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建三江黑监狱劫持 被害人聘请律师控告恶人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建三江青龙山洗脑班(对外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位于青龙山农场公安分局的后院,非法随意抓人关人,也没有时间限制,想怎么折磨人就怎么折磨,专门施酷刑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真、善、忍”,是一个违法犯罪的黑监狱。

根据明慧网的报道统计,二零一零年四月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五十二位法轮功学员和一位法轮功学员家属遭此黑窝非法拘禁。

目前,建三江法轮功学员石孟昌和韩淑娟夫妇仍被非法关押在里面。家属为了维护亲人的正当权益而为他们聘请了正义律师,曾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于松江、陈冬梅和吴东升也找到正义律师,对参与迫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起刑事控告和投诉反映等相关司法程序。建三江农垦管理局政法委、“610”指使前进农场公安分局、七星农场公安分局,对控告青龙山洗脑班的于松江、石孟昌家属和当地法轮功学员实施骚扰。

一、律师启动刑事控告和投诉反映等相关司法程序

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律师配合法轮功学员石孟昌和韩淑娟的家属及于松江去建三江管理局检察院、建三江管理局纪检委和建三江管理局公安局,以“非法拘禁罪”控告洗脑班相关责任人,并要求立即释放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石孟昌和韩淑娟。

下午三点钟左右,律师与家属来到建三江农垦区检察院,一女工作人员接待他们。同一时刻,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都接到了很多国际国内的电话,据反馈打电话的人都在给他们讲述关于青龙山洗脑班的真实情况。

下午三点半左右,律师与家属来到建三江农垦区检察院控申科,就青龙山洗脑班房跃春等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控告。控申科科长孙检察官接待,孙科长和马检察官对法轮功学员于松江,也是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做了控告笔录。

下午四点左右,律师与家属来到建三江管局机关,去建三江管局邪党党委、纪检等部门。先来到建三江管理局机关,一男一女两干部接待律师和家属的控告投诉。接着来到三江管局信访办,那里的接待人员表示一定要将此材料送到纪委、政法委和相关部门。律师们动身继续到管局公安局督察和纪委投诉。下午四点五十分,律师和家人离开公安局,接待人表示会调查。这些部门的人也都同时接到了来自国际国内的很多真相电话。

二、律师介入后的相关反馈

去现场的律师反馈说,三江检察院控申科、管局机关党委、纪委、公安局等各部门都有人接应,表面态度都还不错,纷纷表示下周一准备提交例会商讨。

十四日下午家属与律师到黑窝喊话事件刚一发生,立即在大陆新浪微博产生反响,律师和参与迫害的警察的照片及每一步的情况都及时在微博上出现,洗脑班黑窝这个对一般人来说闻所未闻的地方,初步呈现给网友们。知情的大陆网友反馈热烈,强烈关注律师的近况、大赞他们的义举并谴责黑监狱的非法性。网友部份评述如下:
“将这个黑暗残暴的法西斯集中营暴露在阳光下,让黑暗无处躲藏。可爱的律师们,历史将永远记住你们。”
“难道是纳粹集中营?不经任何程序即可剥夺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
“春天不再遥远。”
“尽管艰难,民众最终会战胜邪恶。”
……

三、建三江公安局骚扰控告青龙山洗脑班的当事人

建三江管理局政法委、“610”指使前进农场公安分局、七星农场公安分局,对控告青龙山洗脑班的于松江和当地法轮功学员进行骚扰。于松江家住建三江前进农场,据邻居讲:从十四日至十六日,前进农场公安局警察连续三天到于松江家骚扰,当时于松江不在家。

还有消息透露:前进农场公安分局联合街道办开会,通知环卫工人监视当地法轮功学员的行踪。控告青龙山洗脑班的另一当事人石孟昌家住建三江七星农场,七星公安分局已经开会,预谋对当事人和当地法轮功学员采取行动。

