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中共邪党 理直气壮地做好人

——谈中共打压联名民众的违法与对中国人的道德戕害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自从1999年中共邪党悍然发起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开始,随着法轮功学员长达14年的不懈的向中国民众讲清真相,有越来越多中国民众,纷纷以签名、按手印的方式声援法轮功学员,这些中国民众的良知善举所累积的道德勇气,正逐渐照亮中原大地。

但是中共邪党出于恐惧和不甘灭亡的本能,不断的打压为法轮功学员联名的民众,比如:在河北省正定县打压以手印营救李兰奎、贾志江的民众过程中,造成法轮功学员杨银桥死亡;迫害河北省唐山市营救郑祥星的民众时,威胁取消民众“低保”;沧州市泊头市政府派驻工作组对为王晓东联名请愿的民众搞文革式的人人过关;今年3月份,沧州市沧县的地方政府人员及派出所警察诬蔑签名的民众是“聚众闹事”。

然而,无论是从天理人情,还是中国法律分析,民众以手印的方式呼吁释放法轮功学员都是合情合法的,而中共邪党的打压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

一、民众以手印的方式呼吁释放法轮功学员完全合情合法

以签名、手印的方式呼吁司法当局为有冤情的人减轻处罚或无罪开释,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在中国古代,县衙坐堂问案的地方常悬挂两块匾额,一书“明镜高悬”,旨在体现司法公正,一书“天理国法人情”,旨在提示裁判标准。自汉代春秋决狱以来,就存在径直依据情理裁判案件的情况,而且此类参情酌理的案件往往被传至后世,奉为楷模,为人乐道。

在当今中国,虽然中共邪党是破坏法律实施的罪魁祸首,但是出于伪装的需要,也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法律,而联名信无论在司法实践到最高法院的文件中均是认可的。

二、打压联名支持法轮功学员的民众是违法犯罪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民众为使法轮功学员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联名出具请愿书,表达了对法轮功学员人品的认可、家庭情况的证实及无罪释放、追究迫害责任人的意愿,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也就是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是民众赞扬与支持的。民众的身份在相关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是证人身份,地方政府人员强迫村民更改证言,说相关组织者及参与者违反了法律,严重者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

三、中共邪党的打压行为直接破坏着中国民众的道德

中共邪党长达60余年的对中国传统道德的摧毁,使得当今的中国人可以互相投毒,进入“易粪而食”的时代,可以对素不相识的救命恩人反咬一口;可以漠视“小悦悦”被碾压致死;可以为了拆迁利益,用铲车碾死民众;可以因为夫妻口角摔死自己不满两岁的孩子(以上均可在大陆门户网站查询到)。

在这个礼崩乐坏、道德沦丧的“十恶俱全”的时代,法轮功学员付出成千上万的生命,遭受数以十万计的牢狱迫害,重新唤醒了民众的道德,终于使习惯了怯懦的中国人可以堂堂正正的对中共残酷罪行说“不”!可以为营救丈夫周向阳的李珊珊而流泪,并按上自己的手印。这是一种道德的回归和重新唤醒自己内心的善良。

而中共邪党明白,一旦中国人在道德上找回自己,找回自己内心的善良,邪党就会解体于无形之中,故而,邪党害怕任何一起手印事件,都予以打压,这是对民众心中的道义的宣战,揭示了中共残害人性的本质,它在意的不是民众是不是好人,它要的只是没有是非善恶的党奴。哪怕是再好的人一旦触动邪党的痛处,邪党便撕下伪装。

四、进一步把参与迫害者推向深渊

如果说中共邪党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反而成就了法轮功学员坚忍与理性,对联名民众的打压无损民众的侠义古风,那么这种打压对作为中共邪党打手的人员的戕害则是毁灭性的。

通常,作为邪党打手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都是法轮功学员和联名民众的乡邻,有些人食民脂民膏不思回报,却反噬民众;居官位而不思正己正人,反而毁灭民众道德,已经丧失了一个人的起码准则。

当一个人以恶毒对待他人时,必然先在内心充满恶毒;以残暴打击民众时,自己先形成残暴人格。让这些工作人员内心充满恶毒、残暴的就是中共邪党。这些人在被邪党利用时虽然得到一时的利益,但是随时会被邪党作为替罪羊抛出,而且最终难免因果报应时的永远永远的悔恨与痛苦。

中国人从被邪党裹挟着以全民动员的方式迫害法轮功,到以一个个签名和手印托起希望,拉开全民反迫害的序幕,这种道德的回归和善良的重生是再也不会被中共邪党摧毁的,签名的民众必将因自己的善心、善行为自己摆正将来的位置。相对的,对于自愿或被动的作为中共打手的人,弃恶从善的机会也越来越少了。故而以此文分析利害是非,衷心的希望这些人理性的看清中共的邪教本质,了解法轮功是什么,中共邪党对法轮功的迫害带给中国人的伤害是什么,停止犯罪,给自己留下一条出路。

只有抛弃中共邪党,中国人才能理直气壮的做好人。