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偃红 |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中共绑架庄偃红的借口是“藏有法轮功宣传品”,而用于证明这个莫须有罪名的“证据”则是一个小小的mp3。也就是说,当时六个警察不顾北京工业大学几位到场领导的阻止,硬把庄偃红从学校拖走后非法定了两年半劳教,仅仅是因在庄老师的住所发现了这个小mp3。
按照中共公安部的规定,应该在宣布劳教后两日内通知本人和家属。然而一直等到十一月二十日,家属去看守所打听,才得知十一月十二日庄偃红已经被“批”了两年半劳教,警察还似乎很“符合”法律程序的告诉家属,庄偃红本人可以提出抗辩,有十天的期限。而令家属气愤的是,被告知劳教的当天就已经是就是抗辩的最后期限了,可是,之前警察对家属和庄偃红没有任何通知,根本没把劳教、抗辩的事通知庄偃红。
想到以前庄偃红遭绑架后遭受的种种非人折磨,家属心急如焚,决定对“劳教决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为庄偃红请了律师。律师介入后,曾关押庄偃红的朝阳看守所却称“人已转至新安劳教所”,但家属和律师来回跑却找不到人。后来才知道,新安劳教所是男性劳教所,庄偃红其实是被绑架到了大兴劳教所。
正当家属和律师费尽周折在北京大兴女子劳教所找到庄偃红,想办理行政复议手续时,代理律师不但没有被“批准”见庄偃红,还受到了北京司法局的威胁,不准他接受法轮功学员家属委托,最后迫使律师不得已和庄偃红家属解除了委托合同。庄偃红家属不禁质疑:被劳教人员会见律师,需要司法局的批准吗?司法局有权恐吓律师、干扰律师办理案件吗?
尽管如此,庄偃红的家属并未气馁,而是接着聘请了另一位律师——程海律师,继续为庄偃红维权。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点多,程海律师在庄偃红家属陪同下,到大兴女子劳教所要求见人,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和律师会见的权力,却被一位周姓女警拒绝,要求律师先到律师工会备案,否则不让见。程海律师说:律师工会是律师和工会之间的事,与你们没有任何关系。你拿出法律依据来,哪一条说不让见?我要投诉。警察说要投诉可打投诉电话,律师当场打了几个他们说的号码都没人接,于是径自从门口接待室向劳教所里面的办公楼走去。进了办公楼后,律师和家属坚决要求依法办事,警察只好让他们先进了会议室。律师告诉警察:上级犯了罪,下级如果跟着执行,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双方在会议室又僵持到快五点,警察打电话“请示”了半天,才松口说可以见人。不过当时已过下班时间,只能先把委托书送进去让庄偃红签字,改天再来会见。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程海律师终于得以会见庄偃红。
北京市政府对庄偃红的劳教没有经过相应的手续,不经聆讯听证,不经当事人陈述申辩,不经法庭审判,就把她劳教,已经违反基本的法制程序和法治原则。庄偃红家属为庄偃红请律师行政复议,是依法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代理律师却遭司法局的威胁恐吓,迫使其与家属解除合同,剥夺了公民合法的司法救济权益,是中共对庄偃红及其家属的再次迫害,也是对律师的无理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