害。这次劳教迫害庄偃红的借口是“藏有法轮功宣传品”,短短几个字,就决定了一个善良大学教师失去两年半人身自由!
胡传林 |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后勤处法轮功学员胡传林在办公室,被以所谓的“改身份证(胡传林从未改过身份证)”等莫须有的罪名,强行绑架,十月十八日被非法劳教二年半。胡传林是北京广播学院传媒经济学硕士,此前曾被非法劳教一次,其妻子黄玲(北京传媒大学教师)也多次被绑架劳教,目前被逼携子离家出走。
曹东 |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法轮功学员曹东在其暂住处被北京警察第六次绑架、非法劳教。曹东六年前面见欧洲议会副主席史考特先生,讲述自己和妻子及身边熟识的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残酷迫害。之后两小时,曹东即遭中共国安便衣绑架,劫持到老家甘肃判刑五年,其妻子杨小晶在受到长期多次劳教迫害、惊扰、颠沛流离之后,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凄然离世。
北京市劳教委对三位学员的绑架及判决触犯宪法规定的公民拥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人权,也违反所谓劳动教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所以公民修炼法轮功属于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范围,当局应当予以保护。
即使按照中共自己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的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在做出劳动教养决定前,应当告知聆讯权,履行聆讯程序。但是,被劳教前曹东和家属未得到任何通知;北京警察告诉庄偃红家属说按照法律规定,家属和被劳教人有10天的期限可以提出抗辩,但令家属气愤而无奈的是,被告知庄偃红劳教的当天,就已经是抗辩的最后的期限了;更有甚者,胡传林被劫持到新安劳教所时,才知道自己已被非法劳教了。
另外,这三位学员被劳教二年半,期限超越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高二年之上限。根据中共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3条14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无故加期六个月,没有履行合法审批评议程序,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和原因,明显违法。
综上,北京市劳教委对三位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判决不但触犯宪法规定的公民拥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人权,也违法所谓劳教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共故意刁难三位法轮功学员上诉
北京劳教委在所谓的“劳教决定书”上写着: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某省劳教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此规定,曹东、庄偃红和胡传林都依法提出了行政复议和申诉。但是,他们这一合法权益遭到中共执法机关自上而下的严重侵害。
黎雄兵律师和曹东的家属遭到北京劳教委处处刁难
黎雄兵律师自从代理曹东的案件以来,和曹东的家属遭遇了北京劳教委有意的处处刁难和推诿,北京市劳教委员会和东城分局法制办先是迟迟不发放劳教裁定书,一直将劳教通知书压在法制办,直到行政复议期的最后一天,家属费尽周折才拿到“劳教决定书”(办理行政复议期必须有劳教决定书)。接着,律师带着为曹东写好的行政复议书去东城分局看守所,要求面见曹东,让他本人在复议书上签字,看守所又拒绝给律师办理会见手续,说律师要见曹东必须经过北京市劳教委批准,而北京市劳教委不予批准。后来得知曹东早就被转移到北京新安男子劳教所了,他们让家属及律师白白空跑多次,拖延时间,就为拖过行政复议期,阻止曹东的行政复议。律师再去北京市劳教委递交行政复议书,要求批准会见曹东签字。北京新安男子劳教所,又违反《刑事诉讼法》 “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的法律实施,监控律师与曹东的交谈。而后,北京劳教委继续阻碍行政复议的正常进行,黎雄兵律师依法请求调用2006年甘肃庆阳法院对曹东判决档案,又被非法拒绝。黎雄兵律师认为,曹东案关键事实不清,证据相互矛盾,处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或变更。但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劳教管理委员会驳回复议,维持原判。
