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艰难的索要判决书的过程
得知冯云刚被非法秘密开庭后,冯云刚家属数次找锦州市太和区法院主审法官王巽要判决书,均遭拒绝。不给判决书,不就是明摆着知道自己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是违法的,害怕判决书作为罪证被留下来吗?也害怕当事人继续上诉吗?
冯云刚妻子带着申请相关部门对法官王巽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其履行职责、依法向被告人亲属送达判决书的请求书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等多次找到太和区法院、检察院、锦州市中级法院等。
关于对太和区法院王巽法官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其履行职责、依法向被告人近亲属送达判决书的请求
锦州市检察院、太和区检察院及相关领导:
太和区王巽法官在没有告知家属、没有通知参加旁听、秘密开庭并拒绝告知家属的多次问询、非法剥夺上诉权的情况下,将我丈夫冯云刚判刑5年。
家属要求获得判决书,但始终遭到王巽法官拒绝。现请求依法进行检查监督,监督督促太和法院王巽法官依法将判决书送达给我们。
1、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应该向家属送达判决书;
2、法律明确规定,家属有权代为提起上诉和申诉,有权获得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请求人:冯云刚妻子
第一次: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冯云刚家属到锦州市太和区法院去要判决书,当时门卫给冯云刚案子的主审法官王巽打了两次电话对方没有接,后通过其他人找她,才接了电话,她说:案子已经办完,送走了,与我没有关系了。当家属说要给王巽留下一份检查监督请求书及相关条文时,王巽说自己在外边,当家属言明想通过门卫给其留下一份时,王巽撂下了电话,没有听家属陈述。
紧接着家属去了太和区检察院,找冯云刚案子的公诉人赵晓军,赵晓军没有出面,让门卫转交材料。
家属又去了锦州市中级法院,一接待人员不想留材料,但在家属的再三说服下,才勉强留了一份,但推脱要家属再回法院找。
家属返回太和区法院,一信访主任只把材料留下一份。
第二次: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冯云刚家属又到太和区法院,但没有找到王巽。一信访主任答应给问问,并留下一份材料。
第三次:
二月六日,冯云刚家属再次到太和区法院,当时法院正在进行新年联欢,大门紧锁,里面欢声笑语却见不到人。
第四次:
二月七日,冯云刚家属又到太和区法院,信访办主任说他管不了,让找王巽。当家属终于找到了王巽后,王巽说:你已经找了信访,我就不管了。当家属又去找其他工作人员诉说,他们都推说过年后再来吧。没办法,家属又去找信访办的一个王姓主任时,王主任说这事只能找王巽,并说法轮功的案子特殊,都得听上边(指示),“对法轮功就是不讲法律”等话,说“这是上边领导决定的”。
冯云刚家属面对这些工作人员的推诿、不负责任,想起自己的丈夫被诬判的委屈,非常激动、气愤,身体瘫软,几乎昏厥过去,在这种情况下,王主任才请示太和区法院院长,把判决书拿来让家属过目,并说:法轮功(案子)判决书都不给家属,只能让你看看。随后,法院人员让家属离开。
第五次:
二月二十二日,冯云刚家属找到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公诉人赵晓军,赵说:与我没有关系,找法院去。家属无奈,找到太和区政法委司法监督办公室,他们当时答应给太和区法院打电话。
第六次:
二月二十六日,家属再次到太和区政法委司法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转述了太和区法院的说法:法轮功的判决书都不给,别的(案子)都给,“上边有文件、有司法解释,不让给法轮功”。
随后,家属去找锦州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说不管,仍要家属找太和区法院。
第七次:
三月五日,冯云刚家属仍去找太和区法院,工作人员都躲着家属,不见。
迄今为止,冯云刚家属仍然没有得到判决书。
冯云刚家属在过年期间到辽宁沈阳第一监狱去看冯云刚,工作人员说不知道人是否在这儿,不给查,不让见。三月二十日家属从锦州六点多钟出发,十点半赶到第一监狱时,狱方以冯云刚“不“转化””为由(尤以接待处主任高正魁为甚),层层报批,竟下午两点多钟才见到冯云刚,仅仅二十分钟的时间就得别离。
二、冯云刚修大法脱胎换骨,如今遭诬判身陷大牢
冯云刚,男,现年六十二岁,原锦州市铁合金有限公司职工。一九九五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前,身体很不好,患有心脏病、高血脂、肺结核等,而且脾气暴躁,吃喝嫖赌什么都干,还和妻子离了婚。修炼后不仅无病一身轻,更是改掉了恶习,而且夫妻重归于好。他修炼后变得吃苦耐劳,不怕脏、累,在家庭中、邻里间、工作岗位,口碑很好。
冯云刚曾于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劳教两年,这是他第二次被迫害了。
三、对参与迫害者的劝告
法轮大法洪传于世已经二十年,“真、善、忍”的美好与法轮功修炼者的博大胸怀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赞誉,各国反迫害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真相大白于天下指日可待,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参与迫害者,不管主动的还是被指使的,都会被追究。中共公检法人员抛弃法律原则、依据上边的口头指令进行违法判决,这是明知故犯的在犯罪,现在不被追究,不等于将来不被追究,起诉书、判决书上的署名不是已经给自己留下了确凿的被追究的证据吗?
修炼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合法,曾有律师告诫法官“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希望所有参与迫害者能够警醒,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将来,不要背负中共犯下的罪,不要当中共的替罪羊,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赎罪机会!
四、主要参与迫害责任人及信息
1、锦州市太和区法院:
院长:金京钊 0416—2872889(办) 18941603888
副院长:刘松林 0416—2872811(办) 18941601955
副院长:孙凤忱 0416—2872898(办) 18941601918
副院长:袁鑫 0416—2872899(办) 18941601963
副院长:宫敏 0416—2872818(办) 18941601966
刑事庭庭长:李杰 0416—2872852(办) 18941601917
刑事庭副庭长:赵利群 0416—2872843(办) 18941601920
刑事庭(冯云刚案主审)法官:王巽 0416—2872843(办) 15941691121 18941603570
纪检组长:梁贺祥 13840608699 18941601919
信访办副主任:王锦山 0416—2872839(办) 18941601972
2、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
检察院(冯云刚案)公诉人:赵晓军 13897871799
附:关于近亲属可得到判决书的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判决书应当送达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
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等法律文书;
(三)其它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