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的家人认为,李军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无罪。法轮功学员在遭到中共的长期迫害,却没有任何言论自由、上访渠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真相资料,向世人讲清法轮功的真实情况,揭露媒体谎言,揭露中共迫害,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容中共侵犯。
鉴此,李军的家人已向南京市政府、江苏省劳教管理局提出严正申诉,要求无罪释放李军,并揭露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洗脑班、江苏句东女子劳教所的迫害行径,要求追究参与迫害者的责任,赔偿一切损失。
以下是李军的家人的申诉状:
一、李军的简要情况
李军,女,一九七一年五月生,南京市建邺区四松庵小学英语教师,二零零九年看《转法轮》、学法炼功仅一月,一身疾病痊愈,预约的手术被取消,儿子难治的皮肤病也不治而愈。身心重获健康的李军从此走上了修炼法轮大法的、返本归真的幸福大道。
为了让更多人明白法轮大法的真相、破除中共的造谣诬陷,得法不久的李军自愿开始对民众讲法轮功真相。而因为李军讲真话,却遭到不法人员的绑架、强行洗脑、非法劳教等迫害。
二、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合法而且洪传世界 迫害元凶江泽民遭多国起诉、被下令逮捕
《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民政部所谓的“取缔”的决定、公安部随后的“六条通告”、江泽民在法国面对《费加罗报》记者,信口诬蔑法轮功的言论以及随后跟风的《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不但不是法律,而且违反法律。把它们作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依据,是执法犯法。
法轮功不但在中国完全合法,而且已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各地褒奖两千多项。自二零零零年起,李洪志先生连续四年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
而作为发起对法轮功残酷迫害的元凶,疯狂叫嚣“三个月消灭法轮功”的江泽民先后在全球三十多个国家被以“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等多项罪名,在五十多个刑事和民事诉讼案中被起诉,堪称二十一世纪国际社会人类最大的诉讼案。
目前,已经有包括江泽民在内的四十五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高官,被列入加拿大皇家骑警的监视名单,他们一旦进入加拿大,就会立即受到调查。结果可导致这些人被拒绝发放签证、并被禁止入境,甚至会因其犯下的“反人类罪”在加拿大遭到起诉。江泽民和罗干一旦出国,就会被国际刑警抓捕,接受阿根廷联邦法庭被控犯下“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的审判;江泽民、罗干、薄熙来、曾庆红、吴官正等只要踏上西班牙国土,就将被立即逮捕并送上西班牙国家法庭。
萨达姆仅凭在杜贾尔村一案报复屠杀了一百四十三人,就被以“反人类罪”送上绞刑架。萨达姆可以上绞刑架,你江党魁就不能上绞刑架吗?!江泽民及其帮凶迫害死几百万法轮功学员的群体灭绝罪行、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这个星球上前所未见的邪恶”(加拿大“关于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独立调查组)够他们上百余次绞刑架而不止。
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犯下的罪行,其迫害手段之多之残酷,迫害范围之广之系统;谎言散布之大之无耻,谎言危害之深之恶性,扭曲人的精神良知之邪恶之严重,都堪称人类历史上对信仰的一次最系统、最卑劣和最邪恶的迫害,堪称中华民族史无前例的一场浩劫和耻辱。
三、李军讲真相的行为不仅完全合法 而且是救人的善举
法轮功学员在遭到中共的长期迫害,却没有任何言论自由、上访渠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真相资料,向世人讲清法轮功的真实情况,揭露媒体谎言,揭露中共迫害,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容中共侵犯。
法轮功学员无意于政治权力,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就是揭露迫害,救度被中共谎言蒙蔽、毒害的世人,让人们不再因相信谎言而仇恨佛法,仇恨走在神路上的大法弟子,从而失去这万古难遇的得救机缘。