四、律师与家属洗脑班外喊话 要求立即放人

在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点十分,四位代理被非法关押在洗脑班的法轮功学员的律师和石孟昌的家属赶到青龙山洗脑班要人。洗脑班头目房跃春勾结青龙山农场公安局的四个警察来参与迫害,一个是青龙山公安局副局长赵家强(音),一个叫李国强(警号151593),还有一个戴眼镜的年轻警察给律师和家属录像。警察问律师怎么回事,律师就说这里非法拘禁公民,我们要报案。警察要看律师的证件和身份证,律师不配合,说你们现在没有这个权利。后来警察主动把自己的警察证拿出来给律师看,然后说:这回可以看你们的证件了吧。律师还是不配合。后来,警察妄图以“扰乱办公秩序”为由带走律师,律师们齐心合力据理力争。

青龙山公安分局副局长赵家强(音)
青龙山公安分局副局长赵家强(音)
青龙山公安分局警察李国强(警号151593)
青龙山公安分局警察李国强(警号151593)
给家属录像的戴眼镜年轻警察
给家属录像的戴眼镜年轻警察

期间,洗脑班头目房跃春不断地往外打电话,要警察无论如何把外面的人弄走。警察开始跟律师商量:你们要报案就跟我们到公安局去吧。律师说:我们报案这里非法拘禁公民,你们就应该调查这里的真实情况,而不是把我们带走。后来警察都灰溜溜地撤离不管了。房跃春躲在洗脑班不敢出来,偷偷地向外面观望着,洗脑班大铁门紧闭。

面对洗脑班公开耍流氓的恶劣行径,律师们开始在外面大声冲里面喊话:房跃春、陶华、房秀梅、金言鹏、周景峰你们犯罪了。房跃春,你今天未经法律程序非法拘禁他人,明天等着被双规吧。不要以为你有今天这个身份就可以高枕无忧,不要以为你现在的行为没人知道,我们今天来就是希望你立即赶紧放人,我们要控告你非法拘禁公民。

一直持续晚上六点钟,天很黑了,律师和家属才离开。

附:石孟昌和于松江的相关法律文书:
刑 事 控 告 状

控告人:王庆荣,女,汉族,1934年5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二十六委66号,电话:13945417550;

被害人:石孟昌(系控告人之子),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农场员工,住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B区七委412号,现被拘禁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位于青龙山公安分局院内,俗称“青龙山洗脑班”,下同);

代理人:唐吉田,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吉林敦化人,电话:13161302848;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1、房跃春,男,58岁,青龙山洗脑班主任兼青龙山农场公安分局副局长、“六一零”办公室负责人,住青龙山农场,电话:13846125557;
2、陶 华,女,47岁,青龙山洗脑班副主任,原青龙山幼儿园园长,负责洗脑班日常管理, 住青龙山农场,电话:13555430238;
3、房秀梅:女,44岁,原是家庭妇女,负责洗脑班财会,住青龙山农场,电话:13734535052;
4、周景峰:男,25岁左右,洗脑班工作人员,住青龙山农场,电话:13634654646;
5、朱少鹏:男,25岁左右,洗脑班工作人员,住青龙山农场,电话:0454-5700569;
6、金言鹏:男,25岁左右,洗脑班工作人员,住青龙山农场,电话:15145444141,18245429966;
7、王晓春, 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 ,电话:0454-5808801 (办), 13352545555
8、刘 博, 建三江农垦管理局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610”办公室负责人,电话:0454-5790507(办),0454-5710817(宅), 13512600001;
9、孙 鹏,男,建三江七星农场党委书记,现住七星农场, 0454-5794999(办),5790976(宅),13946488777 ;
10、吴国民,男,建三江七星农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副书记,“610”办公室负责人,现住七星农场,电话:0454-5794224(办),0454-5808809(宅),15331967678;
11、郭玉忠,男,七星农场公安分局局长,现住七星农场,电话:0454-5788007(宅)、13803675568;
12、李旭东,男,七星农场公安分局西城警区警长,现住七星农场, 电话:0454-5791521 (宅),13945444313;
13、郭庭竣,男,七星农场公安分局西城警区负责人,现住七星农场,电话:0454-5794512(宅),15326547757;
14、刘 言,男,七星农场公安分局西城警区警察,现住七星农场。