曹东不服,依法对北京市政府劳教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代理人黎雄兵律师认为该案基本事实不清,对原告作出劳教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也超越法律权限违反上位法律规定,当依法撤销并立即恢复人身自由。
曹东申诉北京劳教委再次受到阻力。曹东依法上诉,宣武法院却不予立案。日前,其代理人黎雄兵律师向北京市中级法院再次提交了曹东的上诉信,中级法院却没有回应。据悉,凡是和法轮功有关的案件,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都无权自主处理,必须听命于“610 办公室”。 而“610 办公室”,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非法临时机构,它在向中共所有体制内机构下达命令的时候,大多数时候没有书面命令和通知,只有口头传达,而且规定所有听传达者不许录音、不许录像甚至不许文字记录。北京中级法院不受理曹东申诉的态度说明,原北京政法委、“610”与北京各法院的内部协调,他们还在执行,法院内部的一不成文规定就是不许法轮功案件进入法庭诉讼,这种超越法律权限下达的违法命令,内部传达,没有公开明确文件。
唐天昊律师代理胡传林的复议波折重重
先是北京朝阳分局、看守所超期关押、故意不发劳教决定书,然后北京市劳教局还和新安劳教所串通一气,阻止律师复议。律师唐天昊拿着齐备的手续到朝阳分局看守所要求会见胡传林,被看守所无理拒绝。唐天昊再次拿齐备的手续到新安劳教所要求见胡传林办理手续,新安劳教所竟绞尽脑汁搬出北京市传染病条例阻止律师会见。唐律师不得已向北京劳教局控告新安劳教所的违法行为,并就北京劳教局、新安劳教所以传染病条例为由阻止律师会见一事,书面向市政府、市人大、市检察院等部门进行控告。新安劳教所推不过去,不得不表面上安排律师会见,但背地里耍花招,想方设法处处给律师设置障碍、施加压力、孤立律师,企图让律师自己取消会见。胡传林在看守所时,自己曾亲自写信要求请律师,被劫持到新安劳教所后,仅半个月时间就被折磨的精神恍惚,突然打电话给母亲说自己放弃请律师,这次通话意外的被允许通了半个小时,胡传林在电话中说,你们想不到这里是什么样的。胡传林母亲感觉到胡传林不是处于正常的状态,到底发生了什么?接着,唐律师受到所在地律师协会的威胁,让他不要去接管北京胡传林的案件。经过多方努力和坚持,唐律师终于在监控下见到了见胡传林,但胡传林要签署复议书时,狱警和新安劳教所执行科的吉某某竟然上前抢夺胡传林手中的笔,不让他签字,威胁胡传林,不允许他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狱警都如此肆无忌惮,那么背地里又会发生什么呢?
唐律师对胡传林的状况十分担忧,将手机号码留给胡传林,告诉他随时都可以跟律师联系。但劳教所里,打电话是要申请的,说话时要监控,而且不能说里面的真实情况。黎律师也将自己的电话给过曹东,但他很清楚,劳教所是不会让曹东给他打电话的。法轮功学员一被送进劳教所,就被剥夺了所有的人身权利。
北京司法局剥夺庄偃红的上诉权利
庄偃红家属为庄偃红请律师行政诉讼,是依法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令家属震惊的是,庄偃红的代理律师办理好齐全的手续之后,不但没有被“批准”见庄偃红,还受到了北京司法局的恐吓,司法局威胁律师不准接受法轮功学员家属委托,否则他的事务所将受到牵连,最后律师不得已被迫退还了代理款项,和庄偃红家属解除了委托合同,公开以黑社会的手段剥夺庄偃红及家属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对庄偃红及其家属的再次迫害,也严重侵犯了律师的基本权益。
庄偃红家属质疑:申诉人会见律师,需要司法局的批准吗?这是哪一条法规?司法局有权恐吓律师,干扰律师办理案件吗?从庄偃红被绑架拘留到劳教,过程中当局为什么一直偷偷摸摸,如果不是理亏,为什么不允许请律师阻挠诉讼呢?
从三位学员家属近期维权的经历可以看到,北京劳教局、看守所,劳教所在中共政法委、六一零的指使和操纵下,视法律如废纸,串谋阻止律师代理曹东、庄偃红、胡传林的行政复议和申诉,用拖延、刁难、推诿、无理甚至流氓手段,剥夺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天赋人权,阻挠律师依法正常办案,目的就是阻止真相曝光,因为它们每一件事每一细节都不能摆在台面上。
还可以看到,劳教是中共的私家刑法,非法劳教法轮功学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共公安机构自抓自审,自己决定非法劳教的集体职务违法犯罪过程,劳教已成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手段。中共多使用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一莫须有的罪名迫害法轮功学员,事实证明,这种披着‘法治’外衣践踏法律,穿着西装耍流氓的行径,正是中共的邪恶本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才是罪证确凿的破坏法律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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