退一步说,法轮功学员即使是“搞政治”、“参与政治”也是公民权利,并不违反法律,不容中共作为借口进行诽谤和打击。
所以,李军讲真相的行为不仅完全合法,受到《宪法》和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且是济世救人的大善之举。
四、南京市洗脑班是非法的“黑机构”
中共“六一零”组织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成立的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凌驾于公检法之上,功能类似中共的“中央文革小组”、纳粹的盖世太保。
南京市“六一零”洗脑班是一个根本不属于司法机构的“黑机构”,没有司法权,更没有对公民实施关押、拘禁的权力。其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强行关押都是违法犯罪,在其中进行的、没有法律底线的洗脑迫害更是罪上加罪。
将李军数月拘禁于南京市洗脑班迫害是违法犯罪行为,所有参与迫害者必须受到法律惩处。
五、劳教制度是中共违法私设的刑罚
劳教制度来源于农奴制度,由中共从前苏联引进,国外称之为中国的古拉格(即前苏联的劳改营、集中营),是中共违法私设的刑罚,在当今世界所有正常国家中几乎无一范例。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可见,劳教制度严重违背宪法和法律,使法律失去了尊严和权威,使法律条文变的一钱不值,也使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劳教制度不仅违背宪法和法律,也违背国际公约,严重侵犯人权。中共蓄意迫害法轮功,自然要广泛利用这种非法的劳教制度为其践踏法律、践踏人权的、见不得人的迫害开道和掩盖罪行。
退一步,暂且不谈劳教制度在国际国内司法界存在争议,就是劳教本身规定的前提条件,也与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
所以,对李军所谓劳教一年零三个月的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依据,更没有法律效力,相反是中共官员对李军的违法、迫害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责任。
六、劳教所犯有“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怕殴打一次、体罚虐待一次,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行为人默许、纵容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据明慧网报道,法轮功女学员在江苏句东女子劳教所不但被虐待,而且遭到严重迫害:
南京市下关区(现合并为鼓楼区)陈英被迫害致死;
宁夏银川张淑芳被迫害出肺癌、胆管毒素、高血压,不久在南京去世;
南京市鼓楼区蒋秀云被迫害出肝腹水,不久离世;
南京市白下区(现合并为秦淮区)戴小敏被迫害得至今失去记忆,不能正常思维;
南京市白下区(现合并为秦淮区)谢丽华四次被非法劳教、遭残酷虐待和毒打,被毒打时惨叫声整个三大队都能听到;
南京市玄武区籍建霞被打破头,鲜血直流,后缝了好几针,神经一度错乱;
南京市玄武区唐净梅被迫害成肝腹水;
南京市玄武区王惠兰(腿原来略有残疾)被迫害得腿伤残严重;
南京市玄武区孔庆美被迫害得精神失常;
南京市玄武区奚留英被恶警蒋冬梅唆使吸毒卖淫女谢丽芳用四把牙刷塞进阴道里刷,用铁夹子夹乳房,非人折磨令其留下严重后遗症,心理遭受巨大创伤;
南京市鼓楼区陈玉洁被迫害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南京市六合区胡珍如(六十多岁)被拖把捅下身,被打断肋骨,大脑留下后遗症,下半夜不能入睡,因做奴工,双手严重变形;
南京市注册税务师李彩兰被迫害致贫血、低血压;
南京市刘书云被迫害得精神失常;
南京市浦口区赵文英被迫害得精神失常;
南京市浦口区余淑霞被卖淫女掐大腿筋,拔阴毛,险些丧命;
南京市溧水县(现改为溧水区)孙广玉被迫害致胃部肿瘤、胃部大出血;
南京市溧水县(现改为溧水区)彭秀英被迫害得心血管堵塞、精神不太正常;
南通市通州市王吉平被迫害瘫痪,至今坐轮椅;
南通市王莉(市政府工作)被迫害得神志不清;
南通市吴荣朵被迫害致精神失常;
南通市启东市黄红萍(南京河海大学毕业)被妓女谢丽芳等残酷毒打、性摧残,下身青紫,躺在床上一个多月不能正常行走;
徐州市邳州市赵荣彩被吸毒卖淫女打成脑震荡;
徐州市朱瑞峰被毒打得脖子缩进胸腔,后去镇江某医院拉出;
徐州市沛县董敏被迫害致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
镇江市左英爱被恶警霍燕毒打的皮肤肿胀、发亮、青紫发黑,腿被打断;
镇江市夏玉兰被恶警打得遍体鳞伤,大小便失禁,生命垂危;
常州市王玉琴被迫害致死;
常州市邓金妹被打得经常胸痛,回家时仍有内伤;
常州市陆亚芹被男狱警将左腿踢成伤残,不能正常行走;
淮安市杜明亮被吸毒卖淫女将右腿踢成伤残;
淮安市吴艳萍被迫害致生命垂危后,被保外就医;
盐城市高玉兰(未婚)因长期不让睡觉,两眼视网膜脱落,并被送入男劳教队遭男劳教人员居大春扒光衣服侮辱;
