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欧洲议会2006年9月7日之决议、2013年3月14日欧洲与中国关系之决议、2012年12月13日关于《2011年世界人权和民主以及欧盟相关政策的年度报告》之决议、2010年12月16日的《2009年世界人权以及欧盟相关政策年度报告》之决议以及2010年5月19日的《欧盟委员会通讯: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行动计划(2009年-2015年):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考虑到2012年12月18日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特别是第3条人的完整权利条款,
▲考虑到2009年11月21日、2012年12月6日、2013年12月2日人权委员分会举办的听证会以及会上加拿大前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与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分别就中国自2000年起大规模的摘取非自愿捐赠的法轮功学员器官作证,
▲考虑到中国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
▲考虑到议事规则第122条第5项和第110条第4项,
A.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进行超过1万例器官移植手术,并且有165家中国器官移植中心在广告中表示他们可以在两到四周的时间内找到匹配的器官,但至今中国并没有一个有组织的或有效的器官捐赠或分配的公共系统;鉴于中国的器官移植系统并不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对于器官取得的途径必须符合透明和具有可追溯性的要求,而且中国政府一直抗拒外界对该系统进行独立审查;鉴于自愿和知情同意权是符合伦理的器官捐赠的前提条件;
B.鉴于由于传统信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愿捐赠器官的比例极低;鉴于从1984年起中国实施准许从被处决的囚犯身上摘取器官的规定;
C.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未对联合国前任反酷刑特别专员曼弗瑞德˙诺瓦克(Manfred Nowak)、加拿大研究员暨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和前加拿大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先生就其过量的器官来源的征询给予充分的解释;
D.鉴于中国器官捐赠委员会主任暨前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2012年马德里的“器官捐赠和移植大会”上表示,中国超过90%移植用的尸体器官来自被处决的囚犯,并且提到将要求所有具有器官移植执照的医院最迟于2014年中停止使用被处决囚犯的器官,只能使用刚刚起步的国家系统中自愿捐赠及所分配的器官;
E.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到2015年将停止从被处决的囚犯身上摘取器官,同时开始使用电脑化的器官分配系统,被称为 “中国器官移植应对系统”(COTRS),从而与其所承诺要求所有具有器官移植执照的医院于2014年中停止使用被处决囚犯的器官的说法自相矛盾;
F.鉴于1999年7月中共发动了对法轮功精神修炼的全国性凶猛的灭绝性迫害,导致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拘捕;鉴于有报导指出维族和藏族的囚犯也遭到强摘器官;
G.鉴于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专员对于活摘囚犯器官的指控表达关注,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增加对于器官移植系统的问责及透明化,并惩罚滥用器官移植的责任人;鉴于为贩售器官作移植而虐杀宗教或政治犯是对生命基本权利的违反,令人震惊并且无法容忍;
H.鉴于2013年11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选举中国从2014年1月1日起担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
1、对于持续并且可信的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的系统地、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从非自愿的良心犯身上摘取器官的报告表示严正关切,其中包括从因宗教信仰而遭监禁的大量的法轮功学员以及其它宗教团体成员及少数民族人士的身上摘取器官;
2、强调自2015年起才停止从被处决的囚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是不能被接受的;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即停止从良心犯,宗教团体成员和少数民族团体人士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
3、呼吁欧盟及其成员国提出中国活摘器官的议题;建议欧盟及其成员国公开谴责中国器官移植的滥用,并且提高其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的公民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呼吁欧盟对于中国的器官移植做法进行全面且透明的调查,并且对于违反器官移植伦理者进行起诉;
4、呼吁中国当局详尽地回应关于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专员和宗教自由信仰特别专员要求中国政府解释器官移植手术量增加后的那些额外的器官来源,并且允许他们在中国对器官移植的做法进行调查;
5、呼吁立即释放包括法轮功学员在内的所有中国良心犯。
6、指示其议会主席将此决议提交给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副主席/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欧盟人权特别代表、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欧洲议会官网公布本决议之23种语言翻译:https://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TA+P7-TA-2013-0603+0+DOC+XML+V0//EN&languag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