控告事项:
依法查明上列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书面函告控告人。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23日9时许,在被控告人王晓春、刘博、孙鹏、吴国民、郭玉忠等的策划、指挥下,西城警区10多名警察把被害人石孟昌家前后围住,由身着便衣的李旭东、郭庭竣、刘言等砸开房门,5、6个警察把韩淑娟拖出门外,然后把韩的头按在地上,揪起头发、扯起她的胳膊和腿倒控着将其抛掷在警车内,紧接着又用同样手段把石孟昌抬出门抛掷在车内,整个过程没出示任何证件,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连原因也没有告知亲属。

控告人后来得知被害人石孟昌夫妇被劫持到被控告人房跃春等人供职的青龙山洗脑班关押。时至今日,青龙山洗脑班没有提供任何法律文件给控告人,只是声称在对被害人进行强制转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控告人认为,上列被控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已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各被控告人公然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理应受到严肃追究。

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公职人员行为,捍卫宪法和法律权威,特向贵院提出控告。

此致
建三江农垦区检察院

控告人:王庆荣

二零一三年 十一 月十四 日

刑 事 控 告 状

控告人(被害人):于松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30831196504151717;住址:黑龙江省同江市前进农垦社区B区一委344号;邮编:156331;联系电话:15046471370。
代理人:江天勇,男,1971年生,身份证号码:413028197105197215;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室。
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13001010856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房跃春,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中心(俗称“青龙山洗脑班”)主任、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青龙山分局副局长。地址: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青龙山分局后院;电话:13846125557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盛树森,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中心(俗称“青龙山洗脑班”)前主任;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刘长河,男,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前国保大队长。地址:建三江农垦管理局。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于文波,男,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地址:建三江农垦管理局。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房秀梅,女,青龙山洗脑班工作人员,地址: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青龙山分局后院;电话:13734535052。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金言鹏,男,青龙山洗脑班协警,地址同上;电话:15145444141、18245429966。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周景峰,男,青龙山洗脑班协警,地址同上;电话:13634654646。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石平,男,黑龙江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前进农场610主任;地址: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前进农场场部;
电话:13846123277、0454-5423277(宅)。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苏怡刚,男,黑龙江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前进公安分局前教导员;地址: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前进农场场部;
电话:13091627336;0454-5743609 (宅)、0454-5799421(办)。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孙宝山,男,黑龙江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前进公安分局片警;地址: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前进农场场部;
电话:13836636647;0454-5799801 (宅)。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任 响,男,青龙山洗脑班工作人员,地址: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青龙山分局后院。0454-5400569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韩 笑,其它同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 明,其它同上;

控告事项:

依法查明上列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书面函告控告人。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石平伙同被控告人孙宝山,于2010年4月21日早7点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控告人(被害人,下同)从自己家中绑架至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前进分局被控告人苏怡刚的办公室内;当日下午4点多,被控告人石平、苏怡刚与被控告人刘长河、于文波共同将控告人非法拘禁在前进农场分局临时监室内2天,直至该四名被控告人有决定将控告人绑架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中心(俗称“青龙山洗脑班”)。

在青龙山洗脑班,被控告人房跃春、盛树森、房秀梅、金言鹏、周景峰、任响、韩笑、李明等对控告人进行非法拘禁、辱骂、殴打。直至2010年7月20日才将控告人放出。

控告人认为,上列被控告人无任何法律手续、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剥夺控告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已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控告人公然违反宪法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宪法和法律权威,特向贵院提出控告。

此致

建三江农垦区检察院

控告人:于松江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