盐城市王建平遭野蛮灌食致小便失禁,牙被撬掉,被烫伤食道和胃;
连云港市新浦区杜秀菊(优秀教师,未婚)被卖淫女谢丽芳性摧残和变态凌辱,被迫害后多月直到回家,下身仍流血不止,医生诊断可能失去生育能力;
宿迁市泗洪县刘冬梅(当时二十多岁)被迫害得精神失常;
泰州市兴化市陈荷莲遭残酷电击、脏物塞入下身,殴打摧残下身,指甲掐乳头;
法轮功女学员周信芳被迫害得生活不能自理,蓬首垢面,精神失常。
……
再看江苏方强男子劳教所:
南京市玄武区徐台彬(南京农业大学教师)被迫害成脑血栓,后含冤离世;
南京市白下区(现合并为秦淮区)彭继龙耳朵被恶警魏红惠、姜信海打聋一只耳朵,听力至今没有恢复;
南京市栖霞区韩海强被野蛮灌食致生命垂危,抢救三天后才脱离危险;
南京市江宁区夏建国被迫害得心脏病复发;
苏州市陈盘根教授(清华大学毕业)被迫害致死;
苏州市吴中区江炳生被迫害致死;
苏州市吴中区尤兴根被迫害致死;
苏州市何国平被打断肋骨,小便便不出(劳教所不让上厕所),异常痛苦;
苏州市道桥工程师胡春清耳朵软骨被拧碎变形;
苏州市李中伟被迫害得满头白发,眼神呆滞;
苏州市路通被迫害致多处伤残;
常州市吴殿辉(硕士)被迫害致死;
常州市唐建新被电棍电得满嘴牙齿松动,一个星期不能说话;
镇江市汪嵩被折磨得半身不遂,无法正常行走;
镇江市杨汉震(当时年近七十),被恶警魏红惠,朱康林,潘育华毒打、吊打昏死至少十次;
镇江王永新遭药物迫害、人体试验,两次失去记忆、两次失明,皮肤及面部灼痛,体内奇痒难忍,大小便失控,全身浮肿,咳嗽气急,呼吸不畅,不能站立行走,牙根松动出血,牙齿脱落,出来后多次出现药物反应;
盐城市朱勇(原县人大代表)被迫害致死;
盐城市郭乃同被迫害致死;
盐城市盐都县张万年(原龙岗粮站站长)被迫害致生命垂危,回家一天后含冤离世,终年七十一岁;
盐城市经济开发区黄中亮被迫害致死;
法轮功学员刘书德(河南省永城)被毒打、体罚致残;
法轮功学员屈玄(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多次被毒打得失去知觉,头脑后来一直都不能完全清醒;
法轮功学员王忠宝(黑龙江省伊春市)被折磨得几乎瘫痪;
……
还有更多遭电棍电击、酷刑毒打、体罚虐待案例的,限于篇幅,难以尽述。
二零一二年八月,李军被转绑臭名昭著的江苏省专门迫害女性法轮功学员的黑窝——江苏句东女子劳教所关押、迫害,在迫害黑窝被夹控人员任意打骂,每天遭集训组(劳教所的“牢中牢”、人间地狱)折磨和强制洗脑迫害。
七、无罪释放李军 追究迫害者责任 赔偿一切损失
鉴于劳教所一贯对法轮功学员毫无法律约束的严重迫害,一贯利用、纵容、唆使甚至逼迫吸毒卖淫类劳教人员作为包夹协助进行残害、折磨,我们作为亲人非常担心李军的身心健康在黑窝遭受摧残。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并要求无罪释放李军,所有对李军实施强制洗脑迫害、体罚虐待、任意打骂的狱警和包夹,必须依法严肃惩处,追查到底。
劳教制度本身就违法,在劳教所,强制“转化”、体罚迫害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更是违法犯罪的恶行。面对亲人遭受迫害,我们不能沉默,否则就是对邪恶的纵容和认同,就是对良知的践踏和亵渎。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因此:
鉴于对中国作为一个真正法制国家的期待;
鉴于对中共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的彻底否定和坚决抵制;
我们特提起申诉,要求对李军无罪释放、恢复名誉、挽回不良影响,并追究相关迫害者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我们申请国家赔偿,要求针对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六一零”非法组织、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洗脑班、江苏句东女子劳教所等相关单位对李军无辜绑架、非法关押迫害至今所造成的一切肉体、精神、经济损失,给予全额的、足够的赔偿。
同时,鉴于申诉不限定次数,没有时效限制,我们将继续申诉,直到李军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中共迫害一天不结束,我们就一天反迫害不止。问题不解决,我们将一直申诉到底。
虽然中国不幸被中共窃政,虽然中华大地暂时某些不法党徒横行,虽然不法党徒甘愿为中共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卖命,我们依然相信,邪恶永远压倒不了正义,法律是公正的,历史更是公正的,人世间,正义和良知永存。
申诉人:李军的家人
二零一三年三月
抄送: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洗脑班、江苏句东女子劳教所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3/3/19/138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